在大陸做傳銷可能面臨什麼懲罰 ?

黃致傑的法律專欄9 – 在大陸做傳銷可能面臨什麼懲罰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黃致傑的法律專欄9 – 在大陸做傳銷可能面臨什麼懲罰 ?

 

 

所謂傳銷,根據2005年公布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是指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交一定費作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由於越來越多人打著“快速致富”的口號,吸引民眾参與傳銷,利用不實宣傳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歛取錢財,還有一些人利用傳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損害社會大眾的利益,故大陸方面制定禁止傳銷條例以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小蔡在發展傳銷組織時,若因此被查獲,依據本條例第24條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外,更需追究刑事責任。

 

在大陸做傳銷可能面臨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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