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發生貨款爭議怎麼辦?合同、證據與兩岸追償程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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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發生貨款爭議怎麼辦?合同、證據與兩岸追償程序解析

台灣公司扣住貨款,不代表一定「欠錢不還」;大陸公司主張貨款,也不代表只要拿出發票就一定成立

 

兩岸企業合作發生貨款爭議時,最常見的說法通常是:

「貨已經出了,對方為什麼不付錢?」

另一方則可能主張:

「品質、交期、數量、折讓或合作責任有問題,所以不能照原金額付款。」

因此,真正的法律問題不是先判斷:

誰比較有理。

而是要先確認:

合同怎麼約定、雙方實際履行了什麼、貨款何時到期,以及扣款到底有沒有契約或法律依據。

對兩岸企業而言,還要再加上:

  • 合同適用台灣法還是中國大陸法
  • 應在台灣還是中國大陸處理
  • 是否有仲裁或法院約定
  • 判決取得後財產在哪一邊
  • 是否需要跨境裁判認可與執行

這些問題如果一開始沒有整理清楚,後續追償成本往往會增加。


一、案例背景:東莞公司與台灣公司發生合作貨款爭議

 

依本站原始案例記載,東莞市源X公司與台灣加X公司有合作關係。

2017年3月,源X公司代表李先生就合作款項問題尋求協助。

原頁記載,雙方對:

  • 貨款支付
  • 品牌利潤
  • 合作責任歸屬

產生爭議。之後經過溝通與協商,原頁記載台灣公司同意返還相關扣留款項,案件於隔月結束。

但原頁沒有公開:

  • 買賣或合作合同
  • 訂單
  • 出貨內容
  • 驗收文件
  • 實際貨款總額
  • 台灣公司扣款理由
  • 是否存在品質或交期爭議
  • 雙方約定適用哪一地區法律
  • 是否約定法院或仲裁
  • 最後協議書內容

因此,新版文章不將原案件寫成:

「台灣公司惡意欠款,大陸公司成功追回。」

較精確的描述應該是:

「兩岸企業就合作款項支付與責任歸屬產生爭議,後續透過協商處理。」


二、第一步不是催款,而是先確認「這筆錢的法律性質」

企業看到對方沒有付款,容易直接把全部款項統稱為:

貨款。

但實際上,跨境商務合作中的金錢可能包括:

款項 需要先確認
商品貨款 是否已交貨、驗收、到付款期限
加工費 加工是否完成、品質是否符合
服務費 服務內容及驗收標準
品牌授權費 授權範圍、計算方式
佣金 是否已達成計佣條件
代墊款 是否約定返還
折讓 是否已有雙方確認
違約金 是否有合同依據
損害賠償 是否能證明違約及損失

所以第一個問題不是:

「對方到底欠我多少?」

而是:

「每一筆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同性質的款項,需要的證據及法律基礎也不同。


三、如果屬於買賣貨款,台灣法律怎麼看?

依台灣《民法》第367條:

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如果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付款日期,依《民法》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原則上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如果沒有明確付款期限,通常要再確認催告及其他法律事實。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如果金錢債務已經遲延,第233條規定,債權人原則上可以請求遲延利息;如果能證明還有其他損害,也可能進一步主張。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因此,站在台灣法律角度處理兩岸貨款爭議,至少要先確認:

貨是否已交付、價金多少、付款日期何時、對方是否具有合法拒付理由。


四、台灣公司是不是只要主張「商品有問題」,就可以全部不付款?

也不是。

如果買方認為商品存在品質、數量或其他瑕疵,必須回到:

  • 合同品質標準
  • 驗收方式
  • 驗收期間
  • 異議通知
  • 折讓
  • 退貨
  • 修補
  • 解除契約

等實際約定與法律規定判斷。

台灣民法對買賣標的物瑕疵、解除、減少價金及另行交付等都有相應規定。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所以:

「品質有爭議」不等於買方可以任意扣掉任何金額。

但反過來:

「已經出貨」也不等於賣方一定可以不理會買方的合法瑕疵抗辯。

這就是為什麼企業貨款案件通常不能只拿一張發票或匯款紀錄判斷輸贏。


五、從中國大陸現行法律看,買受人也有依約支付價款的義務

中國大陸現行《民法典》第595條將買賣合同定義為: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浙江省消防救援局

第626條規定:

買受人應按照約定的數額及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第628條則規定:

買受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依法仍無法確定時,原則上應在收到標的物或相關單證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577條另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可能承擔:

  • 繼續履行
  • 補救
  • 損害賠償

等違約責任。

第579條更直接規定:

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其他金錢債務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如果案件今天發生在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下,貨款請求的核心仍然是:

合同成立+已履行應履行義務+付款條件已成就+對方沒有足以抵銷或拒付的合法依據。


六、但原案件發生在2017年,不能用2021年《民法典》反推當時法律理由

 

原案例發生於2017年。

中國大陸《民法典》是在2021年1月1日施行。

因此原案件當時主要仍是在當時有效的《合同法》等制度下處理,不是直接適用現在《民法典》第577條、第626條或第628條。

本文引用《民法典》,是為了說明:

2026年現在遇到同類兩岸貨款爭議,應如何理解中國大陸現行法律。

不據此推定2017年原案件實際採用了哪些法條。


七、貨款爭議最重要的證據,不只是合同

很多企業會說:

「我們有簽合同,所以一定沒問題。」

但實際發生訴訟時,法院通常需要看到的是完整交易鏈。

例如:

階段 建議保留資料
合作成立 合同、報價單、訂單
商品規格 圖紙、樣品、品質標準
生產 生產指示、修改紀錄
出貨 出貨單、物流、報關資料
收貨 簽收文件
驗收 驗收單、品質異議
對帳 對帳單、請款明細
付款 發票、付款條件、匯款紀錄
扣款 扣款通知、折讓協議
催款 Email、微信、LINE、函件
承認債務 對方承認金額、分期承諾

因此企業要追貨款時,應該把:

合同+履行+對帳+催款

四個階段一起整理。


八、微信、LINE、Email 可以當證據嗎?

實務上,電子資料可能成為重要證據來源。

尤其兩岸企業合作,很多實際交易內容並不全部寫進正式合同,而是透過:

  • Email
  • 微信
  • LINE
  • 企業微信
  • 即時通訊
  • 電子訂單

確認。

例如:

「這批貨已收到。」

「本月底支付。」

「先扣掉XX費用,剩餘下月付款。」

這類對話可能有助於證明:

  • 收貨
  • 對帳
  • 欠款金額
  • 扣款理由
  • 還款承諾

但不要只保留幾張截圖。

還要盡可能保存:

完整對話脈絡、帳號資訊、原始設備或可驗證來源。

避免日後對方爭執:

「這不是我說的。」

或:

「前後內容被刪掉了。」


九、台灣法律下,貨款時效不能只看「一般15年」

這是台灣企業最容易誤判的地方之一。

《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原則為15年。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但同法第127條另規定,部分特定債權只有2年,其中包括: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因此企業貨款是否屬於第127條所稱的短期時效,要依:

  • 交易雙方身分
  • 貨物性質
  • 實際法律關係

個別判斷。

不能看到一般民法有15年,就認為:

「企業貨款全部都可以等15年再追。」


十、中國大陸現行一般訴訟時效原則為3年

依中國大陸現行《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一般訴訟時效原則為3年。

通常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時起算;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特別規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而第192條規定,時效屆滿後:

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法院也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阳城县人民政府

因此:

「超過3年,債務自動不存在」

也是不精確的說法。

真正要判斷的是:

  • 起算時間
  • 是否發生中斷
  • 是否有承認債務
  • 是否有催款、起訴、仲裁等法律行為
  • 是否有特殊時效規定

十一、台灣公司與大陸公司發生合同糾紛,到底適用哪裡的法律?

這不能只看:

「哪一家是台灣公司。」

從台灣法律角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規定:

債之契約原則依訂約地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如果訂約地不明,而且雙方也沒有約定:

再依履行地判斷;履行地仍不明時,依訴訟地或仲裁地規定。行政院賭博專責辦公室

所以企業簽兩岸合同時,非常值得明確寫入:

準據法條款。

例如:

「本合同適用台灣法律。」

或:

「本合同適用中國大陸法律。」

至少可以降低日後爭議。


十二、從中國大陸法律角度,也允許當事人約定合同準據法

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如果沒有選擇,原則上適用:

履行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涉台民商事案件也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依法律選擇規則確定應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時,可以予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

在中國大陸法院訴訟,不代表案件一定全面適用中國大陸實體法。

同樣:

台灣企業是被告,也不代表一定只適用台灣法。


十三、準據法和「在哪裡告」是兩個不同問題

企業常把下面兩句混在一起:

「這個合同適用台灣法。」

「所以一定要在台灣法院告。」

其實不一定。

準據法處理的是:

法院用哪一套實體法律判斷權利義務。

管轄處理的是:

哪一個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

兩者應分開確認。


十四、如果在台灣提告,契約履行地可能影響法院管轄

台灣《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

因契約涉訟,如果當事人有約定債務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轄。法規資料庫

台灣法院實務也強調,要適用這項特別管轄,必須能證明雙方確實有:

以該地作為債務履行地的合意。 裁判書系統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就還要回到:

  • 被告公司所在地
  • 其他法定管轄

等規定判斷。

所以兩岸合同中的:

履行地

不只是物流問題,也可能直接影響未來在哪裡訴訟。


十五、如果在中國大陸提告,合同履行地同樣很重要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制度下,合同糾紛原則可由: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說明:

如果合同有約定履行地:

原則上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且爭議標的是金錢給付,還會依相關規定確定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

兩岸合同不要等出事後才第一次討論「履行地在哪裡」。

最好在簽約時就寫清楚。


十六、可以在合同裡直接約定法院嗎?

原則上可以,但仍須符合所在地法律的管轄規範。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對協議管轄要求與爭議具有實際聯繫;常見連結包括: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 標的物所在地等。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不建議只是隨意在合同寫:

「任何爭議一律由某某法院管轄。」

最好先確認這項約定是否依法有效。

另外,如果合同約定的是:

仲裁

就要另外分析仲裁條款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排除一般法院訴訟。


十七、協商解決貨款爭議,是不是代表不能再談法律?

不是。

原案例最後並沒有公開訴訟資料,而是原頁記載雙方透過協商處理款項。

對企業而言,協商本身就是正常的商務爭議處理方式。

尤其當:

  • 合作還要繼續
  • 爭議金額尚可控制
  • 雙方對部分債務沒有爭議
  • 訴訟成本可能高於爭議金額

時,協商可能比直接訴訟更適合。

但協商最好不要只停在:

「我們口頭說好了。」

應把至少以下內容寫清楚:

項目 建議內容
確認金額 到底還欠多少
扣款 哪些扣款雙方同意
付款日期 一次或分期
幣別 人民幣或新台幣
匯費 誰負擔
遲延 逾期如何處理
爭議終結 哪些事項視為解決
其他權利 是否保留其他請求

這樣可以避免:

第一次協商完,第二次又為同一筆錢重新爭議。


十八、企業催款時,不要只談「感情」或「合作多年」

兩岸企業合作最常出現:

「大家合作很多年,不想把事情鬧大。」

這可以理解,但法律風險仍然要控制。

比較合適的方式是:

第一階段:商務對帳

把爭議金額先確認。

第二階段:正式催款

留下付款期限與書面紀錄。

第三階段:協商

評估折讓、分期或和解。

第四階段:保全與訴訟評估

確認對方財產與時效。

這樣既保留協商空間,也不會因為長期等待而讓證據、時效或財產執行條件變差。


十九、如果台灣公司不同意付款,大陸公司可以直接找台灣公司負責人個人要錢嗎?

通常不能只因公司欠款,就直接把全部公司債務轉嫁給負責人。

首先應確認:

合同的真正當事人是誰?

如果合同簽約主體是台灣公司,原則上債務人就是該公司。

除非還有:

  • 負責人個人保證
  • 個人共同簽約
  • 另外的還款承諾
  • 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特殊責任

否則不能只因:

「他是老闆。」

就當然要求他用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全部債務。

這一點對台灣企業與中國大陸企業都很重要:

公司責任與股東、負責人個人責任應分開判斷。


二十、如果最後要起訴,還要先確認「對方財產在哪裡」

這是兩岸貨款案件不能忽略的最後一步。

假設:

大陸公司向台灣公司請求貨款。

如果台灣公司主要:

  • 銀行帳戶
  • 不動產
  • 公司財產

都在台灣,那麼即使選擇在中國大陸取得判決,後續仍可能要回到台灣處理裁判認可及執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

中國大陸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符合條件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經認可且內容屬給付者,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法規資料庫

因此:

在哪裡容易打官司

不一定等於:

在哪裡最容易收到錢。


二十一、反過來,台灣判決要到中國大陸執行呢?

如果情況相反:

台灣公司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但債務人的主要財產位於中國大陸,

則不能直接拿台灣判決到中國大陸銀行或不動產登記機關執行。

中國大陸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已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版本。

符合條件的台灣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可以依法向中國大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在兩岸企業案件裡:

判決在哪裡取得+債務人財產在哪裡

最好從案件一開始就一起規劃。


二十二、這類兩岸企業貨款爭議,可以按照這個順序處理

Step 1|確認真正的合同主體

先確認:

東莞公司、台灣公司,還是其他關係企業?

↓

Step 2|確認款項性質

是:

貨款、加工費、服務費、佣金、代墊款還是其他款項?

↓

Step 3|整理完整合同及訂單

↓

Step 4|確認是否已履行

整理:

出貨、物流、收貨、驗收。

↓

Step 5|釐清對方扣款理由

不要只寫:

「對方惡意扣款。」

應逐項確認:

品質、折讓、退貨、品牌費、損害賠償或其他理由。

↓

Step 6|完成對帳

確認:

無爭議款多少、爭議款多少。

↓

Step 7|檢查付款期限與訴訟時效

↓

Step 8|確認準據法、法院或仲裁條款

↓

Step 9|確認對方財產所在地

↓

Step 10|再決定協商、催款、保全、仲裁或訴訟

這樣比一開始就直接說:

「我要告對方欠款。」

更能掌握跨境企業債權的整體風險。


台灣與中國大陸貨款制度比較

問題 台灣 中國大陸
買方付款義務 民法第367條 民法典第626、628條
金錢債務逾期 民法第229、233條 民法典第577、579條
一般時效 原則15年 一般原則3年
商品貨款特殊時效 特定情況可能涉及2年 原則依民法典時效制度
合同準據法 兩岸條例第48條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
合同管轄 可涉及履行地等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大陸判決回台 第74條聲請認可 —
台灣判決赴陸 — 依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執行規定

兩岸制度雖然都要求契約當事人依約履行,但:

時效、準據法、管轄及跨境執行制度並不相同。


常見問題 FAQ

Q1:大陸公司有發票,台灣公司就一定要付款嗎?

不一定只看發票。

還要確認:

  • 合同
  • 出貨
  • 收貨
  • 驗收
  • 品質
  • 對帳
  • 扣款理由

等完整交易事實。

發票可以是重要證據,但通常不是唯一證據。


Q2:台灣公司已經收貨,可以再扣貨款嗎?

如果存在契約約定的折讓、品質瑕疵、違約損失或其他合法依據,可能需要依法處理。

但如果沒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據,也不能任意扣款。

實際仍應依雙方合同、驗收結果及證據判斷。


Q3:只有微信聊天紀錄,可以追貨款嗎?

聊天紀錄可能成為重要證據,但最好與:

合同、訂單、匯款、出貨、簽收、對帳

一起使用。

如果聊天內容能清楚確認:

欠款金額、付款承諾或扣款理由,

通常會更有證據價值。


Q4:兩岸合同沒有寫適用哪裡的法律怎麼辦?

從台灣法律角度,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進一步判斷訂約地、履行地等因素。行政院賭博專責辦公室

從中國大陸法院角度,則會依其涉台法律適用規則及《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判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所以沒有準據法條款,不代表案件沒有法律可以適用,只是爭議會更複雜。


Q5:大陸公司可以直接在台灣告台灣公司嗎?

是否具有台灣法院管轄權,仍要依:

  • 被告所在地
  • 契約履行地
  • 管轄約定
  • 其他法定管轄

判斷。

不能只因被告是台灣公司,就省略管轄分析。台灣民事訴訟法對契約履行地另有特別管轄規定。法規資料庫


Q6:可以在中國大陸法院告台灣公司嗎?

同樣需要確認中國大陸法院是否具有涉台民事案件的管轄連結。

一般合同糾紛會考慮: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有效協議管轄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不能只因原告在東莞,就推論東莞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Q7:台灣貨款是不是15年內都可以追?

不是所有貨款都是15年。

台灣民法第127條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特定情況可能適用2年時效。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實際仍要看交易法律性質。


Q8:中國大陸貨款超過3年是不是一定不能告?

不能如此簡化。

中國大陸一般訴訟時效原則為3年,但仍要判斷:

  • 起算點
  • 是否中斷
  • 是否承認債務
  • 是否曾請求履行

等情況。

時效屆滿也不是債務自動消失,而是義務人可以依法提出時效抗辯。阳城县人民政府


Q9:雙方可以先協商,不起訴嗎?

可以。

原案例本身就是以協商處理作結。

如果雙方對部分債務沒有爭議,可以先:

對帳、確認金額、談分期或折讓。

但協商期間仍應同步注意時效及財產狀況。


Q10:大陸法院判台灣公司付款後,可以直接查封台灣財產嗎?

不能直接執行。

符合條件時,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經認可且屬給付裁判,才能進一步作為執行名義。法規資料庫


辦理前可以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遇到「大陸公司向台灣公司追貨款」案件,建議先整理:

  1. 雙方完整公司名稱。
  2. 公司登記資料。
  3. 合同。
  4. 報價單。
  5. 訂單。
  6. 出貨資料。
  7. 物流資料。
  8. 簽收資料。
  9. 驗收資料。
  10. 品質異議。
  11. 發票。
  12. 對帳單。
  13. 已付款紀錄。
  14. 未付款明細。
  15. 對方扣款原因。
  16. 雙方Email、微信或LINE紀錄。
  17. 是否有付款承諾。
  18. 合同準據法條款。
  19. 法院或仲裁條款。
  20. 對方目前主要財產位於台灣還是中國大陸。

資料整理完成後,先回答四個問題:

這筆貨款是否已到期?

對方扣款有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

案件應在哪裡處理?

最後在哪裡有財產可以執行?

通常就能比較清楚判斷下一步。


法律依據與官方資料

本文依2026年10月現行法律與官方司法資料整理。

台灣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
規範債務遲延及金錢債務遲延利息。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民法》第367條
買受人負有支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民法》第125條、第127條
規範一般15年時效及特定商品代價等2年短期時效。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
規範兩岸契約債務的法律適用。行政院賭博專責辦公室

同條例第74條
規範中國大陸民事確定裁判及民事仲裁判斷在台灣的認可與執行。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12條
因契約涉訟,當事人約定債務履行地時,可能由履行地法院管轄。法規資料庫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第579條
規範合同違約及金錢債務支付。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595條、第626條至第628條
規範買賣合同、價款金額、支付方式、地點及時間。浙江省消防救援局

《民法典》第188條以下
一般訴訟時效原則為3年。阳城县人民政府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律;未選擇時依特徵履行方或最密切聯繫原則判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依法確定應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時,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認可與執行的現行規定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網站資訊聲明

本文依台灣現行《民法》、《民事訴訟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國大陸現行《民法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整理。

原網站案例僅記載東莞市源X公司與台灣加X公司於2017年間因合作款項及責任歸屬發生爭議,並稱雙方後續經協商處理相關款項;原頁未公開完整合同、訂單、出貨、驗收、金額、扣款原因、管轄條款、法院程序或正式和解協議,因此本文不補充或推定未公開事實,也不將原文所稱「惡意卡扣」視為已經司法機關確認的法律事實。

原案件發生於2017年,中國大陸《民法典》尚未施行,因此本文中國大陸法律部分係說明2026年現行制度,不據此回推原案件當時實際適用的法律依據。

兩岸企業貨款案件可能因合同內容、履行地、準據法、法院或仲裁約定、商品品質、驗收、付款條件、時效及財產所在地而產生不同結果。本文為一般性法律制度及程序資訊,不構成針對特定案件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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