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中國大陸進口機械低報價格,會構成走私罪嗎?漳州企業案例與兩岸關稅、刑事責任解析
台灣企業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經常需要從境外採購生產設備、專用機械、零組件及其他工業原料。這些設備在進口報關時,除了涉及商品分類、進口許可及關稅計算,也必須確認申報價格是否符合海關規定。
如果企業在進口機械時,申報價格與實際成交價格不符,可能面臨海關補稅、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調查。
尤其在中國大陸,若企業透過虛假申報、低報進口價格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且符合相關刑事犯罪要件,可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所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但是,企業遭到海關緝私調查,不代表負責人一定構成犯罪;企業被判處罰金,也不代表所有董事、股東及管理人員都必須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本文透過2018年公開的福建漳州機械工業公司進口設備案件,說明中國大陸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法律認定、公司與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以及台灣《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稅捐稽徵法》的相關規定。
一、真實案例:台灣投資人經營大陸機械公司,因進口設備低報價格涉及刑事調查
案件背景
2018年5月,汎理大陸顧問有限公司公開一件與中國大陸企業進口機械、海關緝私及刑事責任有關的歷史案例。
康小姐在中國大陸投資一家機械工業公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
該公司因進口專門機械,涉嫌低報貨物價格,受到中國大陸漳州海關緝私部門調查。
海關相關鑑定通知指出,進口貨物可能涉及逃漏應繳稅款問題。
當時公司人員配置較為精簡,原文記載涉及副總經理、會計及警衛等人員。
康小姐對公司實際進口作業及相關處理情況產生疑問,因此希望進一步了解案件。
案件處理經過
康小姐當時已經委託中國大陸律師,但因案件溝通及信任問題,另委託黃致傑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協助。
隨後,黃致傑律師與相關人員前往漳州,了解海關緝私調查及案件處理情況,並與既有委任律師進行溝通。
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
(一)公司進口機械是否存在低報價格。
(二)海關認定的應繳稅額與實際申報是否具有差異。
(三)企業的報關作業由哪些人負責。
(四)負責人是否知悉相關進口申報情形。
(五)公司與具體經辦人員應分別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原始文章記載的處理結果
第一,康小姐未被起訴。
原文記載,康小姐因不知情而獲得不起訴的處理結果。
第二,機械工業公司受到刑事處罰。
原文記載,該機械工業公司被認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人民幣40萬元罰金。
第三,楊先生受到個人刑事處罰。
原文記載,楊先生被認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
第四,案件涉及違法所得處理。
原始文章記載,被告單位機械工業公司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案例資訊的限制
需要說明的是,原始文章未公開:
- 具體法院名稱及判決案號。
- 進口機械的種類、數量及型號。
- 實際成交價格與報關申報價格。
- 海關核定的逃漏稅額。
- 康小姐與楊先生的完整職務分工。
- 不起訴決定書的具體法律理由。
- 法院認定犯罪成立的完整證據。
因此,本文僅依原始資料記載相關結果,不對未公開的案件事實及量刑理由作出推定。
此外,原文所稱「因不知情而不起訴」,應理解為歷史案件紀錄中的描述;是否正式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或其他法定不起訴事由,仍須以正式法律文書為準。
二、中國大陸企業進口機械低報價格,為什麼可能涉及走私罪?
許多企業認為,進口報關只是行政程序,如果價格填寫錯誤,最多補繳關稅即可。
但實際上,報關價格不實可能涉及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1. 單純申報錯誤
例如,企業因文件疏漏、資訊錯誤或對完稅價格計算方式產生誤解,導致申報資料不正確。
這類情況需要先確認是否違反海關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錯誤是否符合行政違法構成要件。
並非任何價格差異都必然構成刑事犯罪。
2.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如果企業不依規定申報進口價格,或申報內容不實,可能受到海關行政處理。
是否應補稅、處罰或採取其他措施,須依相關海關法規及具體情形判斷。
3. 符合犯罪要件的走私行為
如果企業為了逃避海關監管、偷逃依法應繳納的進口稅款,故意透過虛假價格、文件或其他方法申報,且達到相關刑事法律規定的構成標準,就可能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因此,應明確區分:
報關價格有差異,不等於一定構成走私犯罪;但故意低報價格、逃避海關監管並符合刑事要件時,也不只是一般行政申報錯誤。
三、中國大陸《刑法》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走私其他特定條文規定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依偷逃應繳稅額及情節,設有不同的刑事處罰。
1. 個人犯罪的法定刑度
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符合法定特定情形: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實際數額認定,應依有效司法解釋及具體案件事實判斷。
2. 公司犯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153條另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時:
對單位判處罰金。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處罰。
因此,中國大陸法律對這類犯罪,可能同時追究:
(一)公司本身的刑事責任。
(二)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但並不是所有登記股東、董事、公司代表人或一般員工,都必然具有相同的刑事責任。
3. 企業犯罪的數額認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4年發布的《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偷逃應繳稅額設有相關認定標準:
- 人民幣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符合相關單位犯罪數額標準。
- 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認定為情節嚴重。
- 人民幣500萬元以上: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上述為司法解釋針對單位犯罪所規定的相關標準,不能直接當成個人犯罪的相同門檻。
而且具體案件仍須確認當時有效法律、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情節,以及相關金額的計算與證據。
4. 人民幣40萬元罰金,是否代表公司逃漏40萬元稅款?
不代表。
本文原始案例記載,公司被判處人民幣40萬元罰金,但沒有公開法院認定的實際偷逃應繳稅額。
罰金與偷逃應繳稅額雖然可能具有法律上的計算關係,但兩者並不是相同概念。
因此,不能直接把人民幣40萬元罰金視為公司逃漏的關稅金額。
同樣地,也不能據此自行推算進口設備的實際價格或犯罪規模。
四、中國大陸《海關法》如何認定走私行為?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82條,違反海關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或逃避進出口禁止、限制管理,符合相關法定情形者,屬於走私行為。
如果尚不構成犯罪,可能由海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如果已符合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企業進口機械價格申報不實,應先區分:
第一,是否存在不符合海關規定的申報行為。
第二,是否具有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或偷逃稅款的行為。
第三,實際涉及哪些進口稅款。
第四,是否達到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要件。
第五,相關行為應由公司、實際經辦人員或其他人員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不能只因海關認為申報價格偏低,就不經調查直接認定企業成立走私犯罪。
五、進口機械的申報價格,應該如何認定?
這是進口設備案件的重要法律問題。
企業向境外採購機械時,可能涉及設備本體價格、運費、保險、零組件、安裝、技術服務及其他費用。
因此,報關價格的認定,不一定只是查看發票上記載的單一金額。
1. 中國大陸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
依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24條,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貨物運抵中國大陸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
成交價格則涉及買方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款,並依相關法定規定進行調整。
需要特別注意:
這部《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不能直接作為2018年原始案件的法律依據。
2018年案件應依當時有效的《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判斷。
2. 為什麼發票價格與海關核定價格可能不同?
可能涉及:
(一)契約實際成交價格。
(二)發票上是否完整記載交易價款。
(三)是否存在其他直接或間接付款。
(四)運輸及保險費是否依法計入。
(五)設備、零組件與附屬品的計價方式。
(六)買賣雙方是否具有特殊關係及其對價格的影響。
(七)是否涉及應依法調整的權利金或其他費用。
(八)商品分類或其他法定計價因素。
但上述是一般法律分析,不能推定本文原始案例存在全部這些情形。
3. 如何分辨價格爭議與故意低報?
如果企業與海關對完稅價格認定不同,應依交易契約、付款證明、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查明。
若只是依法應調整計稅價格,不必然代表企業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反之,如果企業故意製作不實發票、隱匿實際支付價款或以其他虛假方式申報,也可能涉及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具體應由有權機關依證據與法律判斷。
六、企業被判走私罪,台灣負責人為什麼可能未被起訴?
本文原始案例中,機械工業公司被判處罰金,而康小姐未被起訴。
這反映出中國大陸單位犯罪制度中,公司責任與個人責任應分別認定的重要觀念。
1. 公司登記負責人,不等於必然是犯罪負責人
一家公司可能具有:
- 登記或法定代表人。
- 實際控制人。
- 董事及股東。
-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 財務主管。
- 採購及進出口主管。
- 會計人員。
- 報關經辦人員。
不同人員的權限與實際行為可能不同。
不能僅因某人是公司登記負責人,就直接推定其知悉所有進口申報內容,或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2. 中國大陸單位犯罪的個人責任
依《刑法》第153條,對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除處罰單位外,也可能追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但哪些人屬於直接負責主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依具體職責、參與情況、實際決策及其他相關證據判斷。
因此,單位被認定犯罪,不代表每一位負責人、股東或員工都當然成立犯罪。
3. 不知情是否一定可以不起訴?
不能一概而論。
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證據能否證明個人參與相關犯罪,應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判斷。
如果有權機關認為相關證據不足以認定特定個人構成犯罪,可能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但是,當事人主張自己不知情,並不代表司法機關必須直接接受。
仍須確認:
- 誰決定進口價格。
- 誰與境外供應商協商。
- 誰審查進口契約。
- 誰核准付款。
- 誰提供報關資料。
- 是否存在其他實際付款。
- 誰知道申報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不同。
- 相關文件能否支持各人的陳述。
因此,本案中康小姐未被起訴的結果,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台商企業負責人。
4. 不起訴不等於公司完全沒有違法
公司與個人在中國大陸刑事法律上,可能具有不同的責任認定。
即使某名負責人沒有受到起訴,仍可能存在公司犯罪、其他人員犯罪,或依法應處理的稅款與財產問題。
同樣地,公司受到刑事處罰,也不能直接推論未被起訴的個人一定參與了相關犯罪。
七、楊先生判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代表什麼?
依原始文章記載,楊先生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
這涉及中國大陸《刑法》的緩刑制度。
1. 中國大陸《刑法》第72條
依該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相關條件包括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
但是否符合緩刑條件,仍須由法院依法認定。
2.《刑法》第73條:緩刑考驗期限
依該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且不能少於兩個月。
因此,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在期限結構上符合該條所規定的可能範圍。
3. 緩刑不是無罪判決
被告獲得緩刑,仍屬法院已依法認定犯罪並判處刑罰。
緩刑是符合條件時,對原判刑罰執行採取的特定制度。
如果在考驗期間遵守相關規定,且沒有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依《刑法》第76條,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但仍須依法遵守相關監督及管理要求。
因此,不能將「緩刑8個月」直接理解為法院認定楊先生沒有犯罪,也不代表案件沒有其他附加刑或財產處理問題。
八、企業走私罪與一般逃稅罪,有什麼不同?
原始網址及文章使用「企業逃漏稅」的名稱,但實際記載的是海關進口設備價格申報及走私普通貨物罪。
因此,必須區分中國大陸《刑法》第153條與第201條。
1.《刑法》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主要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納的進出口稅款,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
本篇原始案例所記載的罪名,屬於這一類。
2.《刑法》第201條:逃稅罪
主要針對納稅人以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而逃避繳納稅款,符合相關數額及比例要件的行為。
兩者的法律構成要件與處罰制度不同。
3. 補繳稅款就可以免除刑責嗎?
不能一概而論。
中國大陸《刑法》第201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逃稅行為,設有稅務機關依法通知追繳後,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並接受行政處罰時,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定規定,但另有法定例外。
然而,第201條的特定處理規則,不能直接套用於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如果企業涉嫌海關走私犯罪,並不能只因補繳關稅,就推定所有相關刑事責任必然消失。
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補稅、退繳或其他後續行為對案件有何法律影響,應依具體罪名及適用法律判斷。
九、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進口機械低報價格?
如果相似情況發生在台灣,主要需要了解《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等法律。
但台灣與中國大陸對相關行為的行政及刑事處罰制度,並不完全相同。
1. 台灣《關稅法》第29條:完稅價格
依台灣《關稅法》第29條,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原則上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算根據。
交易價格是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台灣時,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
如果法定應計入的運費、保險費、權利金或其他費用尚未計入,則應依法律規定調整。
因此,進口機械的完稅價格,不一定只以商業發票記載的設備本體金額作為唯一依據。
2. 台灣《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
依現行第37條,報運貨物進口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一)虛報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貨物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依條文規定,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因此,如果台灣企業進口機械時故意低報價格,符合相關構成要件,可能受到海關行政裁罰。
但仍須依法確認是否存在虛報事實、稅額差異及相關違法要件。
3. 低報價格會直接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犯罪嗎?
不一定。
台灣《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設有刑事處罰規定。
但低報一般進口機械價格,與私運依法公告的管制物品,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問題。
如果僅涉及一般機械設備的進口申報價格不實,應先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判斷。
是否另構成《懲治走私條例》或其他刑事犯罪,則須確認貨物是否屬於相關管制物品,以及有無其他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行為。
不能只因中國大陸將某件進口低報案件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罪,就推論相同行為在台灣必然適用完全相同的刑事罪名。
十、台灣《稅捐稽徵法》如何認定企業逃漏稅?
如果企業除了進口申報外,另涉及一般稅捐的虛假申報、隱匿營收或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就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但必須區分關稅申報違規與一般逃漏稅捐犯罪,不能將所有案件直接歸類為同一罪名。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依現行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符合該條所規定的較高逃漏稅額門檻:
- 個人逃漏稅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
- 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
則可能適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但上述刑事責任,仍須符合該條構成要件。
不是所有補稅、漏報或申報錯誤案件,都必然成立第41條犯罪。
2.《稅捐稽徵法》第47條:企業負責人責任
依第47條,對公司負責人及其他特定法人、團體負責人,設有相關刑事處罰適用規定。
如果名義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的人不同,法律也對實際負責業務者設有相應規範。
因此,台灣同樣重視公司負責人及實際負責業務人員的責任問題。
但不能只憑登記名稱,完全取代對實際行為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審查。
3.《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
依該條規定,符合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相關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等法定條件,並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對相關稅捐違章處罰設有免罰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但須注意:
這是具有特定適用條件的規定,並不是所有企業只要在被查獲後補繳稅款,就一律免除刑事責任。
此外,也不能直接以台灣第48條之1,處理中國大陸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刑事責任。
十一、中國大陸與台灣進口低報價格的法律比較
| 比較項目 | 中國大陸 | 台灣 |
|---|---|---|
| 主要法律 | 《海關法》《關稅法》《刑法》 | 《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 |
| 完稅價格 | 依法認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 | 原則上依交易價格及法定調整項目 |
| 低報價格 | 可能涉及海關違法或走私犯罪 | 可能涉及虛報貨物價值等違章 |
| 刑事責任 | 符合要件時可能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須另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刑事犯罪要件 |
| 公司責任 | 第153條設有單位犯罪處罰規定 | 依各項適用法律判斷 |
| 負責人責任 | 依直接負責主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定要件判斷 | 依實際行為及相關法律判斷 |
| 補繳稅款 | 不當然免除走私犯罪刑責 | 須依具體違章或犯罪種類判斷 |
| 救濟方式 | 依行政、海關及刑事程序依法處理 | 依行政救濟及刑事程序辦理 |
上述比較屬於法律制度說明,不代表兩岸對同一案件必然作出相同判斷。
十二、台灣投資中國大陸公司,如何釐清實際負責人責任?
台商赴中國大陸設立企業時,可能由台灣投資人出資,實際營運則交由中國大陸經理人或專業主管負責。
這種經營方式本身不代表違法,但如果公司進口、稅務或財務管理出現問題,就需要釐清實際權限及分工。
1. 公司登記與實際管理是否一致?
應了解:
- 公司股東及出資人。
- 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
- 董事、經理人的任命文件。
- 財務及採購權限。
- 合約簽訂權限。
- 付款與銀行印鑑管理。
- 進口申報及報關作業權限。
2. 誰決定進口機械的交易價格?
例如:
(一)誰與境外供應商談判。
(二)誰確認設備型號及價格。
(三)誰簽署採購契約。
(四)誰核准付款。
(五)誰提供報關資料。
(六)誰確認商業發票。
(七)誰與報關業者聯繫。
這些事項可能影響對個別參與行為的法律判斷。
3. 負責人不在中國大陸,是否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不能一概而論。
是否長期居住於中國大陸,只是個人實際參與經營情況的其中一項事實。
仍須確認當事人是否實際決策、指示或參與相關進口行為,以及是否具有犯罪所要求的主觀故意。
反之,負責人在中國大陸長期居住,也不代表其必然知悉所有員工的不法行為。
個別責任應以實際證據為基礎認定。
十三、台商企業進口機械,應保存哪些文件?
企業若需要進口專用機械、設備及零組件,應建立完整的採購、付款與報關資料管理制度。
建議整理以下文件。
1. 採購與契約文件
- 境外機械採購契約。
- 報價單及訂購單。
- 設備規格書。
- 商業發票。
- 裝箱單。
- 技術服務及相關附約。
2. 付款文件
- 銀行付款紀錄。
- 外幣匯款憑證。
- 付款申請及核准資料。
- 設備價款及其他費用明細。
3. 進口報關文件
- 報關單。
- 商品分類及相關核定資料。
- 進口稅費繳納文件。
- 運輸及保險資料。
- 海關查驗及其他通知文件。
4. 公司內部管理資料
- 進口業務負責人的權限資料。
- 採購與付款審批紀錄。
- 與供應商及報關業者的正式往來紀錄。
- 相關會計帳冊。
- 內部稽核及異常處理資料。
5. 保留資料原貌
如果公司已經受到海關緝私調查,更應依法保存原始文件及電子資料。
不得為了讓申報價格看起來合理,而補製不實發票、倒填契約日期、修改交易紀錄或隱匿其他付款。
如實保存文件,是釐清實際交易與責任的重要基礎。
十四、企業遭海關緝私調查時,應如何依法處理?
第一步:確認調查性質
了解目前屬於一般海關行政調查、涉嫌走私案件調查,或已經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不同程序涉及的權利及法律風險可能不同。
第二步:確認調查機關及相關文書
核對是否收到海關通知、鑑定資料、補稅通知、行政處罰文書或其他刑事法律文件。
第三步:確認貨物及交易價格
整理設備型號、數量、契約、發票、付款及運輸等資料。
確認海關與企業對價格差異的具體爭點。
第四步:釐清公司內部責任分工
了解實際進口業務由誰負責,並以正式文件及可查證事實確認。
第五步:確認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如案件涉及中國大陸《刑法》第153條,應區分公司單位犯罪與個別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步:依法行使程序權利
如果當事人受到刑事調查,可以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了解辯護、會見及其他程序權利。
第七步:確認公司與個人處理結果
即使公司已經受到罰金處罰,也需要分別確認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及經辦人的司法處理結果。
第八步:檢視海關行政救濟程序
如果涉及中國大陸海關核定計稅價格或應納稅額等爭議,應依相關有效法律了解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
不同海關行政行為可能適用不同的救濟要求。
第九步:建立後續內部管理措施
例如:
- 進口價格審核。
- 採購及報關權限分工。
- 發票與付款一致性檢查。
- 海關及稅務資料保存。
- 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這些措施可作為企業一般合規管理的參考。
十五、企業走私、低報進口價格與兩岸稅務常見問題 FAQ
Q1:中國大陸企業進口機械低報價格,一定構成走私罪嗎?
不一定。
必須確認具體行為、是否故意逃避海關監管及偷逃稅款,以及是否符合刑法與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要件。
單純價格爭議,不當然等於走私犯罪。
Q2:中國大陸企業因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罰金,負責人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
《刑法》第153條對單位犯罪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設有不同的責任規定。
應依個人實際行為及證據認定。
Q3:台灣投資人沒有參與報關,也可能受到調查嗎?
有可能。
司法機關可能需要釐清投資人或負責人的實際權限及是否參與相關行為。
但受到調查,不代表當事人必然構成犯罪。
Q4:企業負責人表示自己不知情,就一定可以不起訴嗎?
不一定。
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持犯罪認定,須依具體事實及法律判斷。
僅有口頭否認,並不當然產生不起訴結果。
Q5:公司被罰人民幣40萬元,代表逃漏40萬元關稅嗎?
不代表。
罰金與偷逃應繳稅額是不同法律概念。
必須依正式判決及海關核定資料,才能確認具體金額。
Q6:中國大陸企業補繳關稅,就能免除走私罪刑責嗎?
不一定。
《刑法》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第201條逃稅罪具有不同構成要件及法律制度。
不能將逃稅罪的特定補繳處理規則直接套用於走私犯罪。
Q7:楊先生被判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代表無罪嗎?
不代表。
緩刑是法院依法認定犯罪並判處刑罰後,符合條件時適用的刑罰執行制度。
緩刑不等於無罪或撤銷案件。
Q8:台灣進口機械低報價格,也會涉及刑事犯罪嗎?
應依實際行為判斷。
一般虛報貨物價值可能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等行政處罰規定。
是否另外構成刑事犯罪,還須確認其他適用法律及構成要件,不能直接套用中國大陸走私普通貨物罪。
Q9:台灣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與實際經營者不同,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依具體法律及實際行為判斷。
台灣《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相關企業負責人及實際負責業務者設有規定,但仍須確認所涉稅捐犯罪及其他法律要件。
Q10:2018年中國大陸進口案件,可以直接適用2024年施行的《關稅法》嗎?
不能直接如此認定。
中國大陸《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並取代原《進出口關稅條例》。
2018年的歷史案件,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及相關法律適用規則判斷。
Q11:企業進口機械,為什麼要保留完整付款紀錄?
因為海關完稅價格的認定可能涉及實際支付價款及其他依法應計入的費用。
完整交易資料有助於釐清申報價格及實際交易情況。
Q12:公司被判刑後,未被起訴的負責人是否仍可能承擔其他責任?
應依具體案件判斷。
個人未被刑事起訴,不代表公司所有行政、稅務、民事及財務問題都當然消失。
是否仍有其他法律責任,須依不同法律關係及相關事實判斷。
十六、結語:企業進口低報價格,關鍵是釐清交易事實與個別法律責任
企業進口機械設備時,報關價格與實際成交價格的認定,可能涉及複雜的採購契約、付款安排、進口計稅及海關監管問題。
本文2018年福建漳州機械工業公司案件,原始資料記載企業因進口專門機械涉嫌低報價格,後續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刑事處理。
原文記載,機械工業公司被判處人民幣40萬元罰金,楊先生被判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而康小姐未被起訴。
這起案例的重要意義,不只是不同當事人受到不同處理結果,更在於提醒企業投資人與負責人:
公司是否構成犯罪,與個別負責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需要分別依法律構成要件及證據判斷。
從中國大陸法律角度而言,故意透過低報進口價格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若符合《刑法》第153條規定,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從台灣法律角度而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與申報違規,則主要涉及《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可能適用的法律。
兩岸在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及公司負責人責任方面,並不完全相同。
因此,台商企業面對進口報關、稅務或海關緝私調查時,應先確認交易事實、申報資料、實際決策及法律適用,再依合法程序釐清爭議。
歷史案件可以作為法律知識與企業管理的參考,但不能將個別負責人未被起訴、企業受到特定罰金或其他人員獲得緩刑的結果,視為所有類似案件均可取得的處理標準。
法律與官方資料參考
一、中國大陸法律及司法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相關條文:第12條、第72條至第77條、第153條、第156條、第201條。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相關條文:第82條至第84條。
https://www.caea.gov.cn/n6760401/n6760402/c6827751/content.html
3.《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條文:第23條至第26條、第66條、第72條。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4556/content.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相關條文:第23條、第24條等。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776.html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涉及刑事偵查、不起訴、辯護、審判與相關程序。
https://www.ccg.gov.cn/zcfg/202405/t20240515_179.html
二、台灣法律與官方資料
6.《關稅法》
相關條文:第29條至第35條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1
7.《海關緝私條例》
相關條文:第3條、第4條、第36條、第37條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29
8.《稅捐稽徵法》
相關條文:第41條、第43條、第47條、第48條之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9.《懲治走私條例》
相關條文:第2條、第3條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6
10.《中華民國刑法》
涉及一般刑事責任、共同犯罪及其他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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