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 2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 2 – 大陸法律面面觀
阿宏因為在台灣已經有15年的資歷,因此在浙江溫州A公司一到職,就從副廠長開始做起。A公司與阿宏口頭約定:1.每月工資人民幣12000元、2.每月有四天休假,每半年可以一次連休七天省親假(含當月的四天假或六天的春節)、3.每半年返台省親的來回機票錢,由公司支出、4.不發加班費,但是每半年除了省親來回機票錢之外,另外加發半個月工資作為獎金、5.在公司工作沒有社保,台灣的勞健保自行覓保。
前文我們談到,阿宏到A公司工作之後要注意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須和A公司明確彼此的法律關係。也就是必須敦促A公司辦理就業證,還需要和A公司簽署勞動合同。
依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稱就業管理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因此,阿宏如果沒有取得就業證,將來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不論是在調解、仲裁、或是訴訟等法定程序,要爭取應有的權益都會變得困難。
此外,按照上文所提到阿宏與A公司口頭約定的幾項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其實是與幾項法律規定相違背的。
1.口頭約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每半年一次的省親假。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稱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以半年一次的獎金替代每月的加班費。依照勞動法在延長工時的設計來看,加班費是必須獨立計算的項目,也不可能與獎金互為替代。勞動法第41條至第44條的規定,可以參考。
4.工作不參加投保。依據勞動法第72條後段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又依據勞動法第75條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因此,基本的社會保險是必須要具備的。
5.台灣勞健保自行覓保。基本上,阿宏是在大陸就業,並不是在台灣,A公司是可以不必替阿宏在台灣投保勞健保。但是,如果A公司是在台灣有公司、在大陸也有公司,情況就又不同了。所以,必須要針對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