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3
法律專欄
黃致傑

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3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3 – 大陸法律面面觀

 

時間很快,阿宏在A公司的工作就要半年,還在台灣讀國中的二個孩子期待著阿宏回去帶一家人環島旅遊。當阿宏向公司提出休省親假的要求,公司老闆很爽快地答應,也保證月薪、七天假、來回機票、獎金,一樣不少。等到公司發給機票與獎金時,才知道,不是那麼一回事兒。

 

阿宏實際領到的是:

1.月薪,確實是領到了12000元。但是公司預告了下個月會扣三天事假的工資,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績效獎金因為請了三天假所以也會按比例扣。

 

2.七天假。阿宏因為工作未滿一年,依據《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是沒有帶薪年休假的,所以按照當月四天假加上請三天事假,確實是完整的七天假。

 

3.來回機票。阿宏拿到的是小三通的來回套票,並不是台北溫州的直飛機票,所以阿宏要自己從溫州搭車到廈門走小三通回台灣。

 

4.獎金。公司表示,半個月的獎金,是依照底薪計算。阿宏的底薪是5000元,因此獎金是2500元。

阿宏這下才知道,和當初口頭約定的完全不是一回事兒。這,就是因為阿宏沒有和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讓公司在各項給付上有了單方定義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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