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企業常見法律問題解答
眾志成城抗肺炎
本解答僅為廣東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在現行法律法規、相關規範文件、法律實務的基礎上所做的簡要分析,僅供企業客戶決策時參考,不作為正式法律意見。本解答並非司法實務最終觀點,具體法律問題需依實際情況來判斷。對於有關爭議問題,最高法院、人社部或其他相關部門發出相關解釋或意見的,應以其具體規定為準。
勞動人事管理問題
問題1: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休假期間薪資待遇如何決定?答:依照國務院辦公室《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春節假期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屬於國務院因疫情防治所需的臨時性休假安排,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假日,屬於特殊假期。如企業在該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200%支付加班費。由於該延長的假期是休息日,對於月薪制員工,企業不得以勞工未提供勞動為由扣減勞動者三天工資。
問題2: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可用於安排員工有薪年休假?解答:不能。本次國務院延長的假期是針對全民享有的休假,既是防控疫情需要,也是勞動者福利,其性質與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不同,兩者不能相互抵銷。1月31日至2月2日是國務院增加的法定休息日,不屬於工作日,企業不能在這三天中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如有員工在春節期間連續請了幾天年假的,雇主應準許員工撤銷假期申請或增加對等時間的年假天數。
問題3:廣東省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薪資待遇如何決定?
答:廣東省規定延後復工日期,係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採取的進一步緊急措施,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假日。企業應依照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雙倍工資。廣東省延遲復工期間,為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企業停工停產,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雇主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問題4:廣東省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可否用於安排員工有薪年休假?
答:國務院《職工有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依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具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權。因此,如果企業因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復工,而統一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年假並不違反廣東省政府關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勞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有薪年休假期間享有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問題5:員工被隔離期間的薪資如何計算?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根據國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依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可依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問題6:企業可以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者等情形的職工終止到期勞動合約嗎?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在此期間,勞動契約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滿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工在用工單位期間的薪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問題7:疫情防控期間,對於依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員工,雇主是否可以不支付或降低其薪資標準?違反規定應負何責任?
解答:不能。因為延遲復工時間是政府為防控疫情所做的規定,任何企業都應服從。企業違反規定不支付或減少支付員工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命令限期支付勞工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命令雇主依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工加付賠償金。
問題8:勞工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雇主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答:若勞動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雇主可依據《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雇主可以解除勞動合約」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9:醫護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不幸感染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屬於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及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雇主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問題10:雇主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對於員工根據雇主的安排,在家辦公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問題11:未依雇主通知返職復工的員工是否可依曠職處理,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答:對於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交通管制、運力不足等導致未及時返崗的員工,用人單位應作人性化處理,應充分聽取員工陳述,可要求員工提供交通限制、限行通知等證據資料,確有合理依據的,建議不以曠工處理,盡量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雇主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情況下,可積極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問題12:雇主受疫情影響導致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仍無法開工的,是否可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直至恢復生產?生活費的具體標準是多少?
答:雇主受疫情影響導致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仍無法開工,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可以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直至恢復生產。
生活費標準為最低工資的80%,東莞市的標準為1,376元/月(1,720*0.8=1,376元)。
問題13:因受疫情影響,雇主經營出現困難的,可否對勞工進行調職並降薪?
答:雇主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透過與勞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工作、調整薪資等方式穩定工作。在未經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勞動契約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但是,雇主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雇主單方對勞工進行調崗,應符合下列條件,同時應具備合理性:
第一,調職是基於雇主的生產經營需求或因勞工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所導致;
第二,調崗前後薪資待遇應持平。雖然雇主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權,但在未與勞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得單方降低勞工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調崗後是否增加了勞工的勞動成本。即工作地理位置的變更不應對勞工照顧家庭、通勤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負擔;
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雇主對勞工進行的單方調崗必須是出於其經營的正當合理需要,不能因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帶有侮辱性或懲罰性。
問題14: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可以採取哪些措施調整用工?
答:可以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資、輪調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資格的企業,可依規定享有穩崗補貼。依照《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職位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5﹞54 號)及《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 1812 號)的規定,對於上年度不裁員或裁員率低於上年度東莞市城鎮登記失業率,且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及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作規範的企業,以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健補助。東莞市企業領取穩職補貼,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及環保政策;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作規範。
問題15:假期結束後員工拒絕出差安排、拒不到崗,雇主如何處理?
答:如果出差目的地確實屬於疫情嚴重地區,有風險,企業則應允許員工暫緩出差,以其他工作方式替代。若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差、拒不到崗的,則依企業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
企業疫情防治責任問題
問題16:疫情防治期間,企業有哪些義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因應法》的相關規定,企業主要有下列義務:
1. 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
3. 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緊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
4. 受到天災危害或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立即組織本單位緊急救援隊伍及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5. 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依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6.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7. 對政府調集人員、呼叫物資、徵用財物有配合的義務。8. 積極配合政府衛健部門等檢查監督的義務。
問題17: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服從、不配合或拒絕執行有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措施等,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單位或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等。對企業及其責任人給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而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企業不服從、不配合或拒絕執行有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措施等,輕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果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風險的,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問題18:在疫情一級應變情況下,政府是否可調配防控物資?如果企業拒不提供給政府有什麼責任?
解答:可以。如企業拒不提供,政府除強制執行外,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
問題19:疫情防控期間,雇主存在未採取預防措施、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隱患等違反突發事件因應法規定的情形,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公安機關依法可進行治安處罰,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20:物業公司是否能夠對來往人員進行與疫情有關的相關登記?是否可拒絕湖北返鄉人員進入辦公大樓或住宅社區?
答:物業公司可以進行登記。是否拒絕湖北返鄉人員進入物業區域應視情況而定。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所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的人員須測量體溫,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的,來訪人員實施勸返,本社區業主或使用人勸其回家自我隔離觀察,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處置工作。若該人員不是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者,但體溫正常且徵得受訪業主或使用者同意,則不能拒絕其進入。
問題21:業主不配合物業企業進行疫情防治、檢查,物業企業是否有權採取強製手段?
答:物業企業無權強制。目前沒有法律、法規賦予物業企業對業主實施強制措施的權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因此,物業企業無權對需要接受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的業主採取強制措施,應報公安機關處理。
合約履行相關問題
問題22: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契約屬不可抗力嗎?是否可以進行免責抗辯?
答:由於新冠肺炎疫情不斷發展,政府為了保護民眾健康,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治措施。對於因此無法履行契約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依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契約的,可依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並非所有的合約當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條款來免責。只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到合約當事人無法依照合約約定嚴格、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才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這一法定免責事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若合約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行,企業應及時通知解除或變更合約。
問題23:因疫情導致契約義務無法履行時,契約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解答:疫情導致契約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分為契約全部不能履行、契約部分不能履行及契約暫時不能履行三種,對契約全部不能履行的,當事人應依《契約法》的規定,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約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或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約。當事人應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政府的通知或命令等),通知應採用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盡量採用書面、郵件、簡訊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並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約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如果由於疫情致使合約的目的無法實現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並且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部分免責或全部免責。解除合約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履行上述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後由於未採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約解除通知方承擔。對合約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協商變更合同,約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問題24:承租人因疫情防治原因導致經營嚴重困難的,是否有權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解除租約?
答:發生不可抗力並不當然導致契約當事人享有租約的解除權,應以雙方對於契約解除的相關約定為準。
問題25: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如果政府頒布了減免房租的政策,可依該政策規定執行,此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依政府的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租金。如東莞市推出了相關減免租金的政策: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企的物業,以及鎮(街、園區)和所屬企業的物業,對承租企業免收2個月租金;協調村(社區)集體物業對承租企業減半徵收2個月租金。對疫情期間為承租的新創公司提供租金減免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優先扶持。符合資格的承租人可依該政策申請減免。目前沒有要求民營企業或個人減免租金的強制性的規定,一些協會或社會組織發出的減免租金倡議僅為一種鼓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符合減免資格的承租人,可與出租人協商減免租金,共同度過艱難時期,協商一致後及時簽署補充協議,確定雙方的權益。
相關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問題
問題26: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散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問題27:在疫情防治期間,商家哄抬物價,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從零售商店或其他通路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此種行為是嚴重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第10條的規定,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壟斷貨源、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的,處以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貨款、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問題28:在疫情防治期間,生產偽劣防護用品,應負什麼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販賣偽劣產品罪」「生產、販賣假藥罪」「生產、販賣劣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或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業界標準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係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業界標準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問題29:假借疫情,發布虛假商品廣告,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解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