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和台灣人結婚該怎麼辦理
1.大陸人和台灣人結婚要辦什麼證件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我們向相關部門進行了諮詢。
現將了解到的兩岸有關規定羅列如下,供您參考。台灣同胞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一、辦理涉台婚姻登記的相應部門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到相應的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進行。
根據台灣同胞在祖國大陸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進行婚姻登記。1.已在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可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2、來大陸探親、旅遊、經商的台灣同胞,可在大陸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二、結婚雙方當事人資格的認定根據此《關於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與大陸居民結婚的,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台灣一方當事人應提供以下4份證明文件: 1、有效期限內的《台灣同胞旅行證明》,或加註「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3. 身分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4. 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所發出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台灣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指其無配偶的證明文件,包括未婚、離婚、或配偶已死亡的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必須經由台灣公證機關的公證證明,並由大陸中國公證員協會或大陸一方當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驗證通過後,方具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效力。
大陸一方當事人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相關事項,提供以下4種證明文件: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分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核發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إ 其中,「婚姻狀況證明」是由大陸一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開立的證明其無配偶的證明文件。
此文件不需經公證機關公證。三、台灣同胞在大陸結婚後婚姻關係在台灣島內的效力問題就現階段而言,因兩岸人員往來的單向性,決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絕大多數,是台灣同胞在祖國大陸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因此,婚姻雙方當事人,最好透過以下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1、辦理婚姻公證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所頒發的《結婚證》後,應共同到大陸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在可以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機關辦理《婚姻關係公證書》,並公證部門可將該公證書的副本寄往台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以便日後之驗證。
2、申請驗證。當事人將所辦的《婚姻關係公證書》的正本提供至台灣海基會,申請進行驗證。
但事先最好將申請驗證的公證書複印留底,或將其公證編號記錄下來。提供方式可以是台灣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交至海基會;也可以由大陸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自行郵寄至海基會,但應註明將驗證通過後的公證書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託在台灣的其他親朋好友辦理有關驗證事宜。
3、申請戶籍登記。台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雖然台灣當局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書面登記,但現階段,大陸一方當事人去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這也就表示,在大陸所締結的婚姻關係,現階段只能透過辦理「戶籍登記」的方式,來實現其在台灣的合法性。

根據台灣相關方面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為申請人”,並“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即在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必須提供被台灣當局承認的證明文件。這裡的「當事人」包括大陸一方的當事人,即無論台灣,或大陸方面的當事人,雙方均可申請辦理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且經過台灣海基會驗證通過,並「推定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關係公證書》。
另外,大陸一方當事人也可以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台灣的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戶政機關提供台灣配偶的戶籍,以確保婚姻在台灣島內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心橋編輯2002年10月11日附「民政部頒布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令第1號) 第一條為加強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的婚姻登記管理,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大陸居民係指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所稱台灣居民係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第四條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提交下列證件及證明: (一)居民身分證; (二)居民戶口簿;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發出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提交下列證明書及證明: (一)《台灣居民來。
2.大陸人和台灣人結婚需要辦理怎樣的手續
一、台灣配偶到中國(大陸)登記結婚前應先辦理以下文件: 1、單身證明公證書(台灣法院開出) 2、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台灣法院開立)注意事項: 1、辦理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文件資料: 台灣配偶與父母之戶籍藤本(之後很多地方用到,可以多申請了幾分,3個月有效) 身份證正本印章中國(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本台灣配偶若曾離婚,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領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喪偶,則申領除戶藤本;2、公證人會主動將公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的公證員協會,以便於核對公證書的真偽。
因此,台灣宣誓人到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向結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的公證員協會查詢是否已收到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通常約1個月);3、依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規定,公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些地方可能只有3個月)。二、赴中國(大陸)結婚登記雙方需要提供證件和資料首先,涉外婚姻登記都是在大陸配偶戶籍地的省會城市(XXX省民政廳),在要去大陸配偶戶籍地省會城市登記之前,最好先致電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確認台灣配偶的單身證明是否已經到達(辦理到到達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經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對資料,然後才能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沒到,無法進行登記。
(相應司法局地址電話,可以先問婚姻登記處,一般都有)。註:廣東省為大陸配偶戶口地上級市登記。
雙方登記所需資料: 1、台灣配偶: 《台胞證》 《台灣身分證》 單身證明公證書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在同一張紙) 2、中國(大陸) 配偶: 《居民戶口本》 《身分證》 雙方合影2寸照片3張(紅底,一般照相館都知道結婚證書需要的規格)注意事項: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對公證書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要到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先核對資料並蓋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記。
2、在中國(大陸)省、自治區、直轄民政部門或其指定機關登記結婚。(可先查詢並致電諮詢地址,我當時戶口在湖北,就是去湖北省民政廳(武漢)涉外婚姻登記處登記,總花費415元人民幣)3、依據中國(大陸)地區《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歲,女,年滿20歲。
4.有個別地方登記處會亂跟新人要東西或金錢什麼的,注意不要受騙,因為處理登記事宜是他們的職責範圍之內的事情。三、結婚證書公證在中國(大陸)辦理的結婚證書需要公證,之後用來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台灣結婚登記,所以這個動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公證書副本經公證處統一轉交給海基會,(辦理到到達需要一個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並回到台灣之後要拿去與海基會核對,拿取副本,在台灣登記結婚時需使用。個人經驗: 公證費用每個地方都不同,當時我在湖北*信公證處公證,公證費總共465.00元(人民幣),由於我工作在廣東,不方便等公證書出來(公證週期大約1週)所以只能請公證員將公證書快遞到我的工作單位,一名張姓公證人員,居然要收我100元(人民幣)快遞費,我問她:一般國內快遞到頂就20元(人民幣),為什麼比寄去台灣海基會的費用60元(人民幣)還高,她回到:這是我們的規定。
當時很無奈,也不想出什麼意外,還是老實掏錢了,當然也沒有給我收據或者發票之類的,姿態很高,像我們這種結婚公證的人不少,他們的口袋很大哦~四、到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這一步是台灣配偶去海基會辦理,或者家人可以代勞在台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之前,可以先打電話詢問公證書是否已到,然後帶上正本去驗證、付錢。五、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入台許可證》(移民署辦理) 這一步是台灣配偶去移民署辦理,或者家人可以代勞需要材料1、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台灣申請書2 、中國(大陸)配偶照片2寸1張(最近2年內,脫帽、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3、中國(大陸)配偶居民證複印件4、經海基會驗證後的結婚公證書5、台灣配偶6個月內之戶籍藤本6、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寄印章7、台灣地區人民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8、證照費新台幣400元9、掛號回郵信封(應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注意事項: 1、在台灣配偶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2、保證人順位以在台灣配偶優先3、(家訪)移民署受理團聚申請案後,約1個月時間,並對申請人之台灣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審核通過後即核發在台灣停留1個月的出入境許可正本。個人經驗: 這一步是聽我老公說面談狀況很好,1週就給我核發了《入台許可證》,一張淡綠色的紙張。
六、辦理去台灣證件(中國大陸配偶在戶籍所在地辦理) 1、收到《入台許可證》,一張淡綠色的紙張之後,就要去大陸配偶戶籍地公安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粉紫色本本,2、需要資料: 身分證、結婚證書2本、入台許可證(淡綠色紙張),填寫表格、付錢等~ 3、其他可以同時辦理的公證資料(1) 無犯罪紀錄公證書(在台灣申請依親居留用),這必須辦理,先去。
3.內地的人和台灣人結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手續
所需資料如下:僅供參考。
1、本人有效通行證、身分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無直系血親和三代內旁系關係聲明
3.辦證需在內地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結婚證書辦理:
1.男女各自在戶口所在地開立未婚證明
2.雙方戶口薄,如果集體戶沒有獨立戶口薄,可以去派出所花幾十元開個《戶籍證明》代替。辦證當天攜帶原件並需要影印雙方戶口本、有效個人居民身分證、免冠合照相片(可在登記處附件的相館照五分鐘取相的那種約10-20元左右)到女方民政局結婚登記處辦理。
3.辦證費約9元左右,辦證時要雙方到場簽名的,是你們二人喔~`這個不可以代辦的。
祝新婚愉快!
4.大陸人與台灣人結婚,需要在台灣辦理什麼手續
第一,台灣對結婚的認可好像叫做”儀式主義”,他的要求是說,結婚的男女雙方只需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 此婚姻就算存在.不需要有書面的證或登記!
第二,當然可以去台灣登記,畢竟登記了,更有保障是吧.台灣登記後,只是在台灣的”戶口名簿”上,做註記某年某月與某某某結婚.不像大陸單獨有結婚證,台灣沒有的.
所需資料:
1.大陸結婚證書〈攜帶回男方的一份〉
2.大陸結婚公證書〈帶回男方的一份〉
3.配偶身分證影本
4.配偶相片二吋半身照二張
5.大陸配偶父母親的戶籍耆本,職業,居住地址及電話
另外,2樓所提供的網站很有用哦.
5.大陸台灣結婚怎麼辦理
手續會比較繁瑣,流程大概如下十三項: 一.結婚前資料準備二.大陸結婚登記手續三.大陸結婚證書—辦理公證四.文書驗證五.台灣配偶去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六.大陸配偶辦理到赴台探親登記七.大陸配偶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八. 大陸配偶辦理無犯罪記錄九. 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十. 大陸配偶去台灣團聚十一.在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十二.大陸配偶在台灣身體檢查十三.大陸配偶申請依親居留一.結婚前資料準備台灣配偶赴中國(大陸)辦理登記結婚前,需要先辦妥以下證明文件: 1.單生證明公證書; 2.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 ●辦理地點:皆是台灣法院●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1.台灣配偶與父母之戶籍藤本(之後很多地方用到,多申請幾份); 2. 身分證正本;3.個人印章;4. 中國(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本2份;5. 台灣配偶若曾離婚,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領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喪偶,則申領除戶藤本。
●注意: 1.公證人會主動將公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公證員協會,以便於核對公證書的真偽。因此,台灣宣誓人到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向結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公證員協會查詢是否已收到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通常約1個月);2. 依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規定,公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些地方只有3個月);3. 大陸配偶所在地的相應司法局地址電話,在台灣法院可以取得;4. 公證書各有6份。
5.可父/母代辦,代辦的話父/母帶身分證,灣灣本人簽署的委託書,委託理由寫灣灣不在本省,出國公乾之類,否則就不會太順利代辦了。二.大陸結婚登記手續大陸結婚登記手續●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戶籍地的省會城市(XXX省民政廳) ●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台胞證(原件+複印件一份,注意持證人頁+簽注頁都要複印的); 2.身分證(原件+影本一份,正反面都要複印); 3.單身證明公證書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
陸陸: 1.居民戶口簿(原件+影本); 2.身分證(正本+影本) 3.雙方合照2寸照片3張(紅底,一般照相館都知道結婚證書需要的規格) ●注意: 1.在要去大陸配偶戶籍地省會城市登記之前,最好先致電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確認台灣配偶的單身證明是否已經到達(辦理到到達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經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對資料,然後才能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沒到,無法進行登記。(大陸配偶所在地的相應司法局地址電話,在台灣法院可以取得); 2. 依據中國(大陸)地區《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歲,女,年滿20歲;3. 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對公證書才進行登記結婚。
所以,要到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先核對資料並蓋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記(需要灣灣本人帶著身分證+台胞證到省會司法處領取)。三.大陸結婚證書—辦理公證大陸結婚證書 辦理地點:大陸配偶所在城市的公證處●辦理所需提供資料:灣灣: 1.護照(正本+影本);2.台胞證(原件+影本一份,持證人那頁+簽注頁); 3.身分證(正本+影本一份)。
陸陸: 1.結婚證書兩本(原件+影本五份,封面與裡面內容都要複印); 2.身分證(原件+影本一份);3. 戶口本(原件+影本一份,戶首頁和自己的頁都要複印)。●注意: 1.公證費用在120-150 人民幣左右;2.公證書分正本與副本,正本需要5-7個工作天後到公證處領取,副本由公證處統一轉交給台灣海基會,正本需要自己保留,回到台灣之後拿去與海基會核對,拿取回副本,在台灣登記結婚時需要用。
3.在中國(大陸)辦理的結婚證書需要公證,用於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台灣,所以這個動作很重要,不能漏掉。4.建議夫妻雙方一起到公證處辦理。
5.公證書是前往公證處領取之後,副本才寄往海基會的,省會城市一般20-30天到達台灣,非省會城市一般在一個月或一個半月時間到達。6.假如台灣配偶在公證後返回台灣,公證書正本由大陸配偶去領取,大陸配偶在領取後,需要把正本快遞給台灣配偶。
四.文書驗證台灣配偶辦理文書驗證●辦理地點:台灣海基會●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填寫驗證申請書; 2.大陸結婚證公證書的正本; 3.個人身分證(原件+影本兩份); 4.個人印章。●注意: 1.先打電話詢問大陸結婚證書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到。
2.費用在300台幣(需申請加發副本者,每份加收台幣150元)。3.假如委託別人辦理,灣灣本人需要出具委託書兩份,委託人前往海基會需要帶上自己的印章,身分證(原件+複印件兩份)。
4.可郵寄方式辦理驗證手續,請電話海基會(02)25335995 。5.海基會網站有對應流程說明跟申請書表格下載。
五.台灣配偶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台灣配偶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大陸配偶的入台證,綠色的一張紙片) ●辦理地點:移民署辦理●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灣灣: 1.中國(大陸)居民出入台灣申請書; 2.中國(大陸)配偶照片2寸1張(最近2年內,脫帽、露耳朵、白底、光面彩色照片); 3.中國(大陸)配偶居民身分證影本; 4.個人身分證(正本+複。
6.大陸人跟台灣人結婚流程
一,台胞一方到台灣法院開出
1.單身證明公證書
2、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
公證人會主動將公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的公證員協會,以便於核對公證書的真偽。因此,台灣宣誓人到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向結婚之中國(大陸)省、市、自治區司法局的公證員協會查詢是否已收到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通常約1個月);
涉外婚姻登記都是在大陸配偶戶籍地的省會城市(XXX省民政廳),在要去大陸配偶戶籍地省會城市登記之前,最好先致電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確認台灣配偶的單身證明是否已經到達(辦理到到達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經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對資料,然後才能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沒到,無法進行登記。
雙方登記所需資料:
1、台灣配偶:
《台胞證》
《台灣身分證》
單身證明公證書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在同一張紙)(注意公證書有有效期限)
2、中國(大陸)配偶:
《居民戶口本》
《身分證》
雙方合照2寸照片3張(紅底,一般照相館都知道結婚證書需要的規格)
注意事項: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對公證書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要到大陸配偶省會司法局先核對資料並蓋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記。
2、在中國(大陸)省、自治區、直轄民政部門或其指定機關登記結婚。
3.依據中國(大陸)地區《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歲,女,年滿20歲。
三、結婚證書公證
在中國(大陸)辦理的結婚證書需要公證,之後用來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台灣結婚登記,所以這個動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公證書副本經公證處統一轉交給海基會,(辦理到到達需要一個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並回到台灣之後要拿去與海基會核對,拿取副本,在台灣登記結婚時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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