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涉台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山西涉台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整體思路與要求,規範涉台園區建設管理,促進園區健康快速永續發展,依據《山西省開發區條例》(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1月30日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園區管理辦法(暫行)》(國台發〔2019〕2號)、《山西省促進晉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具體措施》(晉政辦發〔2021〕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涉台園區發展狀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涉台園區範圍

  (一)國台辦及其它國家部會批准在我省設立的國家級涉台園區。

  (二)省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區、台灣產業園區及台灣農民創業園區等園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台灣產業園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的申報、認定和管理;在我省的國家級涉台園區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複核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涉台園區的申報

  第四條申請設立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台灣產業園的條件

  (一)擬申報的園區必須是在省綜改示範區或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含代管區)內台資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有5家以上具有一定規模的台資企業,或園內台資企業工業總產值佔園區比重10%以上,入園台資企業在投資強度、主要能耗指標等方面達到相關要求。

  (二)制定有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區、台灣產業園區的整體建設規劃。

  (三)所在市或縣(市、區)制定有加速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台灣產業園建設、支持鼓勵台資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措施,無重大台商投訴糾紛,有較好的發展環境。

  第五條申報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台灣產業園的程序

  (一)申報設立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台灣產業園的市或縣(市、區),經由市民政府向省台辦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及附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園區建設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產業發展方向、建設規劃及優惠政策措施、管理服務機構及園區內現有台資企業基本狀況(企業統計表、工商登記註冊及企業負責人台胞證複印件)等。省台辦對園區內台資企業進行初步審核後,會與相關單位進行審核與認定。

  (二)山西省台辦組織各相關單位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評審。

  (三)山西省台辦會同相關單位聯合下文批准設立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台灣產業園並授牌。

  (四)產業園區命名方式:海峽兩岸(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產業園、(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台灣產業園區。

  第六條已批准設立的省級海峽兩岸產業園、台灣產業園的區位、區域面積如需調整和變更的,由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按園區設立程序申報,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和變更。

山西涉台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設立台灣農民創業園的條件

  (一)擬申報的台灣農民創業園,須入駐5家以上台資農業企業或從事農業生產的台灣個體經營戶。

  (二)制定有台灣農民創業園區整體建設規劃,產業發展符合國家政策。

  (三)所在市或縣(市、區)制定有促進台灣農民創業園發展及支持鼓勵台資農業企業、台灣農業個體經營戶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措施,無重大台商投訴糾紛,有較好的發展環境。

  (四)產業園區命名方式:海峽兩岸(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農民創業園區、(所在市或縣(市、區)名稱)台灣農民創業園區。

  第八條申報台灣農夫創業園區的程序

  (一)申報設立台灣農民創業園區的市或縣(市、區),須由市民政府向省台辦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及附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園區建設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產業發展方向、優惠政策措施及管理服務機構。擬設立園區內台資農業企業及計畫基本狀況(企業及計畫統計表、工商登記註冊及企業、計畫負責人台胞證影本等),省台辦接獲申請後,商省農業農村廳進行認定。

  (二)山西省台辦組織各相關單位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評審。

  (三)山西省台辦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核准設立台灣農民創業園並授牌。

  第九條已批准設立的台灣農民創業園的區位、區域面積如需調整和變更的,由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按園區設立程序申報,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和變更。

  第三章涉台園區的興建與管理

  第十條山西省台辦、山西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工信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商務廳組成涉台園區指導小組,負責全山西省涉台園區的指導、協調工作。山西省台辦負責涉台園區的日常管理協調,加強涉台園區的指導與服務,促進園區健康快速永續發展。

  第十一條涉台園區應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經濟社會效益,不斷改善基礎設施,推動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

  第十二條涉台園區管理服務可由所在開發區或海峽兩岸有實力的園區營運企業負責。所在地台港澳辦參與園區指導服務工作。有關開發區要加大對涉台園區支援力度,設立台資企業綠色通道,給涉台園區提供優質服務,實際提升園區管理營運能力。

  第十三條涉台園區所在開發區要為入園台商提供就醫、子女入學等生活便利服務,統籌規劃好園區基礎建設,不斷完善園區道路、供電、供水、倉儲、物流、通訊等硬件配套設施建設。進一步創新園區管理服務機制,為入駐企業提供工商註冊、財稅諮詢、市場營銷、企業融資、品牌建設、網絡電商平台等多方面優質服務,為台資項目落戶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形成良好的基礎建設支撐與公共服務體系,實際提升園區綜合發展能力。

  第十四條涉台園區要加強對台招商引資工作,尤其要進一步加大對園區內台灣高新科技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的扶持力度,形成一批產業鏈完整、產業特色鮮明、規模可觀的台資企業集群,力爭把園區建設成為全面承接台灣優勢產業轉移的重要基地,園區內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涉台園區管理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台灣先進技術、人才、管理優勢與山西省涉台園區資源優勢結合,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台灣農民創業園區應結合新農村示範區的建設,積極推動晉台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合作,多通路、多方式入開展晉台農業從業人員交流往來。

  第十六條涉台園區內計畫可申請在境內外發行債券,山西省發展改革委依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服務指導工作。

  第四章涉台園區的考評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激勵約束的園區評核機制,實施獎優汰劣動態管理。山西省台辦將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工信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商務廳等相關部門,每兩年對涉台園區的經濟規模、發展品質、綜合效益、投資環境、環境保護等進行綜合複核,對園區建設成效顯著、管理規範以及台商滿意的涉台園區進行表彰獎勵,並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八條建立園區退出機制。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園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等相應處罰。對長期發展落後、限期整改1年不到位、失去功能的園區,對園區進行摘牌(國家級涉台園區報國家相關部會研究處理):

  (一)園區對台招商引資力度不大,台資項目進展緩慢,連續三年未引進台資新項目的(含增資項目)。

  (二)園區發展規劃滯後並未及時調整上報,園區基礎建設不完善,台資企業硬體設施配套較差的。

  (三)投資環境不佳,台商投訴較多,發生重大投資糾紛,未及時妥善解決的。

  (四)發生涉及台商的重大刑事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不利於涉台園區及台資企業建設發展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台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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