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體狀況
(一)基本數據
1.收結案
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3165件。其中新收2870件,舊存295件,新收案件數較去年同期上升29.45%。審結2791件,結案數較去年同期上升28.56%,結案率88.18%,較去年同期上升0.36%。
全年受理訴訟案件2,449件,其中新收2237件(一審海事海商案件1453件,海事行政案件82件,其他案件702件)。新收訴訟案件標的金額368510.99萬元。審結訴訟案件2134件(一審海事海商案件1512件,海事行政案件71件,其他案件551件)。結案方式為判決477件,調解369件,撤訴629件,其他659件。累計訴訟結案率87.14%。
全年累計受理執行案件716件,其中新收執行案件633件,新收申請執行案件標的額216487.33萬元。執結657件,累計執結標的金額189105.63萬元。執行結案率91.76%。
全年實際扣押船舶35艘,拍賣、變賣船舶64艘,成交22艘,成交金額1.41億元。
2.審判質效
(1)當庭裁判率為13.65%,較2021年上升3.31個百分點。
(2)訴訟案件法定審限內結案率為100%。
(3)2022年有財產可供執行法定期限內結案率為99.58% 。
(4)調解率為48.33%,撤訴率為30.27%
(5)一審服判息訴率為89.60% ,較去年同期上升6.86% 。
(6)二審審結177件,全年二審審結案件中,有9件改判、3件撤銷原判、5件撤銷原裁、12件發回重審。一審判決改判、發回重審率為5.29% ,與2021年相比有所上升。
3.其他數據
(1)裁判文書網上公開938件。
(2)庭審直播率為61.49% 。
(3 )截止到202 2年底,電子捲製作率達99.52% 。
(二)亮點工作
1.著力服務海洋經濟新發展模式。妥善審結全國首個深海漁場海上保險糾紛案,為推動「耕海牧漁」海洋經濟新業態的發展提供堅實保障。審理553件總標的額達2000多萬的因疫情引發的新型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合約糾紛,維護海上絲綢之路重要航道暢通有序。受理涉台案件155件,較去年成長近10倍,涉台海事審判公信力大幅提升。
2.著力營造國際法治化營商環境。創新打造涉外海事審判「三個一」工程,即「成立專門審判機構」-在全國海事法院中設立首個專門審理涉外案件的審判機構廈門涉外海事法庭;「發布一篇涉外海事司法指南」——在全國海事法院、全省法院首先制定專門針對域外取證的司法指南;「推出一批涉外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創新裁判方式、裁判規則,打造具有創新及示範意義的涉外海事審判典型案例,一案獲評最高院發布的第三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此工作機制獲評廈門市2022年度改革創新優秀案例。
3.著力護航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審結全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創新採用「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履行方式。審結廣受社會關注的福建泉港碳九洩漏事故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在全國首次就兼具海洋與大氣生態環境污染屬性的複合型公益訴訟作出判決。發布《廈門海事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傳播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廈門海事司法理念及成效。
4.著力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大力完善在全國海事法院首創的「1+7+N」海上「楓橋經驗」工作機制,審結的一起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獲評福建法院訴源治理典型案例,派出法庭與當地法院「山海」聯動,進行以案釋法、送法下鄉、普法授課等活動,東山法庭訴前調解案件數首次超過受理案件數。
5.鞏固提升解決執行困難成果。進行“春雷行動”,高效執結一批欠薪企業債權分配執行案件。兩個月內為船員追討薪水660萬元,獲評2022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執行案件。善意執行雷某等海上人身損害賠償強制執行案,入選全省法院護航誠信興商典型案例。
6.持續深化實施審判精品策略。2篇案例獲評全國性典型案例;共10篇案例、1個庭審、1則司法建議分別獲評省級精品案例、優秀案例分析、十大精品庭審、優秀司法建議;1篇涉外法律文書為英國知名出版社所出版的法律報告刊載。
7.加強複合型、涉外高階審判人才的培養。1名法官獲評“全國法院辦案標兵”,3名法官獲評“福建省審判業務專家”。
二、案件特點
(一)新收訴訟案件以傳統海商海事糾紛為主,訴源治理、執源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2022年訴訟案件受理2,449件,審結2,134件,較去年同期分別上升72.47%、69.77%。從案件的分佈類型來看,海商合約案件新收案件數大幅成長,從2021年的725件成長至1,336件,較去年同期上升84.28%。海上貨物運輸合約糾紛躍升至收案由第一位,船員勞務合約糾紛、海上貨運代理合約糾紛、船舶物料及備品供應合約糾紛、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海事債權確權糾紛等傳統海商海事糾紛仍為收案主要類型,居年度收案數前列。2022年共完成訴前調解139件,其中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85件,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主動履行完畢未立案54件,新收執行案件633件,同比下降32.2%,體現了本院著力從源頭化解糾紛,努力促進生效裁判自動履行,訴源治理、執源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2022年新收訴訟案件前十名由
(二)疫情引發的海上貨運合約糾紛案件數量劇增,示範性裁判的做法促進糾紛化解
2022年,本院新收660件海上貨物運輸合約糾紛,較去年同期遞增468%,其中500餘件均為以福州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等貨方為原告、分別以海陸馬士基亞洲有限公司、達飛亞洲輪船有限公司等大型海運公司為被告的涉外海上貨物運輸貨櫃超期使用費糾紛系列案。貨方主張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貨櫃超期使用,對貨櫃超期使用費金額提出異議,請求對費用金額進行調整。在審理中,本院堅持以公平原則為指導,充分考慮政府強制性措施的執行力度、持續時間、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成本、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盡減損義務等因素,力求平衡船貨雙方的權益,並透過類案分析、認真研判、召開多次專業法官會議等方式,確立了分時段靈活區分處理的裁判思路:在國務院《關於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發布三個月之內產生的滯箱費,可在嚴格把握疫情防控措施與貨櫃通關時間延長之間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對滯箱費做適當調整,比例為20%-30%左右;上述規定發布三個月後產生的滯箱費,因疫情防控措施已常態化,滯箱屬於貨方可合理預期的商業風險,不予調整。依上述裁判思路對具代表性的案件作出判決。以生效判決為示範和帶動,大部分案件在此基礎上調撤結案,「辦理一件、治理一片」的類案良好效應得到充分發揮,有力維護了東南航運中心的航運市場秩序。
(三)派出法庭收案標的額增長,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進一步發揮
2021年至2022年,福州、東山、寧德三個派出法庭新收訴訟案件標的總額分別為4.46億元和2.95億元,遠超2020年1.02億元。新收案件得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2022年有22件,其中1件超過1000萬元;2021年有29件,其中4件超過1000萬元。派出法庭新收訴訟案件標的額連續兩年增長,主要原因在於2020年底我院對派出法庭收案標的額的上限作了調整,由100萬元升至3000萬元。收案標的額的提高,適應了轄區海洋開發建設不斷深入,港航工程、海上運輸、船舶買賣、漁業養殖及相關的借貸、保險等海上商事活動日益增多和交易標的額增長的新形勢。派出法庭受理案件數的增多,擴大了司法服務範圍,更好滿足了轄區司法需求,服務地方海洋經濟發展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提升。
三、年度案件中的專案問題與建議
(一)提升新型海工設備航運風險的管理
近年來,離岸風電、漁業養殖、休閒旅遊平台等一批新型海工裝備陸續生產製造業與投入營運。2022年,本院審查了全國首個深海漁場海上保險合約糾紛案。案涉保險標的物深海漁場「海峽1號」直徑約140米,總高40米,運輸總重量逾1萬噸。2020年3月,漁場由半潛船從浙江運往福建海域安裝投放,刷新國內滾裝貨物運輸尺寸紀錄。漁場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核保條款採用2009年1月1日版英國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ICC(A)。運輸途中漁場受損,產生修復費用等1,300萬元。因保險理賠爭議訴至法院。本院對事故原因進行詳細分析,準確解釋保險條款規定,認定損害系未完成有效系固綁紮所致,屬保險範圍,判決保險人承擔責任。新型海工裝備具有體型龐大、價值高、海上風險高的特點,設備製造、運輸、安裝、營運涉及多方,法律關係複雜,工程技術和保險問題專業性突出。從案涉糾紛所暴露出的保險雙方對事故原因的調查舉證存在缺陷、對保險條款的理解把握較為粗疏,以及海上生產作業活動的組織實施不夠規範等問題來看,實務中新型海工設備的生產、運輸、作業的海上風險管理需要進一步增強。從防範化解糾紛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對照相關作業流程和規範,在做好內部監管的同時,建立與第三方技術諮詢、保險公估、法律服務等專業機構的對接和溝通聯絡機制,借助社會資源,有效提高管控和應對風險的能力。同時希望業界加強保險條款的研究,進一步明確風險承擔的界限,改善完善保險產品,優化保險服務。
(二)增強企業應對涉外糾紛的法治能力
隨著高水準對外開放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入推進,近年來我院審理的涉外海事案件數量增多,尤其是企業因與外方當事人發生業務往來或因「走出去」開展經營所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經總結梳理,一般涉外海事案件中,雙方在訴訟中的對抗實際上旗鼓相當,除個案因素外,訴訟“前端”,即當事人在業務開展之初關於爭端解決的安排對裁判結果的影響更大。由於我國企業對此重視不夠,導致在訴訟或仲裁中往往陷於被動,最終敗訴而造成巨額損失,有時甚至因一場訴訟而一蹶不振、瀕臨破產。基於此,建議企業在與外方當事人訂立商業合約時,首先要改變片面強調商業營利,僅就交易實體條款進行磋商,忽視爭議解決法律風險管理的固有觀念,適應國際競爭的新形勢,把法律風險管控放在企業經營策略中的突出位置加以部署。其次,要對接國際經營發展方向,綜合政策、機制、人才、資源等各方面的因素,展開規劃,配備資源,提升自身的法治能力,實施法律風險防治。第三,要秉持系統觀念,健全爭議解決因應機制。建議企業對各種爭議解決方式進行分析、比較甚至適當嘗試之後,在內部製定一個比較明晰的爭議解決策略。在合約談判時積極爭取選擇爭議解決機構及方式的主動權。第四,產業協會發揮好在提升企業涉外法律風險方面的整合作用,如對產業面臨的共性問題牽頭組織調查,提出相關對策意見,為全行業整體提升風險防控能力提供支持。
(三)完善海洋碳匯認購生態修補實施機制
2022年,本院審理了福建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並在該案中將損害賠償機制與海洋碳匯開發有機結合,探索創新“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的履行方式,有效化解了糾紛,推進了案涉海洋環境修復。但審理過程中,也發現了海洋碳匯交易運用於司法實踐的障礙,如當事人所購海洋碳匯是否可原位修復受損海域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只有原有的受損的生態環境無法完全修復的,才可採用替代性修復方式。也就是說,認購碳匯這項替代修復方式,需以被告行為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直接修復為前提。海洋具有寬廣性和流動性,直接修復受損害的海洋環境較有難度,替代性修復方式有較大的適用空間。但是,考慮到替代性修復本身的規定和法理,修復海域應該與受損海域存在類型上的關聯性、功能上的替代性及地域上的毗鄰性。而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多數裁判文書僅載明認購碳彙的金額及購買途徑,未體現認購碳匯量的計算依據、碳匯金的使用去向和具體使用方案,無法體現碳匯資金是否真正用於原位恢復受損海域。基於此,建議加強並改善海洋碳匯交易作為替代修復方式的相關立法,以改善海洋碳匯認購生態修復實施機制,並規範海洋碳匯認購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對認購碳匯金的使用去向和使用方案的跟踪,明確在認購碳匯時,以增加同一生態功能區域的海洋碳匯作為最優選擇。
四、結語
2022年,廈門海事法院以迎接黨的二十大和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為主線,自覺擔當加強海洋強國建設的歷史使命,發揮專門審判特色,全面推動海事審判高質量發展。接下來,廈門海事法院將繼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在新的更高起點上奮力開創我院工作新局面,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強力海事司法服務。
年度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公益訴訟起訴人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
與被告林學正、高玉祥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林學正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和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被告高玉祥駕駛船舶到福安市灣塢鎮等海域非法盜採海砂17次,累計11295.33 m ³ ,並用以銷售謀利 。林學正、高玉祥均以非法採礦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林學正、高玉祥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68萬餘元。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主持各方當事人就案涉損失賠償達成「海洋碳匯+替代修復」的調解協議。二被告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修護費用680298.19元,其中18萬元由二被告以自願認購並委託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購買海洋碳彙的方式分三年履行,剩餘賠償款項由二被告通過公益性勞務代償方式履行,承擔福安市灣塢鎮海域海洋環境治理輔助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海洋垃圾打撈、海岸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宣傳等,期限酌定為三年,期滿後勞務不足以抵償的,仍需負賠償責任。該調解協議經公告和送達生效後,被告已依約購買了首期2400噸海洋碳匯,並積極透過勞務履行其他義務。
【典型意義】
廈門海事法院秉持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綜合考量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成本和被告經濟狀況、修復能力的情況下,將損害賠償機制與海洋碳匯開發有機結合,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透過「海洋碳匯+替代修復」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既可以避免因被告賠償能力弱引發的「執行難」困境,也可以破解賠償款與治理修復脫節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碳平衡的目的。本案探討並豐富了海洋環境侵權的損害賠償機制,創新海洋生態司法,在「一案一修復」中凸顯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作用,是海事法院助力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司法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的積極實踐。
申請執行人謝旭森等與被執行人海之星
(福建)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海之星(福建)遠洋漁業有限公司拖欠謝旭森等100多名船員、漁工勞動報酬,總執行標的約8億元,涉執行船舶20艘。船舶需經拍賣公告、債權登記、變賣等法定程序,並組織債權人召開船舶變價款分配會議,程序複雜、歷時漫長。多名船員、漁工多次到法院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反映生計問題。
【執行結果】
被執行企業名下多艘漁船被法院司法拍賣後,廈門海事法院優化船舶拍賣款分配方案,獲得抵押權申請執行人等主要債權人理解支持,後法院協調關聯企業在「春節」前夕先行墊付多名船員工資,精準採用資訊化方式對多名外省申請執行人進行身份核對、金額確認,船員、漁工勞動報酬得以優先、及時、高效發放,勞動報酬案件執行完畢率達100%。
【典型意義】
本案申請執行人來自不同省市,被執行人名下多艘漁船執行程序複雜、協調難度高、影響範圍廣。廈門海事法院從有利於保障遠洋漁業勞務工人合法權益出發,依法從快優先解決具有優先權的船員、漁工工資發放問題。一方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與審判部門建構常態化資訊互通機制,做好執行風險預判,同時與異地重點漁村及所在地政府、關聯案件審理法院等單位協調聯動,積極爭取利害關係人理解支持,先行墊付船員工資,解決燃眉之急。一方面依托資訊化手段,有效克服船舶變價款分配債權人會議與優先權船員、漁工工資變現的時間和空間上的困難,及時分配發放船員、漁工勞動報酬,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該案的執行,是廈門海事法院堅持人民至上,以高品質海事執行保民生、促進穩定的生動實踐。
原告廈門利豐源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告愛派克斯國際物流(中國)有限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案外人以舟公司向原告廈門利豐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豐源公司)訂購一批拖鞋轉售美國,隨後以舟公司向愛派克斯國際物流(中國)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愛派克斯廈門)訂艙,愛派克斯國際物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派克斯中國)代為被告愛派克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派克斯美國)簽發提單,提單簽發後,愛派克斯中國將提單正本寄給以舟公司,後流轉到原告利豐源公司手中。經查詢,裝載案涉貨物的貨櫃已於6月8日卸空,但利豐源公司至今持有全套正本提單。原告認為,承運人愛派克斯美國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應承擔無單放貨的侵權責任。愛派克斯中國、愛派克斯廈門作為貨運代理人,擅自委託沒有無船承運人經營資質的愛派克斯美國運輸貨物並代簽其提單,隱瞞承運人的真實情況,存在對承運人的選任錯誤,應就愛派克斯美國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將三被告起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要求連帶賠償貨物損失15838.46美元及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貨代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貨運代理企業接受未在我國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委託簽發提單,當事人主張由貨運代理企業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對提單項下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自2019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及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施行後,無船承運業務已由審批改為備案,《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不再簽發,已簽發的均予作廢,不應再強制要求無船承運經營人辦理提單登記,貨代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提單登記”不宜擴大解釋為“備案”,該規定亦已不具適用前提。即便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暫未完成備案手續,代簽提單的貨代企業也無需因此承擔連帶責任。涉案提單簽發於2019年2月27日之後,原告依據貨代解釋第十二條主張連帶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了原告利豐源公司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繳交二審訴訟費,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是2019年我國無船承運經營「審批改備案」後進入訴訟的首例貨代選任無船承運人連帶責任糾紛案。廈門海事法院準確掌握「放管服」改革利企便民、激發市場活力、強化市場作用的精神,正確適用法律,明確國際無船承運資格審批制取消後,不應以提單登記或備案與否作為判定貨運代理人民事責任的依據,在司法領域進一步對接和落實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促進了航運市場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營商環境的優化,為進一步鼓勵境外航企「走進來”,促進國際航運物流的繁興,提升國內外大循環的動力和活力,推動航運經濟的高品質發展提供了積極支持。同時,法院就審理中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有關無船承運人資格審批的規定需加以修訂的問題,向司法部發出相關司法建議,獲肯定回复,案件審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與被告福建東港石油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等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凌晨,化學品船「天桐1」輪靠泊福建東港石油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所屬港口碼頭裝載碳九(係非持久性油類)。作業過程中,因船岸雙方違規操作,輸油軟管斷裂,碳九洩漏,13平方公里海域及週邊大氣嚴重污染。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東港公司、「天桐1」輪所有人、光租人、管理人等提起訴訟,要求連帶賠償緊急處置損失、海洋生態系服務功能損失、海洋環境容量損失、大氣環境損失等合計約1926萬元。訴訟中,「天桐1」輪申請設立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泉州生態局以船岸雙方謊報事故原因、嚴重隱瞞碳九洩漏量,延誤緊急處置工作,造成損失擴大為由,主張船方無權限制賠償責任。被告則提出部分洩漏的碳九已揮發,無需採取治理措施,訴請中的相關生態恢復期間的損失系虛擬治理成本,不能成立等抗辯。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係非持久性貨油產生的污染事故,部分請求涉大氣環境損害索賠,應依侵權責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歸責處理。案涉事故因船岸作業引起,東港公司、“天桐1”輪所有人及實際營運船舶的光租人屬“共同污染者”,應對事故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船舶管理人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依過失程度負相應賠償責任。本案受損的生態系、自然環境,雖然屬於自行恢復,未曾採取人工措施,但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明確,自然恢復也屬恢復措施的一種。在自然恢復實現之前,仍存在「恢復期間」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該項請求應予支援。「天桐1」輪對作業不當發生碳九洩漏,有權主張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但船舶光租人因高層經營管理人(負責船舶經營業務的分公司負責人)參與謊報事故情況,造成損失擴大,其對擴大的損失喪失責任限制。據此判決:「天桐1」輪所有人、光租人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泉州生態局13089076.90元;東港公司因已採取合理恢復措施,依法可減少損失賠償數額,在10089076.90元範圍內對上述債務負連帶責任;「天桐1」輪管理人承擔1963361.54元賠償責任;「天桐1」輪所有人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天桐1」輪光租人僅對其債務中的20%部分,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泉州生態局債權受償總額以13089076.90元為限。
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1.4」泉港碳九洩漏是一起具有全國影響力的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洩漏物碳九系非持久性貨油,本案是國內首起兼涉海洋污染、大氣污染的新型複合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準確適用法律,詳盡查明事實,深入辨法析理,公平裁判責任,體現了高度的司法水準。案件貫徹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理念,針對生態司法中「環境自行恢復所涉損失是否可測可訴」的困惑,明確環境侵權者就生態系「恢復期間」的功能損失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掌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正確理解海商法規定,對事故損害根據致害原因細分,判決責任人對故意、輕率行為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科學精準界定海洋環境侵權者責任。裁判創新和豐富了海洋生態環境審判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的司法實踐,為類案審理和海洋生態執法提供了參照、示範和借鑒,有力推動了海商法制度和海洋生態法治的進一步完善。案件全方位呈現了海事法院對海洋環境、大氣環境、海洋生物多樣性海事司法保護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彰顯了海事法院堅持綠色發展,協同推進海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重要作用。
原告福建航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冠海造船
工業有限公司港航設備設施抵押擔保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4日,冠海公司與中信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約及辦理抵押借款。借款到期後,因冠海公司未履行債務。中信銀行向福州中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明確了債權金額和抵押擔保等事項。調解書對抵押物表述為:位於福建省連江縣琯頭鎮官岐村華秋山東北側1#、2#、3#船台岸線。2018年9月,中信銀行將案涉債權轉讓給航鋼公司。冠海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向航鋼公司送達《福建省冠海造船工業有限公司破產案抵押物範圍認定告知書》,對上述抵押物範圍認定為:福建省連江縣琯頭鎮華秋山東北側1#、2#、3#船台岸線,不含1#、2#、3#船台。航鋼公司對此抵押物範圍認定提出異議,起訴請求確認案涉抵押物應包含1#、2#、3#船台所有權及相應的岸線使用權。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辦理抵押的資料已反映案涉船台被用於抵押,已產生抵押登記的公示效果,可視為案涉1#、2#、3#船台已被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相應的抵押權已經設立。因案涉岸線經審核獲準使用建造成船台,其使用範圍已固定,取得岸線使用權是合法使用船台的前提條件,應將船台所有權和岸線使用權看作一個整體。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處分或抵押,有利於相關涉海企業盤活該部分沿海資產,使其發揮應有的資本價值;允許港口岸線權利人在港口岸線使用範圍已固定的前提下提前獲得審批部門準許,並同港口岸線之上的船塢、船台等設施一併辦理抵押登記進行抵押,即使造成後期港口岸線使用權因司法拍賣發生轉讓,也不會影響相關行政審批統籌規劃港口岸線資源的立法目的,不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據此判決確認案涉1#、2#、3#船台及岸線使用權一併抵押,均屬於本案抵押物範圍。
一審宣判後,冠海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本案中應將船台所有權和岸線使用權看作一個整體並確認案涉1#、2#、3#船台及岸線使用權一併抵押,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海洋強國建設的不斷推進,港口岸線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成為近年來海洋建設的焦點議題。進一步改善岸上使用權制度,對實現岸線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法院深度釋法析理,闡述港口岸線使用權可以抵押,具有準物權屬性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明確合法取得的港口岸線使用權在港口岸線附屬相關建築設施、設備,其使用範圍已被固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抵押。作為全國首個確認港口岸上使用權可抵押途徑的判決,本案為實踐中有關岸線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爭議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參照和借鑒,同時也對進一步規範岸線資源的資產開發和市場化利用給予強而有力的指引。案件促進了岸線資源的盤點及其與航運金融工具的對接,為推動海洋經濟高品質發展,助力海洋強國建設提供了積極的支持。
原告福建省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海上保險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尾公司”)建造的養殖漁場“海峽1號”,是全球首個單柱式半潛智能化深海漁場,設計用途為投苗、漂浮、養殖、升降收魚,目的是實現大黃魚的養殖。2020年3月,漁場由半潛艦「海洋石油278」輪從浙江舟山運往福建寧德海域安裝投放。作為新型海工裝備,「海峽1號」直徑約140米,總高40米,運輸總重量逾10,000噸,刷新國內滾裝貨物運輸尺寸紀錄。馬尾公司就此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下稱「廣東平安財保」)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保險金額1.5億元,承保條款為2009年1月1日版英國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ICC(A)。運輸途中,漁場因底網方管及網箱等受損,產生修復費用等1,300萬元。因理賠發生爭議,糾紛訴至法院。訴訟中,廣東平安財保提出事故原因為保險標的物本身的潛在缺陷,及馬尾公司包裝準備不足,屬於合約規定的除外責任等,保險人無需賠償。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詳細比對分析事故報告及各項證據,認定損害係因「海洋石油278」輪啟航時,對漁場並未完成有效系固綁紮所致,判決保險賠償1100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國家「十四五」規劃提出,要優化海洋經濟空間佈局,加速建構現代海洋產業體系。積極推動深海牧場建設是發展海洋新業態,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協助新時代佔領海洋經濟高地的重大措施。本案為全國首個深海漁場保險糾紛案,廈門海事法院細緻查明深海牧場運輸途中受損的事故原因,為我國深海養殖設施運輸及安裝提供可藉鑑的寶貴經驗;釐清貨運險條款實務上的理解爭議,為大型海工裝備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明確的司法指引,充分鼓勵航運保險為高風險航運業保駕護航;樹立大型海工設備裝運司法新標尺,促進海運保險業在新興產業和新興領域中的有序發展,助力深海養殖業總結優化漁場建造工藝,為深海牧場建設提供技術創新引領和產業發展典範。本案積極呼應航運金融對接海洋強國建設的新需求,為推進「耕海牧漁」海洋經濟新業態的發展,推動海洋漁業的現代化提供了堅實支持和保障,有力貫徹落實和生動彰顯了「以高品質司法服務高品質發展」的審判理念。

原告吉友船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熱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共同海損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9日,中國香港籍「吉友」輪自印度運送一批貨物到中國途中,在福建東山海域與巴拿馬籍「突摩柯」輪發生船舶碰撞事故,船舶受損。「吉友」輪就近卸下船上燃油及貨物,之後被拖往舟山維修。貨物由收貨人安排後期續運。隨後,根據雙方船東及光船承租人達成的碰撞管轄權協議,「吉友」輪船舶所有人吉友船務有限公司(下稱吉友公司)在英國高等法院提起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訴訟,該案尚未審結。
吉友公司在事故發生後宣布了共同海損。杭州熱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熱聯公司)作為船載貨物的收貨人簽發了共損合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下稱太保廣東公司)向吉友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損擔保。吉友公司委託境外理算機構,於2020年4月做出共同海損理算報告後,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要求熱聯公司、太保廣東公司根據理算報告支付共同海損分攤約156萬美元及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在審理中,科學引導各方共同確定《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為理算規則,選定國內的理算機構進行重新理算,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調解,最終促成原被告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香港籍船舶與外國籍船舶發生碰撞後引起的共同海損糾紛,案涉提單背面條款約定共同海損在倫敦進行理算及結算,相關的船舶碰撞糾紛案件在外國法院審理。廈門海事法院聚焦被告不認可境外理算報告的焦點,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決定理算規則,並選定國內的理算機構進行重新理算。同時,法院秉持多元化解糾紛的司法理念,充分挖掘國際航運慣例的適用潛力,就各方爭議的問題進行大量的辨法析理工作,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案涉船舶碰撞事故發生至今12年,在外國法院尚未審結關聯案件的情況下,廈門海事法院充分挖掘國際航運慣例在多元化解中的潛力與作用,採用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方式,快速解決糾紛,提升了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協助我國建設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為國際海事糾紛解決機制貢獻了中國海事司法智慧。
原告豐信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福建省分行船員勞務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至2021年間,浙江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漁業公司)為進行漁業生產,與台灣地區豐信國際有限公司簽訂《船員派遣協議》,由豐信公司為其提供外籍船員派遣服務。協議簽訂後,豐信公司依約安排44名緬甸籍船員上船工作。因經營困難,漁業公司拖欠豐信公司派遣船員薪資約5 8萬元。欠薪導致外籍船員長時間無法回國。由於可能引發重大涉外事件。企業負責人被農業農村部約談。同時,上述漁船因拖欠銀行借款,被船舶抵押權人進出口銀行依據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請拍賣。2022年12月,豐信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漁業公司支付外籍船員薪酬,並確認該債權可在船舶拍賣款中優先受償。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系涉外及涉台船員勞務合作糾紛,漁業公司對欠付豐信公司派遣勞務薪酬無異議,焦點在於該勞務薪酬能否在船舶拍賣款中優先受償,即為境內漁業公司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的境外企業能否就船員勞務薪資主張船舶優先權。對此,海商法無明文規定。從船舶優先權制度的目的和價值導向出發,應著重檢討優先受償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綜合考量境外船員權益保護、防範虛假訴訟及船舶抵押債權人保護等多重因素,法院建議豐信公司申請追加抵押權人進出口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進出口銀行在船舶拍賣款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形下,為盡快實現債權,有意推動境外船員薪酬受償。經多輪磋商,三方達成協議,確認漁業公司應支付豐信公司的外籍船員薪酬總額,並有權先於船舶抵押債權受償。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未發現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製作調解書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快速發展,企業招募境外船員的現像大量增加。與傳統對外勞務輸出不同,境外機構派遣外籍勞工為我國企業提供勞務的「反向對外勞務合作」,糾紛的涉外、涉台性更加突出和複雜。涉案台企在有其他管轄連結點的情況下,主動選擇廈門海事法院管轄,體現了台灣同胞對大陸海事司法的認同與信任。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充分掌握立法政策精神,積極作為,創新司法舉措,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予以適當指引,同時依托多元化解機制和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立案僅21天便快速高效調處糾紛,既及時平等保護了外籍船員和台灣勞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船舶抵押權人債權的快速兌現,實現當事各方的「多贏」。該案的妥善審理,一方面適應對外勞務合作的新業態,對接和滿足行業的司法需求,為我國遠洋漁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一方面豐富了我院受理涉台案件的類型與範圍,體現了本院涉台海事司法能力的專業性日益增強,涉台海事審判工作更加精細化,為進一步打造涉台海事爭端優選地積累了寶貴經驗,增添了新的實踐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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