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份涉外涉台共同海損糾紛判決生效並履行

全國首份涉外涉台共同海損糾紛判決生效並履行

近日,廈門海事法院針對一起法律關係複雜、爭議焦點眾多的涉外涉台共同海損糾紛作出的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在判決書指定期限內主動聯繫法院履行付款義務。廈門海事法院涉台庭在該案審理中,採信台灣地區共同海損理算機構協助作出的理算報告,同時依據《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別除了該報告對防清污費用、律師費等的認入,精準平衡保護了船方、貨方當事人權益,中外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均主動服判息訴。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以判決結案的涉外涉台共同海損糾紛,也是首例直接採信台灣地區共同海損理算機構協助作出理算報告的案件。

全國首份涉外涉台共同海損糾紛判決生效並履行

案情

2019年8月10日,巴拿馬籍「TAI HUNTER」輪(船舶經營人為台灣地區法人)在菲律賓卡拉斯卡爾港裝載5,4215噸鎳礦石,開往中國福建寧德港。14日,該輪因船員駕駛過失在福州連江海域觸礁拋錨,造成船艙進水,船體傾斜。海事部門及時組織救援,經破口堵漏,看護,污染防範等救助後,船舶在錨地減載後前往寧德港靠泊卸貨。16日,船舶所有人宣告共同海損,並明確將依據提單共同海損條款委託相應海損理算機構理算。此後,船舶所有人又多次透過台灣地區某共同海損理算機構要求貨主提供共同海損擔保並告知所選定的理算機構。貨主未提供擔保,亦未對機構選定持異議。嗣後,船舶所有人依據理算機構所發出的報告起訴,主張本案應認入共同海損的犧牲與費用為1727980.03美元,要求貨主分攤228853.23美元等。

審理中,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共同海損、主張共損分攤的權利主體、施救措施及費用是否恰當、防污染費用律師費能否列入共損分攤等諸多實體問題,以及公證認證辦理、補充理算或重新理算等眾多程序性問題均有較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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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合議庭針對上述難點,釐清了共同海損分攤的權利主體,明晰了共同海損認定標準,明確提單共同海損理算條款在不存在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權利情形下對提單持有人具有約束力,並堅持依據《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所確立的「共同安全」原則作為共同海損認入的首要標準,支持了雙方合理訴辯。判決貨主應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共同海損分攤159694.33美元及相應利息損失。雙方當事人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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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首先,共同海損分攤是一項歷史悠久的關於海上避險、減損及分攤風險的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囿於其較高的專業性,海事法院受理的此類糾紛為數不多,通過判決結案的數量更是有限。本案的判決,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及其理算報告的效力認定等,均具有一定參考意義及實務價值。

其次,本案審理中,合議庭準確適用國際規則,精準平等保護了船貨雙方為代表的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展現了廈門海事法院處理涉外涉台疑難複雜案件的專業水平,也是打造涉外涉台海事爭端解決優選地的生動實踐,有助於深入推動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建設。

第三,在涉台涉外案件中,直接採信台灣地區共同海損理算機構協助作出的報告,免除域外形成證據的認證手續,有利於提升審判品質效率,增進台灣地區當事人司法認同,促進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國際、區際影響力不斷擴大,是以海事司法助力兩岸融合發展的有益探索。

最後,本案以「一帶一路」航線為背景,繫台灣地區航運企業營運的巴拿馬籍船舶觸礁引起的糾紛,運輸貨物涉及「十四五」規劃重點發展的新能源產業,本案的及時妥善裁處,有助於促進及維護共建「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新階段下新能源產業供應鏈的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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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涉台庭

編輯:朱可為

文章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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