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翔安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涉台調解中心

各鎮(街)勞動保障所、各基層勞動人事争議調解組織:

爲落實促進兩岸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經研究,決定設立翔安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涉台調解中心。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翔安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涉台調解中心設主任一名,由區人社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負責人擔任;設成員四名,分别由區人社局、區總工會、區工商聯、區委台港澳辦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糾紛調解業務的工作人員擔任。今後,如遇各單位人事變動,均由相應部門業務接任者擔任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相應職務,并上報至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報備,不再另行發文。

涉台調解中心的工作由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指導安排,接受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涉台調解中心開展工作的情況應定期、不定期向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報告。

二、工作職責

(一)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勞動人事争議進行調解:

1.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爲台資企業發生的争議;

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爲台籍同胞的;

3.勞動者爲台籍同胞的;

4.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台灣但用人單位注冊地屬翔安轄區的;

(二)建立涉台勞動人事争議調解相關工作機制;

(三)對涉台調解員進行日常管理、考核、監督;

(四)監督涉台勞動人事争議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五)宣傳兩岸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參與協商涉及台胞、台資企業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行業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七)參與研究涉及台胞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八)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及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涉台調解中心開展調解工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涉台調解中心應就案件分配指派、調解員考核管理等與涉台勞動人事争議調解相關的事項制定工作細則,并報區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執行。

廈門市翔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翔安區總工會

廈門市翔安區工商業聯合會 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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