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賽罕區人民法院的有效調解,高效的工作讓我感受到了大陸的法治溫度,這樣的調解結果對我們雙方都好,可以開啟下一段的新生活。」被告楊某某在賽罕區法院依法調解一起離婚糾紛案後,對承辦法官李秉韌這樣說。
原告楊某(長期在呼和浩特市居住)與被告楊某某(長期在台灣省居住)係自由戀愛,後在呼和浩特市登記結婚,由於雙方感情不和及生活習慣差異等各種家庭矛盾積攢導致夫妻感情逐漸不和。原告楊某繼續留在呼和浩特市生活,被告楊某某回到台灣地區生活,異地分居徹底導致雙方感情破裂。
調解員接獲案件後,迅速與原被告雙方取得聯繫,認真傾聽雙方訴求和具體情況,得知被告楊某在台灣省,不方便實地到法院,遂用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小程序,對雙方進行遠端視訊調解。
被告楊某某長期居住在台灣省,對祖國大陸的相關法律、法規不甚了解,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涉及到的相關法條認真解釋。原被告雙方沒有共同生育子女,沒有共同債權、債務,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賽罕區人民法院有效協商溝通,主動作為、靠前服務,打破時空界限,隔空化解糾紛,有效節省訴訟成本,最終法院出具調解書,跨越海峽兩岸離婚糾紛得到妥善解決,受到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肯定,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統一。

一灣海峽,割不斷台灣與大陸的血脈相連。共同的血脈、共同的文化、共同的連結、共同的願景將我們凝聚。雖然兩岸迄今尚未統一,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從未分裂。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兩岸同胞同屬一個民族,這一歷史事實和法理基礎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變。兩岸同胞也必將共創祖國統一美好未來,共享中華民族復興偉大榮光。
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上推動和平統一的基礎性工程,也是實踐「兩岸一家親」的概念的具體抓手。兩岸融合發展離不開法治的領導、規範與保障。下一步,賽罕區人民法院將持續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努力為兩岸融合發展做出賽法貢獻。
法官有話說
案例點評:
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意義。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強製或乾涉。而離婚自由則是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有權依法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自由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離婚自由的實質是在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婚姻當事人有權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並重新尋求自己的幸福。這既是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也是對社會穩定的維護。
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兩個面向,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意義。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而離婚自由則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因為離婚自由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從而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同時,離婚自由也有助於維持婚姻的穩定性和家庭的和諧。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加以乾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八十條【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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