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A公司(台企)在福州高新區有一重點高科技項目,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B公司得標該工程建築安裝第一期工程,合約總金額1.4億元。工程施工過程中,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及各項損失共約4,200萬元。法院啟動福州市台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主持調解。應A公司的請求,工作室也邀請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台胞律師和涉台案件特邀調解員參與庭外調解工作。
爭議焦點:該案應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第1條:特邀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吸收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或個人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後委託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活動。
法院判決:透過多場調解會,雙方簽署調解協議,協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分五期向B公司支付各項款項共計3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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