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中院發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仲裁司法審查十大典型案事例

嘉興中院發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仲裁司法審查十大典型案事例

近年來,嘉興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完善涉外多元解紛機制,不斷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糾紛審理及仲裁司法審查效能,堅決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高品質涉外司法服務,協助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護航高水準對外開放。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事例的示範引領作用,現將嘉興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仲裁司法審查十大典型案事例整理發布。
 
目 錄
1
正確適用《蒙特婁公約》,準確認定責任限額標準
2
準確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3
台胞調解員發揮同鄉同音優勢,協助推動涉台糾紛妥善解決
4
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有效率化解涉外商事糾紛
5
釐清借貸“糊塗帳”,妥善化解新獲管轄權“第一案”
6
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支持仲裁協議效力
7
依法通知仲裁機構重新仲裁,保障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
8
網站運作主體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網路交易仲裁條款不成立
9
創新打造「安商驛站」法治服務項目,積極回應外資企業司法需求
10
依法有效率辦理司法協作,保障本地企業訴訟權利
案例1

正確適用《蒙特婁公約》,準確認定責任限額標準

——桐鄉市君鑫進出口公司訴聯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聯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君鑫公司與聯邦快遞嘉興分公司、聯邦快遞公司簽訂《快遞服務及安全協議書》,約定由聯邦快遞公司承運貨物。合作期間,因君鑫公司以及美國收貨方未能提供有效的清關材料,導致貨物被退回。但在雙方確認應退回6件貨物的情況下,實際退回上海港僅5件。因聯邦快遞公司未告知實際情況,導致運單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貨物滯留上海港。君鑫公司為盡快取得貨物繳納了相關關稅及增值稅,但貨物仍因錯過最佳銷售期滯銷。君鑫公司訴至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聯邦快遞嘉興分公司、聯邦快遞公司賠償貨物、稅費等損失。

【裁判結果】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雖均為國內企業法人,但貨物整體的運輸行為延伸到我國境外,故為涉外商事合約糾紛。本案情形符合《蒙特婁公約》的適用條件,快件運單也約定適用蒙特婁或華沙公約,故《蒙特婁公約》在本案中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關於損失認定以及責任承擔,貨物到美國之後不能及時清關的原因是君鑫公司未能提供清關材料導致,相關稅費損失由其自負;貨物少件導致進口申報延誤,為聯邦快遞公司過錯導致,產生的滯納金應由聯邦快遞公司承擔;因1件貨物未退回造成的貨物損失,聯邦快遞公司應按照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承擔賠付責任。根據《蒙特利爾公約》關於貨物責任限額的規定,以貨物重量×22個特別提款權確定賠付限額,並按照判決作出之日人民幣換算比例計算貨物損失。最終,該院判決聯邦快遞嘉興分公司、聯邦快遞公司賠償君鑫公司貨物損失和滯納金。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雖均為國內法人,但貨物運輸地為美國,屬於法律事實之一發生在域外,為涉外案件。一審法院依據《蒙特婁公約》的適用條件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優先適用《蒙特婁公約》相關規定,充分體現我國尊重國際條約的一貫立場。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是《蒙特婁公約》的核心問題。本案從「計算賠償限額的重要依據」「受損重量的計算方式」「特別提款權與人民幣換算比率的認定日期」等方面確定貨物損失的賠償限額問題,對正確適用該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制度有較強的示範作用。

【案號】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4024號

案例2

準確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弗熱因貿易股份公司(ForeintradeS.A)訴浙江開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國際貨品買賣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4月,弗熱因公司向開盛公司發送訂單若干採購窗簾產品。開盛公司依弗熱因公司通知備貨,並委託供應鏈公司陸續將貨物透過船公司由嘉興乍浦港運送至目的港波蘭格但斯克港。 2021年12月,弗熱因公司向開盛公司匯付8,1831.68美元貨款。貨物抵達目的港後,開盛公司工作人員多次向貨代表示未經同意不准放貨,船公司多次向雙方發送提貨催告未果。弗熱因公司收到船公司最後催告函後,申請電放提單所注貨物直接放​​給該公司,並墊付滯港費、滯箱費等費用。之後,弗熱因公司訴至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滯港費、滯箱費等損失。
【裁判結果】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於中國和波蘭,兩國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締約國,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一致同意優先適用公約,對公約中無明確規定的,一致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予確認。雙方先前的交易慣例為採用正本提單,開盛公司多次明確表示放貨需經其同意,證明其掌握貨物所有權。在弗熱因公司已支付貨款的情況下,開盛公司理應及時放貨,其卻以需支付其他貨物預付款為由拒絕交付貨物,直至船公司最後通知貨物將被罰沒後也未作出處理。開盛公司的行為構成公約第四十七條項下的違約。弗熱因公司在多次催促開盛公司放貨未果、貨代公司出具保證函的情況下,墊付滯港費、滯箱費讓船公司放貨,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由此產生的損失應歸責於開盛公司。該院依據公約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可預見性規則,判決開盛公司賠償弗熱因公司滯港費、滯箱費16萬餘元。開盛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國企業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企業之間發生的國際貨物買賣合約糾紛。法院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規定,對雙方的交易習慣作出準確認定,釐清雙方權責,認定了中國企業的違約責任。本案對公約的正確理解與適用,充分體現了我國法院恪守公約義務,致力於實現公約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場。同時也發揮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國際貨物買賣秩序,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
【案號】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5789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4民終1779號
案例3

台胞調解員發揮同鄉同音優勢,協助推動涉台糾紛妥善解決

——台灣地區居民李某某與馮某服務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馮某與台灣地區居民李某某簽訂《直播帶貨達人孵化技術合作協議》,合約約定由馮某向李某某提供短視頻漲粉、運營技術指導、直播技術培訓等服務。服務費用10萬元,李某某先支付8萬元,3個月後支付餘款。因馮沒有依約完成各項服務內容,也沒有幫助李某某實現快速漲粉,李某某訴至嘉善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馮某支付服務費、違約金13萬餘元。

【調解情況】

嘉善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後,指派涉台合議庭承辦該案。主審法官收到案件資料後,立即聯絡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並徵求調解意願。因雙方對於合約履行和違約責任的認知分歧較大,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嘉善縣人民法院及時啟動與縣台辦等部門建立的涉台涉僑民商事糾紛案件特邀調解機制,邀請台胞作為特邀調解員參與案件調解。該台胞特邀調解員詳細了解案情後,發揮自身「鄉音」以及經驗優勢,耐心對雙方進行調解疏導,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且協議得以自動履行。該涉台服務合約糾紛已妥善化解。

【典型意義】

嘉興地區台商台企多,為更好地進行涉台司法工作,嘉興法院透過成立涉台合議庭、台胞權益法官工作室等,持續深化涉台司法工作機制改革創新。 2020年,嘉興法院會同市台辦建立涉台民商事糾紛台胞特邀調解員機制,遴選享有較高聲譽聲望、熟知台胞風土人情和社情民意、具備較高法律素養和政策水平的台胞擔任特邀人民調解員,參與訴前、訴中、執行等環節的調解工作。本案特別邀請台胞調解員參與調解,透過發揮台胞調解員同鄉同音優勢,彌補法律剛性,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帶來的風險和社會成本,推動涉台商事糾紛高效妥善化解,增進了台胞對大陸司法的認同感。

【案號】嘉善縣人民法院(2024)浙0421民初1711號

案例4

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有效率化解涉外商事糾紛

——浙江科隼新能源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洛爾阿薩貿易有限公司、敘利亞公民K某買賣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K某系敘利亞公民,在我國投資成立了洛爾公司,K某系該公司唯一股東。洛爾公司因業務需要向科隼公司購買材料。 2023年6月,科隼公司交付貨物後,洛爾公司未能付清款項,拖欠金額20餘萬元。面對資金短缺壓力,科隼公司訴至海寧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洛爾公司立即支付貨款並賠償相應損失,K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調解情況】

海寧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第一時間了解案情並徵求當事人意見,啟動「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涉外糾紛訴調對接程序。調解員透過多方管道與尚在廣州的K某建立聯繫,組織雙方理性溝通,疏通矛盾。經過努力,雙方握手言和並達成調解協議,確定由洛爾公司分期支付貨款,K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雙方申請,海寧市人民法院發出民事裁定書,以司法確認的形式調處該起涉外商事糾紛。

【典型意義】

相較於國內商事糾紛,涉外商事糾紛往往有當事人聯絡難、送達難、審限長等問題。在這種背景下,靈活且有效率的商事調解顯得格外重要。本案探討運用「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方式進一步加強涉外糾紛訴調對接。調解員找準雙方利益博弈平衡點,幫助當事人疏通矛盾,解開心結,既堅守法律底線,又傾注司法溫情,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充分認可,為共建“一帶一路”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也是建構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創新措施。

【案號】海寧市人民法院(2024)浙0481民訴前調9035號、(2024)浙0481訴前調確2379號

案例5

釐清借貸“糊塗帳”,妥善化解新獲管轄權“第一案”

——香港居民洪某與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洪某某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穆某某系浙江桐鄉人。 2013年2月,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載明穆某某向洪某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八年,並對借款利息、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同年9月,洪某某又向穆某某轉帳10萬元。穆某某之後陸續向洪某某轉帳還款。 2023年5月,洪某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訴請判穆某某歸還10萬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審理過程中,穆某某對於洪某某共向其出借20萬元無異議,對2013年2月《借款協議》中還款期限、違約金、利息的約定以及還款金額有異議。

【裁判結果】

桐鄉市人民法院認為,洪某某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本案涉港民間借貸糾紛。本案雙方一致選擇適用內地法律審理本案,該院認定內地法律為本案審理適用的準據法。對於還款順序,在洪某某未舉證雙方對還款順序另有約定的情況下,認定優先清償2013年2月的借款。結合2013年2月《借款協議》前後文,支付違約金及利息的前提是穆某某逾期還款,但根據穆某某還款金額的認定,其已於2021年2月前歸還15.85萬元,遠超10萬元,故該筆借款不存在逾期的情形,亦不產生違約金及利息。 2013年9月的借款,穆某某已歸還6.55萬元,該院遂判決穆某某歸還洪某借款本金3.45萬元,並支付利息。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穆某某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

【典型意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底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格局作出重大調整,自2023年1月1日起,包括桐鄉市人民法院在內的嘉興地區7家基層法院均獲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桐鄉市人民法院牢固樹立「涉外案件無小事」司法理念,規範審理涉外民商事管轄「第一案」。本案雙方當事人素有款項往來,筆數多、金額大、持續時間長達9年之久,雙方對還款狀況都記憶模糊。審理期間,主審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並對雙方資金往來進行清單整理。對雙方爭議的《借款協議》中添加還款利息、違約金等相關內容的意見,未機械啟動筆跡鑑定程序,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本案妥善化解了香港居民和大陸居民之間的矛盾糾紛,也弘揚了誠實信用原則。本案入選全省新獲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十佳第一案」。

【案號】桐鄉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3民初5237號

案例6

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支持仲裁協議效力——上海予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成效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信承公司與森淼公司簽訂《購銷合約》,約定信公司向森淼公司購買拉桿箱14,000套,交貨期為2019年3月。合約第九條約定:「凡因本合約引起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寄信公司認為上述合約中的仲裁條款無效,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裁判結果】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包含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准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據此,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有瑕疵,不必然導致仲裁協議無效。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仲裁協議作出合理的解釋以確定其效力。從涉案合約第九條約定看,雙方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只是對「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的理解產生爭議。從文義來看應為一家仲裁機構的名稱。雖然上海市範圍內有多家仲裁委員會,但與「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名稱相近似的只有「上海仲裁委員會」。結合合約文義、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以及上海市轄區內設立的幾家仲裁機構的名稱情況,應確認上海仲裁委員會即為合約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依法有效。該院遂裁定駁回予信公司的申請。

【典型意義】

仲裁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督仲裁與支持仲裁並重,有利於培養社會解紛力量,使仲裁與訴訟形成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格局。在日常交易中將「某某仲裁委員會」寫為「某某市仲裁委員會」的情況下時有發生。善意解釋並確定仲裁機構,從而使仲裁條款有效,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利於引導當事人遵守契約精神。本案是人民法院維護仲裁協議效力、積極支持仲裁的典型案例。

【案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特35號

案例7

依法通知仲裁機構重新仲裁,保障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

——上海尋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呂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嘉興仲裁委員會受理呂某某與尋律公司因租賃嘉興市某大樓房屋引起的房屋租賃合約糾紛一案,於2023年1月11日作出仲裁裁決。尋律公司收到仲裁裁決後,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主張仲裁庭雖向案外人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詢問並製作筆錄,但筆錄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即被採信,違反法定程序;呂某某隱瞞授權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上鎖的事實,足以影響公正裁決。

【裁判結果】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仲裁庭在仲裁審查過程中向案外人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詢問並製作筆錄,在未交雙方當事人質證的情況下作為證據採信,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從糾正仲裁程序瑕疵,盡快解決雙方糾紛角度出發,法院通知嘉興仲裁委員會在三個月內重新仲裁。之後,嘉興仲裁委員會通知當事人予以重新仲裁,該院遂裁定終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

【典型意義】

為支持仲裁健康發展,盡可能減少司法和仲裁資源浪費,最高法院《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錄》對重新仲裁制度的適用範圍予以完善。本案在查明仲裁程序有瑕疵的情況下,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仲裁庭彌補仲裁程序瑕疵的機會。本案的處理,反映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監督職能,引導仲裁規範運作。

【案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4民特67號

案例8

網站運作主體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網路交易仲裁條款不成立

——曹某與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資訊網買賣合約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文交公司与案外人启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文交公司为启程公司提供《重回地球》影视衍生品的挂牌交易服务。2019年5月,曹某在文交公司运营的影视中心网站的“文e购”商城注册会员后,在其会员账户充值1003000元,资金全部购买《重回地球》衍生品。嗣后,曹某以《重回地球》衍生品的价值显著低于售价为由拒绝配送,并向文交公司提出退款请求。双方发生争议。曹某遂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文交公司之间的影视衍生品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文交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供电子版《衍生品认购协议》一份,认为依据该协议约定,本案应由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曹某认为《衍生品认购协议》未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不成立。

【裁判結果】

海寧市法院認為案涉仲裁協議有效,裁定駁回曹某的起訴。曹某不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庭提出上訴。

嘉興市中級法院認為,文交公司以一份空白的《衍生品認購協議》主張其與曹某之間存在仲裁協議,但未舉證證明在案涉交易過程中曹某簽署過上述協議,也未舉證證明其曾向曹某披露過該協議且曹某同意接受。作為交易網站的營運主體,文交公司掌握並可舉證註冊用戶完成電子交易流程中的所有數據電文,在文交公司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難以認定雙方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該院經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核准,裁定撤銷一審裁定並指示海寧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典型意義】

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各類網路交易平台應運而生,與平台相關的糾紛日益頻繁。消費者在註冊網路交易平台會員時,一般透過網路閱讀或簽訂多份由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包含的爭議解決條款屬於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網路交易平台如主張格式合約中的爭議解決條款發生效力,應就其已向消費者提示說明或消費者明確接受仲裁條款承擔舉證責任。如平台未能舉證證明上述情況的,則該仲裁條款對消費者不發生效力。本案明確了網路交易平台電子合約中仲裁條款的效力認定標準,依法保護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入選全省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十大典型案例。

【案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終1472號

案例9

創新打造「安商驛站」法治服務項目,積極回應外資企業司法需求

【基本情況】

2023年來,海寧市人民法院迭代深化“代表聯絡站+共享法庭”模式,全力打造“安商驛站”,為企業營造更優法治環境。為認真貫徹《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寧法院與海寧人大迭代升級「安商驛站」項目,舉行2024年度第一場法治服務系列活動-「企業涉外商事法律風險防範」專場,並特別邀請負責涉外商事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相關領導蒞臨指導。活動以「一場庭審旁聽、一次法規解讀、一組案例分析、一套防風險提示」形式開展,播放了《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視頻,發放條例單行本及重點條款解讀法治宣傳資料,與會人員在線觀看一起國際買賣合同糾紛的庭審視頻,法官現場分析兩則涉外糾紛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解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內容。法官、律師代表針對人大代表、外向型企業代表提出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一對一專業解答。

【典型意義】

海寧市人民法院「安商驛站」-「企業涉外商事法律風險防範」專場活動,近距離了解「走出去」民營企業涉外商事的司法需求,提供「四個一」多元化司法服務,暢通企業家反映通路,落實閉環解答機制。本次活動四級法院涉外審判庭聯動,參與人員廣泛,形式多元靈活,實現了服務內容與服務方式兩方面創新。活動也積極回應了海寧對外貿易、對外投資不斷增長,企業家涉外商事司法需求不斷增加的現實形勢,為人民法院服務保障「走出去」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新思路、新模式。

案例10

依法有效率辦理司法協作,保障本地企業訴訟權利

【基本情況】
自2021年起,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先後23次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轉遞的台灣智慧財產法院透過區際司法互助發送的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該院協助向嘉康公司協助送達該公司涉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的系列文件。其中2021年1次,2022年8次,2023年11次,2024年3次。該院司法協助專辦員收到請求書後,根據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供的受送達人地址,先後23次對嘉康公司進行了直接送達,送達成功率100%,該系列司法互助案件均在15天內高效率辦結。
【典型意義】
境外司法文書的送達,關係到當事人能否及時知曉涉訴訊息,為訴訟活動做相應準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指定司法協助專辦員,認真高效辦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積極履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約定,保障本地企業訴訟知情權,引導其積極應對訴訟。據悉,該案該公司積極應訴並在一審中勝訴,現該案處於二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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