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訴台胞吳某資訊網買賣契約糾紛案

梁某訴台胞吳某資訊網買賣契約糾紛案

 

2019年5月10日,梁某在台胞吳某經營的店舖購買了7瓶鹿胎盤素幹細胞膠囊提取物(以下簡稱涉案商品),實際支付了8300元。梁某收貨後,發現涉案商品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此主張吳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並依法賠償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吳某同意解除合約、退貨退款,並提交了涉案商品成分的檢驗證明和商品檢驗報告以證明涉案商品的安全性。

吳某居住於台灣地區且年事已高,為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在啟動涉台送達程序前,北京互聯網法院聯繫到吳某本人,向其介紹了互聯網審判的優勢,其表示對自己的首起涉訴案件十分關注,也希望通過便捷的程序參與到司法訴訟活動中。法院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條惠台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審判”的優勢,從關聯應訴案件、舉證質證到線上開庭,均安排專門的技術人員對吳某進行全程的訴訟指導,保障了涉台案件開庭的順利進行。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約、退貨退款。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為實質不安全食品,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於梁某要求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司法36項惠台措施」第14條強調,要適應涉台案件特點,不斷完善便利台灣同胞的線上起訴、應訴、舉證、質證、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資訊化平台。本案是「數位法院」建構為台灣同胞提供訴訟便利的生動實踐。在案件生效後,台胞吳某充分錶達了對北京法院網路審判工作便利性的認可,並向審判團隊成員表示感謝。本案依法及時平等地保護了台灣同胞的訴訟程序權益,大大提升了涉台糾紛的化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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