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陳某訴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預售合約糾紛案

北京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陳某訴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預售合約糾紛案

 

1997年8月1日,台胞陳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署《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以下簡稱《預售契約》),約定陳某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後某房地產公司將涉案房屋交付陳某並於同年8月4日在相關部門辦理了預售預購登記。陳某主張其已繳交全部購屋款並提交購屋發票,並主張其購屋後即返回台灣,但未收到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 2020年陳某來京定居,詢問辦證事宜時得知不存在登記障礙,但某房地產公司不予配合,故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某房地產公司主張,不確認購屋發票的真實性,不同意陳某的訴訟要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雙方所述及在案證據可知,陳某已經履行付款義務且入住房屋居住至今,現涉案房屋不存在辦理產權登記的客觀障礙,陳某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當地登記。

某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原判。該院認為,雙方爭議在於陳某是否實際履行了付款義務。雖然僅憑購屋款發票不足以認定陳某完成了付款義務,但考慮到付款時間距本案審理時已20餘年,未能保存付款憑證亦在情理之中。 《預售契約》約定付款方式係一次性付款,結合涉案房屋早已交付陳某使用,且自交付房屋起至本案訴訟前,某房地產公司從未向陳某主張過付款的事實,再結合陳某保有購房發票的情況,認定陳某已完成付款義務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現有證據情況下,一審一審款發票的情況,認定陳某已完成付款義務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現有證據情況下,一審款法院認定已確定已完成付款並無義務。

 

本案中台胞在大陸購房,因故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又因購房時間距今過久導致開發商難以核實購房款支付情況,面臨付款證據無法找尋且購房資格受限等問題。在事實審查過程中,法院克服因購屋週期過久導致購屋手續不規範、不完整的證據困境,從買受人面臨的行權不便的現實角度出發,以尊重當事人締約意願、穩定交易市場秩序為出發點,為台胞在京購房營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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