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廣東某拉鍊公司訴廈門某服飾公司、黃某某買賣契約糾紛案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廣東某拉鍊公司訴廈門某服飾公司、黃某某買賣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台灣地區居民黃某某作為保證人之一,自願在保證文書上簽字,承諾對廈門某服飾公司向廣東某拉鍊公司清償所有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因廈門某服飾公司沒有按期清償貨款,廣東某拉鍊公司向法院申請對該服飾公司、黃某某及其他保證人進行訴前保全,併申請對黃某某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同時向法院提交了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作為訴前保全申請的擔保。隨後,廣東某拉鍊公司向法院正式起訴,要求廈門某服飾公司支付拖欠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裁判結果

關於廣東某拉鍊公司申請限制黃某某出境問題,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認為,鑑於案涉糾紛事實較為清楚、黃某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較為清晰、臨近春節黃某某有近期出境風險,而且申請人已就此提供了充分擔保等情況,遂依法限制黃某某出境。

該案正式起訴立案後,廈門某服飾公司和案外人等提供相應擔保,並申請解除對黃某某的限制出境措施。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認為,廈門某服飾公司等提供的擔保已達到廣東某拉鍊公司申請保全標的額,足以保障後者的權益,遂依法解除了對黃某某的限制出境措施。

 

典型意義

限制出境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法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但同時,人民法院對於適用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一直持審慎態度,這也體現在最高法院「司法36條惠台措施」中,其第4條明確要求依法慎用限制出境措施。

本案中,黃某某是未了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限制其出境,符合法律規定。在廈門某服飾公司、案外人等提供充分有效財產擔保,請求解除對黃某某限制出境措施的情況下,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綜合考量申請人權益實現已有可靠保障、黃某某個人生活需要等因素,依法解除對黃某某限制出境措施,同樣符合法律規定,並且體現出善意、文明、必要等因素,依法解除對黃某某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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