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涉及新加坡、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馬紹爾群島、科特迪瓦、智利等8個國家當事人,彰顯了中國法院深刻把握服務保障高水準對外開放的時代要求,積極推動涉外商事海事糾紛高效、和諧、實質性化,為共建「一帶一路」和法治經濟發展極大地推動法治經濟發展能很好地發展法治經濟。
案例一涉及的外國貨輪在抵達智利瓦爾帕萊索港卸貨時發現貨損,新加坡、土耳其、智利三國當事人放棄提單背面條款約定的船旗國管轄協議,一致選擇在大連海事法院訴訟,以共同行動表明對中國海事司法的期待和信任。在處理本案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調解優勢,透過多輪「背靠背」溝通,推動各方達成和解並自動履行,用中國海事司法的「東方經驗」為外國當事人重新架起合作橋樑。
「人民法院運用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實質化解矛盾,促成各方保持長遠合作關係,為海洋產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後盾。」最高法民四庭相關負責人表示。
案例二涉及某國際貿易公司與海南某漁業公司購買並出口冷凍羅非魚引發的海上貨物運輸合約爭議,貨物運輸到港口後因無人提貨,導致貨物長期滯留產生了高額的貨櫃滯箱費。法院從保護企業利益、促進產業發展出發,將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融入辦案始終,運用「和為貴」的調解智慧,消弭各方利益分歧,平衡各方利益與風險,盡量減少企業損失,實質性化解各方矛盾,又促成後續各方保持良好關係,為後續各方繼續合作實現共贏打下基礎。
隨著「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經貿往來和海事活動日益頻繁,調解這一「東方之花」正在「絲路海運」航線上絢麗綻放。案例三是一起發生在國外海域的船舶碰撞糾紛,多個國家法院均具有管轄權,但當事雙方協商一致選擇寧波海事法院管轄並同意適用中國法。人民法院首次創新引入外國船東保賠協會參與調解,探索人民法院引導、船舶航運相關行業組織共同參與的涉外海事糾紛化解模式,成功破解碰撞事故賠償難題,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相關公司自動履行了全額和解款。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載體。法院不斷探索「訴仲調銜接﹢專家輔調﹢產業指導」等涉外解紛模式,創新建構「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以司法智慧書寫定分止爭新範式。案例四涉及孟加拉國何某與陳某買賣合同糾紛,由於本案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其權利義務關係散見於不同時段又紛繁瑣碎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案件存在“一案結、多案生”的風險。法院首創「商事調解﹢行樞輔調」模式,依托涉外民商事糾紛訴仲調「一站式」聯動解決平台,邀請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專家解讀政策,邀請香港籍法庭上法庭異地同步聯調,形成了「公制副調解員﹢調解員﹢調解員﹢的調解員。
跨境訴訟中長期存在的語言文字障礙以及公證、認證程序成本高、耗時長等問題,是長期困擾涉外商事審判的困難問題。案例五是一起涉烏茲別克斯坦的跨國買賣合約糾紛,人民法院積極運用「多語言協同﹢數位化賦能﹢柔性調解」多元化解機制,透過線上視訊方式進行授權見證、線上調解,切實做到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糾紛,積極為新疆打造亞歐橋頭堡提供中國向西開放。
案例六涉及瑞士某公司與河南某貿易公司、河南某煤電公司等清算責任糾紛案,面對巨額跨國糾紛、匯率波動衝擊、涉案因素複雜等諸多挑戰,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法官以定分止爭為目標,充分把握中外當事人繼續合作的需求,創新「證據交換—焦點鎖定—動態協商—協調推進」全鏈條調解模式,積極避免匯率波動風險,促成中外當事人當庭握手言和、簽署和解協議,實質性化解糾紛,打破了「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圓滿解決超千萬美元的跨國糾紛。
「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中,不斷總結提煉調解經驗,創新’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有力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和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奏響了’和合共贏’時代和音。”最高法民四庭有關負責人介紹道。
記者了解到,最高法於2025年7月發布了首批6個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近年來,人民法院持續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質效,透過調解化解了一系列重大複雜的跨國商事海事糾紛,有效維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讓中華傳統「和合共生、美美與共」的東方智慧漂洋過海,逐步將我國打造成為國際商事海事糾紛解決的優選地。 (見習記者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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