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糾紛多元化解 依法保護各方權益
福建地處東南沿海,依海而生,向海而興。 近年來,福建法院深化海事審判精品戰略,創新海事審判工作機制,加強海事糾紛多元化解,為福建海洋強省戰略實施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涵蓋海事債權確權、海上貨物運輸、海洋環境污染等多個領域,展現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環境資源保護、海運市場秩序維護、營商環境優化改善、糾紛爭議實質化解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也展現了福建法院凸顯“台”“海”優勢,對境內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理念,助力打造國際商事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突破傳統預告扣船 促成擔保實現和解
2022 年 6 月,曹某山與廈門某船務公司簽訂《船員雇傭協定》,次月被派遣至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所屬的“EVER CENTER”輪擔任機工一職。 工作一段時間后,曹某山因工傷在上海下船。
2024 年 2 月,曹某山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支付在船工資、隔離期休假工資、病假工資等共計人民幣 4 萬余元,並確認上述債權就“EVER CENTER”輪享有船舶優先權。 起訴后,因當事船舶即將停靠上海港,曹某山隨案提出扣押船舶申請。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規定,海事債權人基於船員工資、海難救助等 22 種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廈門海事法院打破傳統扣船的做法,創新向班輪船東「預告」扣船,即通過對接境外船舶境內代理,將船舶扣押申請預告境外當事人。 收到船舶扣押預告後,「EVER CENTER」輪的班輪經營人臺灣某航運公司立即轉告給船東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 該船舶管理公司主動提供足額擔保,曹某山撤回扣押船舶申請。
在徵詢雙方意見后,法院將該起涉外涉台爭議委託“福建省涉台海事糾紛解決中心”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 最終,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履行給付義務,曹某山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據瞭解,班輪是全球航運的重要形式和航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此前保全慣例,法院審查扣船申請后一般不通知被申請人,即「密行」作出裁定並直接扣押班輪。 “此舉雖符合法律規定,但將導致航運中斷、數千個集裝箱貨物運輸延滯,批量引發連環貿易、航運糾紛的’蝴蝶效應’。” 此案的承辦法官介紹說,廈門海事法院抓住班輪運輸資信良好、航線固定不易“跑路”的特徵,及時向船東“預告”扣船申請,通過接受擔保使船舶繼續營運,實現申請人權益有保障、班輪運輸及眾多貨主權益不受影響等多方共贏,在提升司法效能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了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
輪船擱淺受損洩油 賠償判決兩地認可
2016年9月15日,上海某海運公司所屬「港泰台州」輪遭受超強颱風“莫蘭蒂”影響,自廈門港錨地漂流至金門海域並擱淺,事故導致船體受損、船上燃油洩漏。 金門縣政府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組織環保局、海巡、岸巡等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潮汐變化,布放海上攔油索、岸際吸油棉索,並進行沙灘除汙,同時商請廈門海事局派遣油駁船參與殘油抽除作業。
救援及清汙工作完成後,由於各方對相關費用的支付主體及具體金額等產生爭議,金門縣政府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明賠償作業產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197萬余元,並訴請事故發生時的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市某油品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門縣政府作為案涉事故發生區域的主管單位,其組織、協調相關單位採取措施,有權就相關費用主張索賠。 案涉漏油事故完全是因「港泰台州」輪實際控制人深圳市某油品銷售公司的過失所致。 依照事故發生時的相關規定,該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明可以免責。
最終,法院判決深圳市某油品銷售公司向金門縣政府賠償合理的防汙清污費用及相應利息損失。 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金門縣政府主動選擇在大陸法院提起訴訟,體現了臺灣同胞對大陸海事司法的認同與信任。” 廈門海事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立案、審理至判決,廈門海事法院全流程落實同等對待原則,依法平等保護了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法院針對疑難複雜問題進行充分釋法說理,各方當事人在判決后均服判息訴,彰顯了大陸海事司法的公正與專業,獲得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涉欺詐止付信用證 守約方避損獲賠償
2023年10月,廈門某礦產公司(買方)與臺灣地區某工業股份公司(賣方)簽訂鐵礦石貿易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貨物將由新加坡某航運公司所屬的「阿克魯斯」輪從阿曼蘇哈爾港船運至中國港口。 隨後,買方依約向銀行申請開立了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五千余萬元的信用證。
2024年1月17日,廈門某礦產公司收到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來單通知書》,並附有貨物已裝船的清潔提單。 但根據船舶軌跡、吃水線等記載及船東反饋,廈門某礦產公司認為該輪至今仍停泊在起運港,並未裝貨,賣方與新加坡某航運公司存在提單欺詐的高度蓋然性。 眼看案涉信用證已屆承兌付款期限,廈門某礦產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中止支付信用證的申請,並提供足額擔保。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證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基礎單據交易,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銀行就負有在規定期限內付款的義務。 但在基礎買賣合同存在欺詐的情況下,法院可裁決中止支付信用證,此為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欺詐例外。
據此,法院依法裁定准許廈門某礦產公司止付信用證申請,並及時通知開證行。 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各方當事人均未申請覆議。 隨後,法院組織買賣雙方就包含貿易糾紛及信用證止付賠償等事宜進行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定:臺灣地區某工業股份公司認可法院止付裁定,並向廈門某礦產公司支付75萬元賠償款。
廈門海事法院通過明晰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並及時止付,避免了守約方的巨額損失。 同時,法院突破程式功能限制,以止付令為契機促成實體爭議實質化解,是法院全面融入兩岸融合示範區建設,助力構建更穩定、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附條件債權被確認 解決權利保障缺位
2021年6月3日,黃某談、林某俊與唐山某海運公司約定:黃某談、林某俊將其所有的“美濟”輪掛靠於唐山某海運公司名下對外經營。 2023年7月10日,上海某公司以「美濟」輪欠付加油款20萬余元為由,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黃某談、林某俊、唐山某海運公司連帶清償加油款項。 此後,「美濟」輪因他案進入執行程式,並被廈門海事法院拍賣。
廈門海事法院同時發佈公告,要求與該輪相關的海事債權人在指定期限內申請債權登記。 唐山某海運公司主張,如果前述尚在審理的加油款訴訟中其最終被判決需向上海某公司承擔責任,則其有權向實際船東黃某談、林某俊追償,故其就該項追償債權申請債權登記。 廈門海事法院准予登記,唐山某海運公司提起確權訴訟。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與普通的海事債權不同,唐山某海運公司追償的海事債權系附條件的海事債權,需待其在加油款訴訟中被判決承擔責任並且其向上海某公司實際清償債務等條件成就。
法院認定,附條件的海事債權和附期限的海事債權均屬於海事債權,為防止債權登記期限逾期,進而造成失權的不利後果,附條件、附期限海事債權的債權人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並請求判決確認債權的權利義務內容。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支援唐山某海運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該項附條件的海事債權。 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據此案的承辦法官介紹,本案從實質化解糾紛出發,兼顧“效率與公平”,明確了附條件、附期限的海事債權可以申請債權登記、可以判決確權的裁判規則,解決了以往實踐中附條件、附期限海事債權的權利保障缺位問題,展現了中國海事司法對各類性質的海事債權一視同仁依法保護的司法態度,就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相關規定的完善作出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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