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安法院創新合併調解讓當事人「握手言和」止紛爭

晉安法院創新合併調解讓當事人「握手言和」止紛爭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透過「審執合併調解、債務相互抵銷」的方式,一攬子解決相同當事人的兩起關聯糾紛,以司法智慧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案未平,一案又起

  2024年,陳某因林未按時償還借款,將其訴至晉安法院。審理中,林某提出抗辯,認為陳某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其質押的車輛變賣,造成財產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法院就此展開多番調解,但由於雙方對車輛的價值及變賣損失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且不願就兩項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抵銷處理,故法院只能就陳某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作出判決,判令林某歸還陳某借款五萬餘元。該案隨後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從林某被凍結的銀行帳戶中執行到位2萬餘元後,暫未查控到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久後,林某決定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向晉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償擅自變賣質押車輛造成的損失。

 

  統籌協調,標本兼治

  依照以往的處理方式,法院往往會將兩個案件分開處理:林某提出的財產損害賠償訴訟,將透過「開庭-判決-執行」的路徑來解決,耗時耗力且無法保證執行結果;陳某申請執行的借貸案件,則因林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導致某勝訴權益難以完全兌現。分開處理對雙方都無益處,更會使得雙方當事人「兩敗俱傷」。本案承辦法官徐光智了解上述情況後,認為只有一併處理這兩起關聯案件,才能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於是,他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現實情況,創新地提出將兩個案件進行合併處理,以求實質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

 

  合併調解,定分止爭

  「我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原告,我希望能直接得到現金賠償。」「之前法院已經判決讓你償還五萬元,現在剩餘三萬元為何遲遲不還?」在提出合併調解之初,雙方因前案造成的信任危機很快就暴露出來,徐光智法官秉持著專業、耐心的態度,循循善誘,為兩位當事人講明事理、講透法理,在安撫當事人情緒的同時,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包容:「林某,在民間借貸糾紛的執行中你已被凍結財產,又被限制高消費,對你的日常生活、他人評價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為何不合併調解,債務互抵,徹底解決糾紛?

  在法官的耐心勸解下,最終,雙方一致認為債務互抵確實是眼下最符合各自利益的解決方案,於是便各讓一步、握手言和,同意了合併調解的方案。徐光智法官當即帶領雙方當事人前往執行部門,陳某申請終結雙方民間借貸糾紛的執行,林某隨後也提交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撤訴申請。當天,兩個案件一次處理完畢。

  本案是人民法院實踐實質解紛的生動實踐,將「尋求案件最適解」思維貫穿訴訟全程,既減輕當事人訴累,又節約司法資源,更有效避免程序空轉。下一步,晉安法院將繼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斷創新工作機制,提升司法服務水平,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有效率、便捷、優質的司法服務。 (供稿者:晉安法院徐光智鄭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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