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協調處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共安全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協調處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台灣事務辦公室: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與台灣事務辦公室(簡稱台辦)在處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協調和配合,妥善處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維護海峽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峽兩岸關係的順利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處理涉台刑事案件,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法規。對觸犯刑律者,必須依法懲處。

  二、凡發生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當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勘查現場並用錄相、照相等方法記錄原始現場狀況,依法調查取證,對提取的各種物證要及時檢驗鑑定和妥善保管。

  遇有台灣居民被害身亡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為查清死因需要對屍體解剖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決定。有條件的應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公共安全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協調處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對查明的死者遺物應予妥善保管;死者的屍體處理要徵得家屬同意。

  三、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後,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同時通報當地台辦。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報告公共安全部。

  各地台辦對於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抄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

  四、各地公安機關在偵辦涉台刑事案件中,凡需與台灣警方聯繫,核查有關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事項的,一律上報公安部,由公安部商國務院台辦後決定與台方交涉的方式。

  五、海協是受權協調大陸各部門和各地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台灣當局授權與大聯繫的「民間機構」)進行聯繫的機構。各地公安機關需透過海協與台方聯繫或交涉的事項,由公安部、國台辦與海協協商統一口徑。

  台方回饋的情況,海協應及時通報公安部及國台辦。

  涉及兩岸雙向遣返刑事犯罪者的事項,執行公安部《關於實施大陸與台灣雙向遣返工作的通知》(公發[1991]3號文件。

  六、台灣警方透過海基會與海協聯繫,請求大陸公安機關予以協查的事項,由公安部商國台辦後通知有關地區公安機關辦理;需要當地台辦協助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各地台辦應積極配合。

  七、各地公安機關發布有關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新聞,必須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批;需透過中央新聞媒介報道的,必須報經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商公安部後方能發布。

  八、處理涉台重大治安事件,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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