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月刊:兩岸融合區涉台貸款詐騙刑事治理

中評社香港8月11日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台灣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馮霞與外交學院博士生何嘉欣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7月號發表專文《兩岸融合髮展示範區涉台貸款詐騙刑事治理》,作者認為: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在對台融資方面先行先試,為台灣同胞提供專屬的信用貸款服務,緩解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生活生產上的資金難題。但同時,鑑於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有所降溫,有不法分子利用大陸政策的善意,實施貸款詐騙犯罪,危害金融安全,應依法予以打擊。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大陸司法機關對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處罰依法享有管轄權;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可以依法啟動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對「人」和「物」作出裁判;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人」逃匿島內的,可以依法對「物」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之特別程序。文章內容如下:

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2023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推出並實施,對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融資服務作出了重要部署。同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福建實施意見》)提出加強金融對台服務,優化涉台營商環境。據此,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在涉台融資方面先行先試,為台灣同胞提供專屬的信貸服務政策,緩解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生活生產上的資金難題。但同時,由於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出現了現實的障礙,有不法分子心存免於刑事追訴的僥倖,利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信貸政策的善意,實施貸款詐騙犯罪,造成大陸資金的流失,損害金融安全。因此,依法加強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刑事治理,不僅能夠嚴懲犯罪分子,追回違法所得,而且能夠以儆效尤,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保障兩岸融合發展。
一、涉台信貸政策是實現台灣同胞同等待遇的一把雙刃劍

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信貸政策一方面促進台灣同胞在大陸享受與大陸居民的同等待遇,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台灣同胞在大陸實施貸款詐騙犯罪的隱憂。在大力推廣涉台信貸政策的同時,也應正視該政策下的貸款詐騙犯罪風險。

(一)涉台信貸政策是實現台灣同胞在大陸享有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

2023年9月以來,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專門為台胞台企推出了一系列信用貸款產品,如“台農貸” ①「台商興業貸」「台商創業貸款」②「台胞誠信閃貸」「台灣青年在榕就業消費貸款」③等,很大程度上緩解或解決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發展的資金困境。推出台灣同胞專屬的信貸產品是增進台灣同胞福祉和享受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體現出我們實現兩岸融合發展的決心和信心。

一方面,涉台信貸政策是台灣同胞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的金融服務待遇的必要措施。依據《貸款通則》第9條的規定,貸款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三種。大陸居民可以依據其需求和條件選擇任意一種貸款方式。然而,台灣同胞在大陸的發展初期,往往難以提供資產或第三人擔保,因而無法申請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因此,只有透過提供涉台信用貸款服務,才能全面保障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貸款的資格和權利。為此,福建省發布關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意見》的“15條措施”中推出“全省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證書線上管理平台”,統籌台胞台商在福建省的徵信服務工作,克服兩岸徵信資訊不對稱的難題,為台灣同胞在示範區內申請貸款提供了便利。此外,持證的台胞台商可以享受更多的金融優惠,如無需審核則自動納入「台胞信貸備選名單」等措施。 ④

涉台信貸政策更是得到政府部門、政策性銀行以及商業銀行的大力支持。 《意見》第21條強調「中央財政透過現有經費管道,支持福建進行涉台經濟合作、人文交流等」。 《福建實施意見》第20條提出,“建立和完善工作推進機制”,“財政部門要統籌落實好各項經費保障”。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實施意見》提出,“立足福建特殊區位,進一步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充分發揮農業政策性金融作用” ,「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信貸模式」。 ⑤興業銀行《支持海峽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行動方案》提出,“優化金融供給為台胞台企提供差異化服務”,“加強對台金融全面合作”。 ⑥此外,涉台信貸產品主要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助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提供貸款風險補償,或者得到地方政府融資增信基金支持,如“台企快服貸”⑦“台胞誠信閃貸」⑧等。
另一方面,除了金融服務同等待遇,涉台信貸政策也成為台灣同胞享有與大陸居民在其他方面同等待遇的重要保障。如前所述,在獲得金融機構及地方政府基金支持下,涉台信用貸款產品種類豐富,涉及日常消費、創業經營、企業經營、農業生產等多方面,貼合台胞台企的需求和特點。這為台灣同胞獲得與大陸居民同等的發展機會和營商環境提供了資金扶持和保障,促進台灣同胞充分參與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進程。

此外,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意味著台灣同胞在享有涉台信貸政策所帶來的福利的同時,應依法依規申請貸款,依申請用途合法使用貸款;如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承擔與大陸居民同等的刑事責任。

(二)涉台信貸政策的便利與兩岸現況也為貸款詐騙犯罪留下空間

首先,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為台灣同胞提供了線上申請貸款及跨境匯款等便利,給不法分子實施貸款詐騙犯罪留下了操作空間。第一,涉台信貸產品不僅無需提供擔保,而且大多數可以透過線上平台完成申請,未執行嚴格的貸款面談制度,甚至無需台灣同胞本人親自辦理,經由他人辦理也無需履行嚴格的委託手續。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線上信貸產品的便利,在島上發布大陸貸款廣告,聲稱只需提供雙證件、「護照」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台胞證),年滿18歲,即可在2個月內獲得15~3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⑨以幫助在島內的台灣同胞申請信用貸款,並將貸款匯給在島內的台灣同胞,或用於其他活動。第二,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為台灣同胞提供了便利的跨國匯款服務。例如,《台胞金融服務手冊1.0版》提出,台灣同胞從大陸匯款到島內只需向銀行提交本人有效的台胞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必要時需提交收入證明資料加以輔助。一般情況下台胞只需提供本人的台胞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即可完成跨國匯款。由此可見,上述措施在提供便利的同時存在的漏洞也顯而易見,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便利和漏洞在成功申請貸款後可以輕鬆容易地將貸款款項轉移至島內,並在案發前利用新出入境政策的便利性逃至島內。 ⑩

其次,兩岸現況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涉案貸款詐騙犯罪的發生。涉台信貸政策是大陸基於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為台灣同胞提供的同等待遇,因而不可忽略兩岸現況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影響。眾所周知,海峽兩岸分別於1990年和2009年訂立了《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在金門商談達成有關海上遣返協議》(以下簡稱《金門協議》)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互助協議》),為雙方遣返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移交罪贓物提供了法律基礎,兩岸司法互助得以順利開展並初有成效。然而,自2016年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堅持“台獨”立場,兩岸司法互助合作受此影響而有所降溫的同時,⑪也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大陸向台灣請求遣返貸款詐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返還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的難度。這一定程度上為不法分子跨越海峽兩岸實施貸款詐騙犯罪提供了“定心丸”,諸如,有不法分子利用此情勢,在貸款廣告中妄稱只要不去大陸或大陸管轄的區域,就可以不返還貸款,而且在島上不受任何影響,⑫慫恿台灣同胞一同實施涉台貸款詐欺犯罪。
儘管目前在民進黨當局的阻撓下兩岸交流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兩岸刑事司法互助的各個方面仍在努力開展中。基於《互助協議》呈現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精神,對於在大陸發生的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大陸應依法率先採取相關刑事治理行動,進一步推動開展兩岸司法互助合作,以提高共同打擊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成效,促進兩岸在各領域健康、有序、持續地融合發展。

二、涉台貸款詐騙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以保障兩岸融合發展

《刑法》是打擊、預防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提供管轄權依據和定罪量刑依據,維護貸款管理制度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也就是說,大陸司法機關依法對涉台貸款詐騙行使刑事管轄權,並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是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涉台信貸政策得以有效執行、持續進展的法律保障。

(一)涉台貸款詐欺刑事管轄權的依據

刑事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所享有的對其主權權力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刑事犯罪進行起訴、審判和處罰的權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刑事法律適用於哪些地域,即屬地管轄權;二是刑事法律適用於哪些主體,即屬人管轄權。 ⑬

眾所周知,無論是歷史事實或國際法、國內法,台灣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個中國原則一直是世界公認的。

首先,基於刑事管轄權而應肯定的是,大陸司法機關對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所實施的犯罪享有屬地管轄權。也就是說,依據《刑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台灣同胞在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犯罪行為,或者其犯罪結果發生在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大陸司法機關都有權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關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從屬地管轄權的角度應分三種情況:第一,如果台灣同胞在大陸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在大陸,大陸當然有權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第二,如果台灣同胞在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由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據當地的刑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如果台灣同胞在台灣實施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台灣,基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大陸司法機關仍有權依據《刑法》第6條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
如前所述,通常情況下,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是由台灣同胞本人或委託他人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實施的,且導致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顯而易見,其犯罪行為發生在大陸,犯罪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因此,大陸有權依據《刑法》第6條屬地管轄權追究涉案台灣同胞的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台灣同胞在島內向在大陸的人員提供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證明材料,由在大陸的人員向大陸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最終將貸款款項轉移至台胞的島內帳戶上,則位於島內的台胞與在大陸的人員將會構成涉台貸款詐騙的共同犯罪。儘管位於島內的台胞提供證件材料的行為是在島內實施,但其行為屬於上述涉台貸款犯罪活動中的關鍵環節,最終導致大陸的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的結果。因此,大陸有權對在島內涉案的台灣同胞基於共同犯罪而行使屬地管轄權。

其次,基於法理而言,大陸也理應積極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行為主張並行使刑事管轄權。第一,如前所述,大陸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依法享有屬地管轄權。第二,涉案貸款詐騙犯罪不僅造成大陸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也對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第三,在大陸,貸款詐騙犯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而台灣對詐欺犯罪的打擊力度不足,量刑時對詐欺犯罪常常網開一面,甚至被稱為「詐欺犯的天堂」。 ⑭若涉台貸款詐欺犯罪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而依據台灣有關規定對其網開一面,也明顯有違「罪責刑相統一」原則。第四,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主要受益者是在島內居住的台灣居民,貸款詐騙的款項從大陸轉移至島內後,台灣居民可用於其在島內的日常生活生產中,甚至對島內的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因而台灣就此對貸款詐騙缺乏採取相關刑事措施的內驅力。綜上,大陸對涉台貸款詐騙犯罪主張並行使刑事管轄權,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也合乎情理。

(二)涉案貸款詐欺罪名認定的依據

涉台貸款詐欺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193條貸款詐欺罪。首先,涉台信貸服務的對象為台灣同胞或台資企業。例如,「台胞誠信閃貸」的服務對象為台灣同胞個人、個體工商戶或台資企業;「台灣青年在榕就業消費貸款」的服務對象為台灣同胞。台灣同胞作為“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在申請涉台信貸服務時應提供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而台資企業是指依法在大陸登記註冊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涉台貸款詐騙的發生需經由台灣同胞或台資企業作為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因此,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主要行為主體通常為台灣同胞或台資企業,如前所述,大陸司法機關據此也享有屬人管轄權。

這裡需要明確的是,台資企業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第一,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台胞個體工商戶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則可以構成貸款詐欺罪;如果台胞個人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台資企業的,或者設立台資企業後主要實施犯罪活動的,或者盜用台資企業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應當認定為貸款詐欺罪。第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具有法人資格的台資企業實施貸款詐騙犯罪,應對組織、策劃、實施該貸款詐騙行為的人員依貸款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構成貸款詐欺罪要求涉台貸款詐騙的台胞台企在詐欺貸款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依據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能單純以不能返還貸款而以犯罪論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⑴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貸款,⑵非法獲取貸款後逃跑,⑶肆意揮霍騙取貸款,⑷使用騙取的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⑸抽逃、轉移貸款、隱匿財產,⑹隱匿、銷毀帳目,或搞假破產、假倒閉,⑺其他非法佔有貸款、拒不返還的行為。據此,司法實務應嚴格審查台胞台企在申請貸款時的經濟狀況、在取得貸款後的使用狀況、在貸款到期後的還款意願等情況來判定。 ⑮而如果申請貸款時資金狀況良好,將貸款用於生產經營、改善公司福利待遇,不能返還貸款是因為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個人意誌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或者將大部分貸款用於生產經營,少部分用於個人揮霍等,⑯都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欺罪。

最後,構成貸款詐欺罪要求涉台貸款詐騙的金額達到「金額較大」。依據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金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金額計算,並將案發前已歸還的金額扣除。依據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5條的規定,貸款詐欺罪「數額較大」是指5萬元以上。如涉台詐欺貸款的金額尚未達到上述標準,則不以貸款詐欺罪定罪處罰。

此外,若台胞台企將貸款用於組織、參與、資助「台獨」活動,除了構成涉台貸款詐欺罪以外,則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如分裂國家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依法應數罪併罰,從重處罰。若台胞台企假借申請貸款的名義取得其他台灣居民的身分證件後,將該身分證件用於其他活動,情節嚴重的,涉嫌盜用身分證件罪;如用於其他犯罪活動,應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依法對涉台貸款詐騙「人」「物」作出裁判以確保兩岸融合發展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大陸司法機關對涉台貸款詐騙「人」及「物」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據。大陸依法處理涉台貸款詐騙犯罪的刑事程序主要有普通程序以及特別程序。只有依法啟動刑事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才能對涉案的「人」處以刑罰,並沒收涉案的「物」。尤其是沒收涉案的“物”,挽回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對維護經濟秩序及金融安全、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均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所謂對「人」的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是指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構成涉台貸款詐欺罪的台灣同胞可以依法啟動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依法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對「人」判處刑罰,並沒收涉案之「物」。如前所述,儘管目前海峽兩岸在司法互助合作方面有所降溫,但大陸仍可依據《金門協議》和《互助協議》向台灣提出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的請求。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屬於《互助協議》第4條明文規定的“經濟犯罪”,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的犯罪類型,如果涉案台灣同胞潛逃至島內,則可以依據《金門協議》和《互助協議》將其遣返至大陸後,依法啟動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對「物」的特別刑事訴訟程序,即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指對於逃匿島內的涉嫌貸款詐欺罪的台灣同胞,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大陸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具體而言,包括三個面向:
首先,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要依法認定其屬於適用的案件和適用的條件。第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609條、第610條及第611條等相關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於包括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等“重大犯罪案件”,因此,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在此範圍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即涉嫌貸款詐騙罪的台灣同胞如果逃匿島內,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則可以依法啟動涉台貸款詐騙所得沒收程序。第二,依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對於台胞台企因涉台貸款詐騙犯罪而取得的貸款款項,應予以追查並強制收繳,並及時返還給相關金融機構。事實上,由於這是對犯罪者違法所得的強制處理,不是一種刑罰,⑰因此,在大陸司法機關未對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的台灣同胞作出刑事裁判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法追繳其因貸款詐騙犯罪而獲得的貸款款項。第三,對於實施涉台貸款詐騙的台灣同胞,如果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死亡的犯罪案件」的條件,也可以對其違法所得啟動沒收程序。

其次,對於涉台貸款詐欺犯罪案件的違法所得的範圍要依法認定。依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6條的規定,違法所得是指「透過實施犯罪直接或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具體解釋如下:第一,依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應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真實、合法的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第二,依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17條的規定,申請沒收的財產應「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第三,「違法所得」包括經由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及其收益。因此,因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所獲得的非法貸款而產生的利息、用該貸款購買的房屋、設備及其產生的租金等收益,也在「違法所得」範圍內,應依法予以收繳。

最後,對於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要依法執行。第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以及《刑訴法解釋》第521條和第522條的規定,如果涉台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內,則主要由示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第二,依據《刑訴法解釋》第530條的規定,如果涉台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以外的其他地方,則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第三,如果涉台貸款詐騙犯罪違法所得位於島內,應依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第23條的規定,透過海峽兩岸協議來執行。也就是說,大陸司法機關可以依據《互助協議》第9條的規定,向台灣提出協助沒收違法所得的請求,將違法所得返還至大陸涉案金融機構。雖然這種途徑是基於兩岸現況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但仍有一定的現實操作性。根據統計,海峽兩岸在跨境電信詐欺案件罪贓物罪扣返還被害人問題上,自《互助協議》生效以來至2023年12月,已有20個案件完成罪贓物移交,分別由大陸返還台灣被害人1,456萬餘元新台幣,由台灣回饋大陸被害人5,367萬餘元新台幣。其中,2023年由台灣回饋大陸被害人935萬餘元新台幣。 ⑱可見,海峽兩岸在罪贓物方面已有一定的成效,有成功經驗可供參考。

四、結語

為拓寬兩岸交流合作領域與管道,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推出一系列涉台信貸政策,給予台灣同胞在大陸生活生產以資金保障,是實現台灣同胞在大陸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應在正確認識及全面把握「實現台灣同胞同等待遇」的基礎上,率先探索可複製的涉台信貸服務經驗與治理方案。另一方面,台灣同胞在享有涉台信貸政策的便利與優惠的同時,也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依規申請及使用貸款。如發生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應承擔與大陸居民同等的刑事責任,並返還佔用的貸款。眾所周知,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了大陸司法機關對於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域依法處罰涉台貸款詐騙犯罪刑事治理的主權權力,《金門協議》和《互助協議》也為兩岸共同打擊涉台貸款詐騙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礎和有成效的機制保障。因此,海峽兩岸應基於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貫徹落實《互助協議》的精神,重視涉台貸款詐騙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積極開展司法互助合作予以共同打擊,以推動兩岸融合發展走深走實。
註:

①請參閱“建設兩岸融合髮展示範區,福建最新發布四方面15條措施!”,http://www.fujian.gov.cn/zwgk/ztzl/tjzfznzb/ggdt/202311/t20231130_6320326.htm。

②請參閱“用心用情、賦力賦能興業銀行廈門分行以金融’金鑰匙’助台胞台企創業興業”,http://fj.people.com.cn/n2/2023/1207/c181466- 40670095.html。

③④⑧參見《台胞金融服務手冊1.0版》,第15~17頁。

⑤“農發行推出實施意見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https://www.adbc.com.cn/n354793/n354835/c562621/content.html。

⑥“興業銀行推出《支持海峽兩岸融合髮展示範區建設行動方案》”,https://www.cib.com.cn/cn/aboutCIB/about/news/2023/20231106_2.html。

⑦請參閱福建省金融服務雲端平台,https://m.fjjfypt.com/jfy/zhuanqu/kuaifudai/trade/detail?kfd_type=TAG_KFD_TQDK。

⑨⑫“大陸供款是什麼?當心淪為警示戶和通緝分子”,https://yuan loan.tw/article/continental-loan/。

⑩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出站支持福建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十項出入境政策措施”,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9280988/content.html。

⑪ 參見薛永慧:《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成效與挑戰》,載《台灣研究》2018年第3期,第48~57頁。

⑬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277頁。

⑭請參閱“台灣,怎麼成了’詐騙天堂’”,http://tw.people.com.cn/n1/2016/0519/c14657-28361490.html。

⑮參見蔡永成:《貸款詐欺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司法認定》,載《武漢公安幹部學院學報》2018年第1期,第45~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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