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代網訊(通訊員 陳緣玲)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涉台調解調委會調解了一個勞動合約糾紛案件。
周某於2001年5月1日進入福建省廈門某鋼業公司從事相關產品檢驗職務,並簽訂勞動合約。近期,雙方因調整工作崗位起爭議,周某因不適應新崗位,不想調整,找到企業要求調回原來的工作崗位,或希望企業能給予合適的補償後解除勞動合同,但屢被相關領導拒絕,多次協商未果後,周某無奈之下向海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該案件符合庭前調解,現法院特邀海滄區涉台調解調委會調解。
海滄區涉台調解調委會接到案件後,首先收集相關信息,了解事情原委,秉持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傾聽雙方的意見和想法。透過深入的溝通與交流,讓當事人對整個案件及影響有個預判,調解員幫助雙方清晰地認識到如果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程序複雜、耗時費力、成本高,案件本身存在風險,是有可能勝訴,也有可能敗訴的。如果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程序簡單,形式靈活多變,為雙方省去很多時間和精力。並幫助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透過熟練、正確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讓他們明確自己的責任。
在調解員耐心細緻地釋法說理下,雙方差距不斷縮小,最後達成調解協議。 (供稿單位: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新陽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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