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專辦高效率促調事心雙解少年歸途

近日

涵江法院依托涵江區台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速立、速調、速結」一起涉台、涉未成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涉9方共16個主體完成責任分配,並於調解協議簽訂當場履行完畢,切實保障了台胞當事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違規駕駛飛來橫禍

 

2022年12月23日晚,像往常一樣散步的台胞陳女士突然被撞到在地,足部骨折。

經調查,係未成年唐某、蘇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陳某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碰撞後,摩托車甩出撞到陳女士致傷,交警認定,轎車駕駛人唐某無證且高速駕駛負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人陳某無準駕紀錄駕駛負次要責任、陳女士無責任。後,陳女士因傷產生醫療費、照護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四萬餘元。

 

責任不清賠償難追

陳女士認為,唐某和蘇某未成年且無證租車、吳某和鄧某幫忙租車、陳某無準駕紀錄駕駛摩托車、朱某出借摩托車均有過錯,故唐某、蘇某、吳某及三人的法定監護人、鄧某、朱某、陳某、租車公司、轎車車主、轎車保險公司均應負賠償責任。

因案涉當事人較多,責任難以釐清,陳女士在收到唐某方的15000元賠償款後,各方當事人對剩餘損失的賠償一再推諉,遂訴至本院。

 

 

涉台專辦法官陳蓉蓉拿到案件後,立即對案涉人員身份及租賃、委託、保險合約等關係進行梳理,發現三個難點:一是案涉小型轎車有投保交強險,需要保險公司在投保範圍內先行賠付再向相關侵權責任人追償,有可能“案生案”,時間長、效率低;二是案涉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故交強險賠償範圍內的金額不能按比例分割,需要單獨劃分,金額計算複雜;三是案涉人員較多,事故損失較大,摩托車駕駛人陳某、轎車車主許某均已提起訴訟索求賠償,當事人向法院表達經濟壓力較大。

為此,陳蓉蓉法官決定嘗試透過調解,促成各方當事人和談,以幫助陳女士盡快拿到賠償,給這場事故劃上句號。仔細分析後,陳蓉蓉法官按照「確定賠償責任人——劃分賠償責任比例——協調賠償金額」的思路一一打電話溝通,經過十餘天近百通電話的努力,各方當事人最終同意由法院組織調解。

為充分掌握台胞當事人的權益和情感訴求,涵江法院在正式調解前聯合涵江區台辦召開了案件分析會,並邀請台胞調解員參加,區台辦工作人員和台胞調解員充分肯定了法院的調解方案。

 

剛柔並濟情法兩盡

此次調解部分當事人透過「雲調解」參加,涵江區台辦主任耿明華、涵江法院副院長林艷艷、台胞調解員張勝興旁聽了此次調解,並對案涉當事人做了相應的警示教育——

一是未成年不是逃避責任、逃避法律的擋箭牌,切勿心存僥倖尋求刺激、刺探法律底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位老師,要關注關心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成長變化,及時引導、及時規勸。

二是人人都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無照駕駛、高速駕駛轎車、摩托車等機動車是違法的,切勿拿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開玩笑。

第三是不能將朋友情義凌駕於法律之上,應正確認識「幫忙」租車的本質是縱容朋友犯錯,害人害己。事故發生後,面對錯誤要勇於承擔責任,主動溝通,及時化解。

最後,因租車公司出租案涉轎車的相對方是鄧某,係成年人,租車公司及案涉小型轎車車主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故陳女士同意撤回對租車公司及案涉小型轎車車主許某的起訴。其他當事人同意依法院確定的賠償份額直接當場向陳女士賠償,保險公司無須在投保範圍內先行賠償。陳女士亦同意以較低標準計算護理費、誤工費等,各方當事人當場達成調解,案結事了,事心雙解。

 

最好的司法宣傳就是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好的法治宣傳員就是案件當事人。

 

本案的高效率化解,既為唐某等少年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課,也讓常居涵江的陳女士進一步感受到司法效率以及對台胞當事人的關心關懷。

今後

涵江法院將加強台胞司法服務建設,公正高效審理涉台案件,妥善化解涉台矛盾糾紛,有力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積極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保障,並將持續關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共同創造關心關懷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法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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