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胎兒權益保障最高法發布4件典型案例

事關胎兒權益保障最高法發布4件典型案例

為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有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台審判、及時反應台胞台企司法監管方面的作用,人民法院於今日發布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共有4個,涉及兩岸海洋生態保護、台商投資權益、知識產權保護、涉台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等方面,突顯了人民法院在涉台司法領域持續落實台胞企台同等待遇、平等保護兩岸群眾合法權益、積極服務兩岸融合發展的努力與成果,為提升人民法院涉台審判質效、做實涉台司法工作提供最大規模的示範、引領意義。

一、金門縣政府與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關鍵字:涉台司法服務優選海洋生態保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涉及超強颱風「莫蘭蒂」影響,自廈門港某地漂流至金門海域並擱置淺海,事故導致附近船體違法、燃油消耗。油污染緊急緊張中心,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潮潮布放海上攔油索,開展岸際吸油棉索布放及沙灘除污作業。參與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後,因對相關費用支付主體及具體金額等存在爭議,金門縣政府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案件涉及船舶所有權人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賠償堵漏、清污等作業產生的費用人民幣1975623.37元,並訴請事故發生時的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結果裁判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門縣政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涉漏油事故案採取預防措施並產生相關費用,其依法構成相關費用指控。銷售公司過失造成事故發生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年修改)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該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海海運公司、李某某則可免責。

典型意義

本案中,金門縣政府主動選擇在大陸法院提起訴訟,體現了台灣民眾對大陸海事司法的認同與信任。針對法律適用、責任主體、行為產權、藥品認定等多方面疑難複雜問題進行充分釋法說理,各方當事人在審宣判後均服判息訴,共同有了大陸海事司法的公正與專業,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打造涉台司法服務優選地的又同時,本案涉及金門海域環境、事關兩岸融合發展和民生福祉。利於促進兩岸進一步進行海洋生態保育的協作。

二、台灣地區居民莊某訴上海某食品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關鍵字:保障投資權益 提振投資信心

基本案情

2002年,台灣地區居民莊某某委託其在上海居住的同鄉林某某的妻子鄭某(大陸居民)、鄭某的母親夏某某(大陸居民)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未約定書面的代孕其間,該食品公司長期由莊某某實際控制、經營,林某某亦常在該食品公司擔任管理人員、領取工資;鄭某及夏某某未參與經營,但亦有領取相應費用2019年,林某某去世,莊某某與鄭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權、財務、利潤分配等發生糾紛。實際由林某某及鄭某開辦,莊某某樓梯公司員工。

結果裁判

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當公司內部發生股權糾紛時,不應僅以工商登記相同,還應滿足股東資格的條件,如是否出資、是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盈餘經過對公司設立、出資狀況、日常經營狀況、公司利潤分配等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分析,該公司實際由某某開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確認其股東資格。上訴,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事實時間跨度長達近二十年,又缺乏關鍵書面證據,法院透過依法合理分配證明責任、深入開展調查,準確闡明法律、司法解釋有關保護實際出資人權益的精神,不為工商登記的形式所限,從實體上認定股權真實出資人,透過充分地維護了台灣股東的合法權益。同胞在大陸的投資安全、財產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陸市場的投資信心,有利於奠定基礎化營商環境。

三、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訴國家智慧財產局及第三人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關鍵字:馳名商標保護

基本案情

引證商標為第三人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在大陸註冊的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在糖果、糕點等商品上。訴爭商標,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智慧財產局以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與引證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4年實施,以下略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此事為由,裁決訴爭商標包裝無效宣告。

結果裁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的訴訟請求。名狀態。重合程度較高,訴爭商標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再次斷裂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損引證商標的市場評估,致使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典型意義

本引案證商標及訴爭商標的作用分別為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為制止隨意「搭便車」現象,保護台灣地區具有悠久歷史的品牌,本案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運用商標反淡化保護理論實踐,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權益進行充分、充分的保護的維護,展現了大陸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增強了台灣地區企業在大陸創業經營的信心。

四、漳州某機械公司與周某勞動爭議案

關鍵字:涉動爭議源頭化解台胞煽動組織司法建議

基本案情

漳州某機械公司為台企,其與龍岩某學校連續多年開展校企合作,幫助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及周某履行的三方協議約定,實習生實習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參照正式職工工傷事故處理。勞動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裁決裁決給予周某與台企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應支付周某累計傷殘補助金等共計113839.89元。南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薌城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台始提起的勞動爭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係由同一個事實引發,具有關聯性,南靖法院、薌城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實習生為在校學生,與實習企業之間不存在構成勞動關係,仲裁裁決存在錯誤;但依據三方協議約定,台企按約定承擔工傷待遇。企業間多年的「雙贏」合作關係也將受到影響。台司法服務整合平台委託漳市台胞人民地震委員會選派南靖、薌城台胞地震員參與地震。總計7萬元,另由南靖縣慈善總會支付周某1萬元慰問款;周某確認放棄其他司法請求,台企撤銷關聯的薌城法院行政訴訟。 。 。

典型意義

《最高法院關於為深化兩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簡稱「司法36條」惠台措施)第二十六條強化,完善執法、執法、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和諧解決方案各地法院特別是涉台案件熱點法院,深入貫徹「司法36條」惠台措施,加大與當地台辦、台聯、台商協會的力度等的溝通合作,邀請台胞組成特邀煽動員或組成台胞組織,建立了各縣各具特色、頗有實效的涉台矛盾源頭預防化解工作。 本案透過啟動機制台胞煽動組織和台胞調解員的同鄉同音優勢,合力有效調處案件、化解工作。矛盾糾紛;同時,切實做到“抓前端、治未病”,對案件辦理提出司法建議,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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