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發布涉港澳台多元化糾紛解決專題典型案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近年來,為協助海南自貿港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海南一中院充分發揮國際商事糾紛「三位一體」多元化解創新制度優勢,將訴訟、調解、仲裁等爭議解決方式無縫對接,共同推動國際商事矛盾糾紛化解。在對審理的涉港澳台多元化糾紛解決案件進行梳理和總結的基礎上,海南一中院發布《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多元化糾紛解決專題典型案例》。
發布5篇案例具有很強的代表性,著重從引導推動不同解紛方式有序融合銜接、推進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創新、境外調解機構線上調解助力高效解紛、發揮港籍陪審員優勢為企業紓困解難、實現國企與外資企業利益的平衡兼顧等方面,呈現海南一中院在涉港澳台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對於妥善、實質化解國際商事糾紛具有重要藉鑒與示範意義。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涉港澳台
多元化糾紛解決專題典型案例目錄
案例1 海南某公司與香港居民林某某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引導爭議依「訴訟→調解→仲裁」方向多元有序流動,實質化解涉港合約糾紛
案例2 香港居民黃某某與符某某借款合約糾紛案-推動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探索創新,積極辦好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首案
案例3 香港某貿易公司與海南某電商公司買賣合約糾紛案-發揮「合作機制+智慧平台」雙重優勢,引領傳統調解方式換代升級
案例4 海南某特科技公司與端某某、香港WX公司、新疆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安排香港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工作,妥善化解涉港重大案件糾紛
案例5 某惠物業服務公司(香港獨資企業)海南分公司與海南某旅遊開發公司物業服務合約糾紛案-立基於「降本增效」促進爭議高效、實質化解,實際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案例1
海南某公司與香港居民林某某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引導爭議依「訴訟→調解→仲裁」方向多元有序流動,實質化解涉港合約糾紛
【海南某公司與香港居民林某某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基本案情】
2017年,香港居民林某某購買了海南某公司開發的一處海南省內商品房,雙方於當年簽訂《商品房買賣合約》並辦理了購屋合約的預售備案登記手續。後,林某某僅支付前期購房款,至今尚有剩餘購房款未付清,海南某公司亦未將房屋依合約約定期限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至林某某名下。 2022年,海南某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其與林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海南一中院,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解除房屋預售備案手續。
【辦理結果】
2022年9月,海南一中院向海南國際仲裁院調解中心發出《委託調解函》,將海南某公司和林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約糾紛委派海南國際仲裁院調解中心調解。海南國際仲裁院調解中心接受海南一中院委派後,在徵求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指定富有調解工作經驗和同類案件仲裁審理經驗的調解員為本案進行調解。因林某某為香港居民,且居住在香港,為使當事人免於為糾紛化解事宜奔波於內地與香港之間,最大程度便利當事人,提高調解效率,本次調解通過“線下+線上”模式進行,即調解員及海南某公司在調解中心的調解室出席調解活動,林某某透過遠端視訊出席。調解員透過對本案案情及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原因進行深度挖掘後,為合約解除後備案的解除、已付購房款的退還、合約履行期間的雙方損失等系列關聯問題進行了充分梳理總結,併給出多種處理思路。最終,雙方當事人結合各自利益,從公平互惠的角度出發,選擇了最佳調解方案,達成調解協議。其後,在案涉合約本無仲裁約定條款的情況下,海南某公司和林某某另行達成仲裁協議,請求透過海南國際仲裁院對其調解協議出具仲裁調解書。最終,仲裁庭嚴格依照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進行審理,並進行了充分的實體審查,依法出具仲裁調解書,為雙方化解了一場積壓多年的矛盾。
【典型意義】
海南一中院立足海南自貿港建設發展實際,堅持推進建構國際商事糾紛「三位一體」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與海南國際仲裁院多方位協調聯動,旨在實現不同糾紛解決機制靈活銜接的新突破,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點與特色。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仲裁機構多年來建立的國際化、規範化、科學化的管理架構為基礎,透過訴前委託仲裁機構調解中心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繼而由仲裁機構直接出具仲裁調解書,在實現「訴訟→調解→仲裁」良性、高效循環的同時,真正做到案件「走出法院」,透過訴訟外的「調解+仲裁」雙軌運作模式實質化解爭議。本案的妥善辦理,一方面保障了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獲得強制執行力,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案件重回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不僅有效緩解了法院案件壓力,也切實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在實現便利、高效的一站式糾紛化解方面具有一定示範和引領作用。
案例2
香港居民黃某某與符某某借款合約糾紛案
——推動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探索創新,積極辦好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首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香港居民黃某某因與符某某借款合約糾紛,向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提交起訴資料。在正式立案前,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案件管理辦公室透過國際商事糾紛「三位一體」多元化解機制,將該案委派至海口國際商事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2021年11月12日,經海口國際商事調解中心主持調解,黃某某與符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生效後,雙方共同向海南一中院申請司法確認。
【辦理結果】
海南一中院經審查認為,依照《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第9條「在自由貿易港區域內設立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案件,探討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審判機構集中受理與審查」的精神,申請人黃某某與符某某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裁定:申請人黃某某與符某某於2021年11月12日經海口國際商事調解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海南一中院受理的首例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根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司法確認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對於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而言,如何發揮司法確認程序優勢,促進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成為一道亟需破解的難題。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特別指出,「在自由貿易港區域內設立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審判機構集中受理和審查”,該意見體現了最高院寄希望於海南法院要發揚“敢闖敢試、敢為人先”的特區精神,並為海南涉外民商事審判機構解放思想、大膽創新、主動作為提供了政策支持。本案中,海南一中院有效運用自行首創的國際商事糾紛「三位一體」多元化解機制,實現訴訟糾紛與非訴解決方式高效對接,為當事人提供了極大便利,在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方面做出了積極有益探索。
案例3
香港某貿易公司與海南某電商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發揮「合作機制+智慧平台」雙重優勢,引領傳統調解方式換代升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香港某貿易公司因與海南某電商公司進出口某日本化妝品問題發生爭議,遂將糾紛訴至海南一中院,請求海南某電商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案件開庭審理後,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均有調解意願,故海南一中院於2022年6月22日透過民商事線上糾紛調解平台(ODR),將本案委託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 IDRRMI)進行調解。
【辦理結果】
2022年6月29日,經過IDRRMI香港調解員進行專業化引導式調解,香港某遊輪公司與海南某電商公司就解除案涉《銷售合約》、海南某電商公司支付金額及期限等內容達成調解協議,並由海南一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
【典型意義】
2019年12月,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與香港國際爭議解決與風險管理協會(IDRRMI)建立合作機制。本案係依托該合作機制,並運用創新研發的民商事線上糾紛調解平台(ODR),促成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典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慮糾紛產生背景,以及香港調解員在了解當地情況、行業習慣等方面的優勢,從專業、高效處理爭議的角度出發,充分發揮香港與海南在調解方面的互補優勢,在委託調解後,透過香港調解員專業化引導式調解,成功打破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僵局。同時,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手段,將開庭、調解、送達等各環節工作均透過線上方式完成,透過搭建全方位、立體化的糾紛解決平台,引領傳統糾紛解決方式升級換代,調解結果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與好評。
案例4
海南某特科技公司與端某某、香港WX公司、新疆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
——安排香港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工作,妥善化解涉港重大案件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新加坡某特公司與香港WX公司簽署《物流服務框架協議(國際)》,約定新加坡某特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委託香港WX公司提供國際物流服務,並支付運費。 2024年2月,原告海南某特公司向香港WX公司、端某某提出運輸需求,端某某告知運輸路程約16至22天。香港WX公司承運貨物於2024年3月經四川南充海關審批放行,隨時可由新疆各口岸出境。後,香港WX公司、端某某始終拒絕配合告知案涉貨物的具體狀態,拒絕提供報關單等資料,甚至故意提供貨物的虛假位置信息,致使貨物失控且不知所踪。經原告查證,至起訴時,案涉承運貨物現已轉委託新疆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存於新疆某海關監管倉、某跨境電商邊境倉。據此,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返還貨物。
【辦理結果】
為妥善化解案件糾紛,促進爭議實質化解,海南一中院安排1名香港籍陪審員參與調解工作。原告海南某特公司於2024年7月10日向海南一中院提出撤訴申請,海南一中院於2024年10月15日裁定準許原告海南某特公司撤訴。
【典型意義】
本案係自海南一中院建立港澳台籍陪審員履職工作機制以來,港澳台籍陪審員參與調解的首例案件。在本案辦理過程中,考慮到海南某特公司繫海南省政府重點招商引資企業和海南省對外出口的龍頭企業之一,其年對外出口額佔海南省的20%,且案涉貨物數量大、價值高,故人民法院立足防範化解外貿領域風險、保障外貿產業鏈供應鏈穩定通暢,在發揮香港籍陪審員的語言、專業特長,以及熟悉當事人交易習慣、行業狀況等優勢作用的前提下,切實為自貿港企業紓困解難。本案的妥善辦理,在不斷拓展港澳台籍陪審員履職工作方式,豐富涉外案件辦理與規則機制有效銜接的司法實踐,增強涉外審判工作在海南自貿港建設中的法治示範功能等方面,均具有正向示範意義。
案例5
某惠物業服務公司(香港獨資企業)海南分公司與海南某旅遊開發公司物業服務合約糾紛案
——立基於「降本增效」促進爭議高效、實質化解,實際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某惠物業服務公司海南分公司因與被告海南某旅遊開發公司(國企)之間物業服務合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遂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南某旅遊開發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違約金。
海南某旅遊開發公司以某惠物業服務公司海南分公司未依合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造成財產損失為由,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某惠物業服務公司海南分公司向其支付違約金、賠償相應損失,並下調空置別墅的物業費金額,訴訟請求為300餘萬元。同時提出鑑定申請,請求對31套空置別墅的電梯、配電箱、太陽能、門鎖等設備損壞的維修費用或更換費用進行鑑定,以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因損失涉及電梯、太陽能裝置、門鎖3個方面,需由3個方面的專業機構分別進行缺失、損壞以及維修重置兩輪鑑定,至少需要選定6個鑑定機構進行6次司法鑑定工作,方可進行精準的計算。
【辦理結果】
海南一中院組織多次調解工作,最終雙方經協商結算,決定撤回鑑定申請,就互負債務折抵之后海南某旅遊開發公司尚需向某惠物業服務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的物業服務費金額、支付期限與方式、逾期支付違約金、訴訟費及原告為主張權利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的承擔主體等具體問題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中,一方當事人係國營企業,一開始希望根據鑑定結果查明受損事實、透過判決方式結案的意願較為強烈。經研判,6次鑑定的進行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較高,且因鑑定費用高昂,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有鑑於此,基於雙方當事人訴前已經過多輪談判但收效甚微,為促進案涉糾紛解決實現“降本增效”,法官主持多輪調解,對雙方解紛成本高,亦可能引發國有資產流失的不良後果進行釋明。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未正式啟動鑑定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訴訟中,國企往往積極追求法院判決,存在持有法院判決可避免因調解讓步被追責的消極認識。本案在督促國企敢於擔當,避免因增加無謂的訴訟成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不良影響,以及平衡國有企業與外商獨資企業利益等方面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出處,圖片出處
更多內容請關注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廈門海事法院 涉台爭議解決首選地 調解撤訴率達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