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發佈一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審判典型案例

成都發佈一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審判典型案例

 5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審判典型案例。這批典型案例涵蓋跨境投資、國際貿易、數位經濟等新興領域,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既有對國際商事規則的本土化詮釋,也有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實踐。

  典型案例(節錄)

  案例1:

  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與我國銀行的貸款糾紛應該適用哪一國法律?

  法院:貸款合約簽訂主體均為我國市場主體,應適用中國法律

  基本案情:某礦業公司(開曼群島註冊,中國香港上市)的全資子公司某鐵鈦公司於2010—2022年間與某銀行簽訂六份《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約》。某礦業公司為貸款提供連帶擔保。後因鐵鈦公司未能按期償還首期本息觸發交叉違約,經催告未果,銀行起訴要求:鐵鈦公司償還本息及違約金;礦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登記地為外國,主營業地為中國香港,與我國銀行發生貸款糾紛,案件該適用哪裡的法律?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某銀行與某鐵鈦公司簽訂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約》合法有效,某銀行已依約履行放款義務,某鐵鈦公司逾期還款應依法規定及契約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本案一審判決:某鐵鈦公司向某銀行償還未付本金及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等,某礦業公司在某鐵鈦公司前述付款義務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作出後,五案上訴後撤回,一案上訴後調解,後續關聯案件全部在訴前依前案處理思路全部調解結案。

  典型案例2:

  香港地區法院的離婚判決內地法院認不認?

  法院:認可和執行香港地區法院所作出的兩項命令

  基本案情:黃某(父)與徐某(母)2017年在香港結婚並育有一子。後徐將孩子帶離香港,黃某向香港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22年5月,香港區域法院判決孩子監護權歸父親黃某,母親徐某有探視權;7月判決雙方離婚。黃某向成都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判決。徐某對監護權判決提出異議,認為未獲得合理陳述、辯論機會係程序違法且兒子由其父撫養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成都市中級法院認為,香港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向徐某在廣東省深圳市的地址郵寄送達聆訊通知函,有合理理由認定香港區域法院已對徐某進行依法傳喚。從審理過程來看,不存在徐某未獲得合理陳述、辯論機會的情形。徐某主張黃某取得家庭子女黃某洋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亦未舉證證明,故裁定認可和執行香港區域法院作出的兩項命令。徐不服提起復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維持一審裁定。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成都中院透過實地走訪、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考量,兼顧了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民事判決的審查規則與家事爭議實體權益保護,彰顯了內地法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司法協作中的積極作為,為兩地司法實踐的完善提供了司法實踐的完善提供了司法樣本。

  典型案例3:

  在新西蘭拖欠房租被告判決結果成都認不認?

  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

  基本案情:紐西蘭奧克蘭法院2020年作出的房屋租賃糾紛判決,要求租客雙某、金某,向房東崔某支付租金及費用共70,056.49紐西蘭元。紐西蘭法院判決經複審和上訴均維持。房東崔某向成都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判決、裁定。

  我國與紐西蘭並沒締結或共同參與國際條約明確地互相承認民事判決,是否能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紐西蘭法院民商事判決?經層報最高法院批准同意,認定紐西蘭與我國有互惠關係,且案涉判令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故予以承認和執行。成都中院法院裁定,承認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判決,即雙某、金某向崔某支付租金和費用70,056.49新西蘭元。該裁定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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