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北京某公司訴賴某某合約糾紛案 / 最新訊息 / 作者: 黃致傑 北京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北京某公司訴賴某某合約糾紛案 北京某公司與台胞賴某某簽訂《藝人經紀合約》,約定北京某公司負責賴某某世界範圍內的獨家演藝經紀工作,負責賴某某的一切商業與非商業演藝活動。後北京某公司以賴某某實施不當行為造成商業價值嚴重降低,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為由,認為賴某某構成違約,並訴至法院,要求賴某某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處理結果 藝人經紀合約以藝人和經紀公司間的合作信任為基礎,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合約期限較長,並針對藝人的違約行為約定了高額違約金。若僅根據北京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考慮賴某某履約及違約行為的客觀情況,難以達到裁判定分止爭的目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考慮到雙方合作的信任基礎已經喪失,但合約約定的演藝經紀期限尚未屆滿的客觀情況,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引導各方當事人就合約是否繼續履行進行協商,並分析雙方在合約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過錯,綜合考慮北京某公司在合約履行過程中為賴某某提供的演藝機會,以及賴某某因履行合約所得收益,對合約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商定矛盾化解方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賴某某全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隨著大陸文娛市場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台灣地區演藝人員前往大陸尋求發展機會。演藝經紀合約作為經紀公司與演藝人員之間的合約,兼具委託、代理、中介等多重法律關係,屬於非典型合約。因演藝經紀合約具有人身屬性,尤其是演藝人員出道之初相對處於劣勢地位,合約多約定較長期限、對演藝人員參加活動提出較多限制並約定高額違約金。但若允許演藝人員任意解除合同,不就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利於演藝行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在調處此類案件時,法院既考慮依法平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又積極引導雙方實踐信守契約、維護公平的價值理念,為文娛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文章出處,圖片出處 更多內容請關注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審判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