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審判中心發布典型案例

編者說: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審判中心自2022年7月6日正式受理案件,受案範圍涵蓋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項等案由,成立三年後,龍華法院發布了《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務審判中心白皮書》,其中附帶十個典型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基本案情

中國公民李某與俄羅斯公民巴某於2013年在河南省登記結婚,2016年4月7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育一子李小某。李小某與父母共同在深圳市生活至2017年10月,此後隨母親回俄羅斯,在俄羅斯聯邦巴什科爾托斯坦共和國比爾斯克市居住生活,李小某父母自此開始分居。 2020年,巴某與李某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李小某由母親扶養。李某自李小某隨母親到俄羅斯生活後未支付扶養費,李小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扶養費,並按每月5000元標準支付扶養費至其年滿十八歲。

裁判結果

龍華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涉外涉港糾紛,依法應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給付予以域外法律查明及適用。本案被扶養人李小某的父母於河南省登記結婚,經深圳法院判決離婚,李小某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其經常居所地為俄羅斯,而李某系我國內地公民,其名下主要財產及經常居所地均位於我國內地,故首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準法(以下法律適用法》(以下法律認定法)據來確定法律法。因雙方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故應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國籍國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即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及俄羅斯聯邦法律中,選擇最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法律。

根據《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為保護在訴訟中處於弱勢方的合法權益,涉及父母子女之間人身、財產關係適用統一法律適用規則,不屬於當事人可協商一致選擇適用法律的情形,故本案雖然李小某和李某均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仍不應因雙方就此達成一致意見而迳法。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準確適用域外法,龍華法院依職權委託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就俄羅斯法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相關問題進行查明。根據查明結果,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及俄羅斯聯邦法律有關撫養費給付數額標準、期限及方式等規定,本案最終選擇適用考量範圍更為全面,更契合本案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據此作出判決。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陳某甲訴陳某乙離婚糾紛案-公證參與家事調查,建構跨國家事案件調查調解新機制

 

基本案情

2001年,陳某甲與陳某乙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前往南美洲蘇利南共和國共同經營餐廳。幾年後,餐廳因經營不善倒閉,雙方的感情也在多次爭吵中逐漸走向破裂。 2007年,陳某甲因父親過世獨自回國,卻不想就此與妻子陳某乙失聯至今。十餘年裡,陳某乙從未與陳某甲聯繫,陳某甲家人到處打聽尋找均未果。期間,陳某甲患有精神疾病,被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弟弟擔任監護人。陳某甲的家人不忍其後半輩子還保留著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遂向龍華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陳某甲與陳某乙的婚姻關係。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窮盡各種方式查找陳某乙下落,但無論是向公安機關查詢出入境信息,還是登報尋人,均無法找到陳某乙。龍華法院如期缺席審理。

處理結果

本案中,陳某甲與陳某乙失聯十餘年,陳某甲因病致殘,被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案件如期缺席審理,是選擇一判了之,還是繼續想辦法尋找陳某乙的下落? 「公證參與家事調查機制」的適時引入,為案件審理帶來了新希望。 2023年6月26日,龍華法院與深圳公證處簽訂“公證參與司法輔助合作協議”,引入公證力量參與司法輔助工作,為家事調查提供了新路徑。龍華法院遂將陳某甲的離婚意願與陳某乙的生活、生存狀況,夫妻感情狀況等事項委託深圳公證處進行家務調查。深圳公證處接受委託後,透過公證行業平台調查了婚姻登記信息、人口信息、遺囑設立信息、公證備案信息、居住地管轄社區等基礎情況,根據案件線索中陳某乙家庭成員信息,上門走訪陳某乙及其家人,了解到陳某乙已回國且同意離婚,雙方曾嘗試在國外舉行婚姻關係,但未能解決國外在公證員及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雙方當事人註冊深圳移動微法院,並成功簽署調解離婚筆錄,這場遲到十餘年的離婚糾紛妥善解除,雙方當事人終於放下多年恩怨,重新開啟新生活。

 

案例三:寧小某訴寧某扶養費糾紛案-考慮「支付能力」與「必要性」雙重維度,確定未成年人扶養費一次性給付條件

 

基本案情

寧小某出生於2014年9月27日,系寧某的非婚生女兒。自2016年6月13日開始,寧小某母親與寧某分居,寧某再未過問寧小某狀況,也從未支付扶養費用。多年來,寧小某母親獨自撫養寧小某並支付寧小某的教育、生活等必需費用,現寧小某母親的經濟狀況逐漸惡化,無力承擔寧小某的撫養費用,寧小某的基本生活已難以為繼。寧小某及母親多次向寧某追索寧某的扶養費,但寧某一直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甚至還拉黑寧小某母親的手機號碼。鑑於寧某身體健康出現問題,財產有可能隨時出現重大變化,導致寧小某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故寧小某向龍華法院起訴要求寧某一次性向寧小某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年滿十八歲之日止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0元標準計算,共計1950000元。

裁判結果

龍華法院審理認為,關於扶養費金額,應依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來決定。根據寧小某自述的生活狀況,同時考慮寧小某將來在東莞生活的可能,參照此前寧某委託其弟弟於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3月16日向寧小某母親轉賬的五次金額標準,酌定每月撫養費標準為3000元,對寧某小某母親轉賬的五次金額標準,酌定每月撫養費標準為3000元,對寧某小某的支持寧過小部分主張的支持。至於是否應一次性支付扶養費,則需要考慮寧某的負擔能力以及一次性支付是否確有必要。首先,寧小某提交的證據已證明寧某名下持有多處房產,具有一次性給付的能力。其次,考慮寧某此前拖欠支付撫養費的情形,且寧某目前患病,已無獨立行為能力進行定期給付撫養費,若寧某的家人不主動代寧某支付寧某撫養費,將導致寧小某申請執行時程序繁瑣,不利於寧小某的健康成長,故龍華法院對寧小請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某訴請予以支持。某某的健康成長,故龍華法院對寧小請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某訴請願以支持。經核算,自2016年6月1日至寧小某年滿十八歲(即2032年9月27日)期間的應付扶養費金額為585000元(3000元×195個月),扣減寧某自認養費已收到其弟弟應付為轉帳的扶養費2300萬元,某位應付金加60506元。龍華法院判決後,寧小某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楊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深圳市首份涉台《關懷未成年人提示書》引導離婚糾紛當事人依法履行監護責任

 

基本案情

楊某系中國大陸居民,王某系中國台灣地區居民,雙方於2005年相識,於2010年1月20日登記結婚,並分別於2010年、2015年生育一子一女。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失和,楊某遂向龍華法院起訴離婚。

處理結果

龍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在全面了解案情及雙方意願的基礎上,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根據雙方關於解除婚姻關係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出具民事調解書。考慮到因父母離婚糾紛,子女可能面臨心理和生活上的巨大改變,為最大限度減少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法院在本案調解過程中,多次向楊某與王某釋明其中利害,強調雙方均應多關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並向雙方送達《關懷未成年人提示書》。楊與王某在收到《關懷未成年人提示書》後,均對提示內容表示贊同,並向承辦法官表達由衷感謝。同時,雙方都確認,離婚後會共同關愛子女,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

 

案例五:陳某訴許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戀愛同居期間贈與、消費與聘金的區分認定

 

基本案情

陳某(男,香港居民)與許某(女,內地居民)於2018年確定戀愛關係,2019年開始同居及商量結婚事宜。受疫情影響,雙方真正共同居住時間少於兩年。 2023年,雙方因相處過程產生隔閡,關係逐漸惡化,許某向陳某表達分開的意願,後陳某要求許某返還雙方交往期間其支付的費用並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主張,其於2019年1月至2023年3月透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帳等方式向許某轉帳具有聘金性質的大額錢款,共108萬餘元。許某辯稱,陳某轉給其的款項大部分屬於放高利貸的利息,其僅是幫陳某轉給指定的人,如轉出利息後還有剩餘就用於交納房租和生活費用;還有部分是同居期間,因許某宮外孕和患病,陳某自願支付當中的營養費、醫療費及生活開支、房租費用且同居期間的生活開銷陳某也有享用;許某購買車輛及繳納保險費係其按揭購買,與陳某無關,故許某無需返還陳某任何費用。雙方就陳某於兩人戀愛同居期間向許某轉帳的款項性質產生爭議。

裁判結果

龍華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婚約財產糾紛,具體涉及同居關係期間財物返還問題。婚約財產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穩定的婚姻關係為目的贈與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財物,俗稱「聘金」。關於聘金屬性的認定,陳某、許某戀愛和同居生活期間存在多次轉賬,其中陳某出於「存錢結婚」的考慮將其個人收入交許某管理,這部分款項因此具有聘金屬性,後結婚目的無法實現,陳某有權要求將其個人收入交許某管理,這部分款項因此具有聘金屬性,後結婚目的無法實現,陳某有權要求回饋經核算,陳某在與許某戀愛期間交由許某管理的個人所得應為301938元。考慮到許某戀愛期間因異位妊娠接受流產手術,且被初步診斷患有多囊性卵巢綜合症狀、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決許某返還陳某200000元。龍華法院於2024年3月13日作出判決:一、許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陳某200000元;二、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陳某、許某均未提起上訴,許某更是主動要求履行判決義務退還聘金。

 

案例六:畢小某申請先予執行扶養費案-綜合實際生活狀況及被申請人的負擔能力,確定未成年人扶養費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基本案情

畢小某的父母於2017年6月開始分居至今,分居之前畢小某的母親全職在家照顧畢小某及其哥哥,沒有收入,家庭生活來源全靠畢小某的父親,分居之後畢小某的父親自2019年3月至今便未再支付過家庭費用,僅偶爾探望畢小某時購置衣服和食品。期間,畢小某的母親曾提起離婚訴訟,因畢小某父親不同意離婚,後又撤訴,目前畢小某父母雙方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畢小某提起扶養費糾紛訴訟,並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要求父親支付自2019年3月至今所欠付的扶養費。龍華法院經審查,畢小某訴請內容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遂裁定准予先予執行扶養費。

裁判結果

龍華法院審查認為,在父母分居期間,畢小某及其哥哥一直跟隨母親生活,期間父親僅偶爾在探望時購買衣物和食品,對其他學習、生活支出及家庭費用開支未再向母親支付過費用的情況屬實。雖然其母親收取了夫妻共同房產的月租金,但透過審查畢小某的母親提供的各項生活、學習支出憑證,可看出畢小某及哥哥的日常撫養所需費用已遠遠超出了月租金額;其父親不能以與其母親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母親自行收取共同房產租金為由拒付撫養費。

法院裁定後,畢小某的父親不服裁定,以畢小某的母親將夫妻共同房產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足以滿足兩個孩子的撫養費需求為由申請複議,法院審查後認為,結合畢小某母親提供的日常各項消費支出明細來看,上述租金收入不足以覆蓋畢小某的生活學習所需,且畢小某父親屬於較高收入群體,先予執行撫養費具有可行性,因其擔心與畢小某母親有矛盾,支付的費用不一定會用於孩子所需,法院建議其可主動支付畢小某的學費及學校各項費用支出,其聽取法庭建議後自願撤回了複議申請,並主動按裁定要求向畢小某母親賬戶支付了10萬元撫養費。

 

案例七:劉某訴林某離婚糾紛案-創新「分時段共同撫養」模式以解決跨國扶養爭議,為未成年子女提供雙重關懷和全面監護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中國公民劉某和馬來西亞公民林某在湖北省登記結婚,後於2016年10月生育。為維持生計,林某先後輾轉塞班島、馬來西亞、中國澳門工作,劉某則留在深圳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孩子,偶爾帶孩子去探望林某。但奈何聚少離多,劉某發現在長達7年的分居期間,林某長期與婚外異性同居,加之兩人生活習慣差異大且缺乏溝通,婚姻名存實亡。後劉某向龍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兩人離婚,婚生子由其撫養,並要求林某支付扶養費及損害賠償金。

處理結果

本案審理期間,劉某與林某就孩子扶養問題產生較大分歧,即便林某提出兩人可共同撫養孩子,但劉某仍不同意。這場撫養「拉鋸戰」若不盡快解決,不僅會加劇雙方當事人的矛盾,也為日後雙方探望權的履行埋下隱患,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長。為此,龍華法院邀請家事調解員和家事社工共同參與案件調解,在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撫養意願、能力及生活現狀的情況下,創新提出「分時段共同撫養」模式,合力化解雙方當事人心結。經一週的調解,劉某和林某解開心結,簽署調解協議,兩人自願離婚,婚生子由兩人共同撫養,各自承擔直接撫養期間的撫養費,林某分期支付損害賠償金。今後,婚生子在上學期間跟隨林某生活,寒暑假則由劉某撫養,春節假期由兩人每年輪流撫養,並確定非直接撫養方依法享有對婚生子的探望權,直接撫養方應予以配合。同時,龍華法院向劉某和林某送達《關懷未成年人提示》,提醒兩人妥善處理對孩子的探望事宜,時刻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

 

案例八:馬某訴鄧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巧解跨國離婚財產分割困局,依法保護僑胞僑產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06年,馬某與鄧某在北京市登記結婚,婚後共赴美國生活並生育兩名子女。馬某及兩名子女均已取得美國國籍,鄧某為中國公民,但已取得美國永久居民身分。 2014年,鄧某回國創業,期間設立多家境內公司並持有相應股份。 2019年,馬某、鄧分別作為原告,在中美兩國提起離婚訴訟。 2023年,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馬某、鄧某離婚,兩名子女由馬某撫養,由鄧某支付扶養費。離婚判決生效後,馬某先後兩次向龍華法院提起扶養費及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訴請鄧某支付分居期間及離婚後兩名子女的扶養費,以及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處理結果

龍華法院在審理馬某與鄧某扶養費及離婚後財產糾紛兩案過程中,了解到雙方在美國的離婚訴訟案同時在進行中,涉及雙方在美國的金融資產等財產分割事宜,且鄧某名下公司股權因兩案訴訟被凍結,公司經營受到影響,加之雙方就鄧果經濟化在美國股票帳戶款項後多次進一步協商。雙方雖然同意就上述兩案合併處理,但就欠付扶養費及股權補償款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同時對調解筆錄簽署先後順序發生爭議,使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龍華法院家務調解員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調,針對性地提出以現金支票作為解決跨境支付信任問題的調解意見,並在歷時兩個月後,終於成功解決跨境付款難題。馬某在美國法院現場簽署了本院審理的離婚後財產糾紛及扶養費糾紛兩案調解筆錄,鄧某同時將現金支票和美國股票帳戶款項轉移文件交付至馬某。調解筆錄簽署後,在上述美國股票賬戶移交辦理過程中,因鄧某急需解除涉案公司股權的保全措施,龍華法院家事調解員進一步協助鄧某,協調其原任職公司推進相關事項辦理進度,後馬某向龍華法院提交了解封申請,鄧某的公司得以妥善運營,困擾雙方多時的跨境財產問題。

 

案例九:呂小某訴呂某扶養費糾紛案-建立專業查明平台,自主查明域外法,回應司法需求

 

基本案情

中國公民賀某與新加坡共和國公民呂某於2018年在廣東省登記結婚,自2019年2月開始在新加坡同居,至2019年7月31日在新加坡生育女兒呂小某。新加坡疫情爆發後,賀某攜女兒回國生活。 2021年12月25日,中國公民賀某與新加坡公民呂某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婚生女呂小某的扶養權歸被告賀某所有,原告呂某自2022年1月起於每月10日前支付婚生女呂小某撫養費8000元,直至呂小某年滿18歲止;在不影響呂小某某撫養費8000元,直至呂小某年滿18歲止;在不影響力少於14天,被告賀某應予以協助,具體的探望時間、地點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裁判結果

本案是涉外扶養費糾紛。呂某常居所地為新加坡,呂小某常居所地為中國,雙方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需在中國法律和新加坡法律中,選擇最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呂小某權益的法律。為準確查明、適用域外法,龍華法院借助自主開發建設的域外法查明平台開展查明工作,從撫養費給付期限、撫養費數額的認定標準、撫養費支付方式的選擇等方面對《新加坡共和國婦女憲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法律解釋進行了詳細、全面地比較,結合根據案件,最終需要更合

根據《新加坡共和國婦女憲章》,法院有權在任何時候不時地變更有關子女監護、看管和照顧的協議條款,綜合考量呂小某目前的生活開支、未來的教育和生活計劃等情況下,本院就其撫養費金額作出符合被扶養人利益的合理變更,最終判決呂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呂小某自2023年8月起至其年滿二十一周歲止的撫養費人民幣2433912.31元。龍華法院判決後,呂某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柯某訴張某離婚爭議案-對無管轄權的跨國離婚案件裁定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柯某與張某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雙方於1967年在港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現已已成年。柯某主張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並以登記在張某名下的深圳市南山區某房產為由主張張某的經常居所地為深圳,遂向龍華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張某在答辯期間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柯某、張某均是中國香港居民,在中國香港締結婚姻,因此應在中國香港處理離婚事宜;此外,張某並無在其所購置的深圳南山區某房屋居住生活,該房屋已在2022年出售,雖其在該房的居住登記信息自2007年始至今並未註銷,但與實際居住情況不符,且柯某對其未在深圳生活是明知的。

裁判結果

龍華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已提交證據證明其於2022年已搬離深圳市南山區某房屋。柯某根據張某的出入境紀錄及送達情況主張張某離開香港,連續居住在深圳十多年。首先,張某出入境查詢結果只顯示出入時間、出入口岸,並不能證明張某入境後經常居住地位於深圳市;其次,本案送達情況亦不能證明張某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在簽收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形成經常居住地;並且,某故訴訟中亦稱張某地居住於廣東省東莞市,某故無法確定某張某地居住於廣東省東莞。

綜上,柯某、張某均為香港居民,且婚姻締結地為香港,兩人在深圳市轄區內沒有經常居所地,無共同選擇接受內地法院管轄的協議,亦無確需由內地法院審理的理由。因此,本院對本案不具管轄權,龍華法院遂裁定駁回柯某的起訴。柯某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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