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糾紛多元化解依法保護各方權益
本報記者王瑩
本報實習生塗健舒
福建地處東南沿海,依海而生,向海而興。近年來,福建法院深化海事審判精品策略,創新海事審判工作機制,加強海事糾紛多元化解,為福建海洋強省戰略實施和高水準對外開放提供了強大的司法服務保障。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涵蓋海事債權確權、海上貨物運輸、海洋環境污染等多個領域,展現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環境資源保護、海運市場秩序維護、營商環境優化改善、糾紛爭議實質化解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也展現了福建企業政權凸顯國家」「海權之海」優等實務優勢,展現了福建國海事企業的政治性「海權」。
突破傳統預告扣船 促成擔保實現和解
2022年6月,曹某山與廈門某船務公司簽訂《船員僱傭協議》,隔月派遣至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所屬的「EVER CENTER」輪擔任機工一職。工作一段時間後,曹某山因工傷在上海下船。
2024年2月,曹某山嚮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支付在船工資、隔離期休假工資、病假工資等共計人民幣4萬餘元,並確認上述債權就「EVER CENTER」輪享有船舶優先權。起訴後,因當事船舶即將停靠上海港,曹某山隨案提出扣押船舶申請。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海事債權人基於船員工資、海難救助等22種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廈門海事法院打破傳統扣船的做法,創新向班輪船東「預告」扣船,即透過對接境外船舶境內代理,將船舶扣押申請預告境外當事人。收到船舶扣押預告後,「EVER CENTER」輪的班輪經營人台灣某航運公司立即轉告給船東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該船舶管理公司主動提供足額擔保,曹某山撤回扣押船舶申請。
在徵求雙方意見後,法院將此涉外涉台爭議委託「福建省涉台海事糾紛解決中心」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最終,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履行給付義務,曹某山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據了解,班輪是全球航運的重要形式和航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先前保全慣例,法院審查扣船申請後一般不通知被申請人,即「密行」作出裁定並直接扣押班輪。 「此舉雖符合法律規定,但將導致航運中斷、數千個貨櫃貨物運輸延滯,批量引發連環貿易、航運糾紛的『蝴蝶效應』。」此案的承辦法官介紹說,廈門海事法院抓住班輪運輸資信良好、航線固定不易「跑路」的特徵,及時向船東「預告」扣船申請,透過接受擔保使船舶繼續營運,實現申請人權益有保障、班輪運輸及眾多貨運權益不受影響等多方共贏,在提升司法效能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
輪船擱淺受損洩油 賠償判決兩地認可
2016年9月15日,上海某海運公司所屬「港泰台州」輪遭受超強颱風「莫蘭蒂」影響,自廈門港錨地漂流至金門海域並擱淺,事故導致船體受損、船上燃油洩漏。金門縣政府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組織環保署、海巡、岸巡等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潮汐變化,佈放海上攔油索、岸際吸油棉索,並進行沙灘除污,同時商請廈門海事局派遣油駁船參與殘油抽除作業。
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後,由於各方對相關費用的支付主體及具體金額等產生爭議,金門縣政府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明賠償作業產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197萬餘元,並訴請事故發生時的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市某油品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門縣政府作為案涉事故發生區域的主管單位,其組織、協調相關單位採取措施,有權就相關費用主張索賠。案涉漏油事故完全是因「港泰台州」輪實際控制人深圳市某油品銷售公司的過失所致。依事故發生時的相關規定,該公司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明可以免責。
最終,法院判決深圳市某油品銷售公司向金門縣政府賠償合理的防污清污費用及相應利息損失。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金門縣政府主動選擇在大陸法院提起訴訟,體現了台灣同胞對大陸海事司法的認同與信任。」廈門海事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立案、審理至判決,廈門海事法院全流程落實同等對待原則,依法平等保護了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針對疑難複雜問題進行充分釋法說理,各方當事人在判決後均服判息訴,彰顯了大陸海事司法的公正與專業,獲得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涉詐欺止付信用狀 守約方避損獲賠償
2023年10月,廈門某礦產公司(買方)與台灣地區某工業股份公司(賣方)簽訂鐵礦石貿易合約。根據合約約定,貨物將由新加坡某航運公司所屬的「阿克魯斯」輪從阿曼蘇哈爾港船運至中國港口。隨後,買方依約向銀行申請開立了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五千萬餘萬元的信用狀。
2024年1月17日,廈門某礦產公司收到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來單通知書》,並附有貨物已裝船的清潔提單。但根據船舶軌跡、吃水線等記載及船東回饋,廈門某礦產公司認為該輪至今仍停泊在起運港,並未裝貨,賣方與新加坡某航運公司存在提單欺詐的高度蓋然性。眼看案涉信用證已屆承兌付款期限,廈門某礦產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中止支付信用證的申請,並提供足額擔保。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狀是獨立於買賣契約的基礎單據交易,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狀要求,開證銀行就負有在規定期限內付款的義務。但在基礎買賣契約有詐欺的情況下,法院可裁決中止支付信用證,此為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詐欺例外。
據此,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廈門某礦產公司止付信用狀申請,並及時通知開證行。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各方當事人均未申請覆議。隨後,法院組織買賣雙方就包含貿易糾紛及信用證止付賠償等事宜進行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台灣地區某工業股份公司認可法院止付裁定,並向廈門某礦產公司支付75萬元賠償款。
廈門海事法院透過明晰信用證「詐欺例外」的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並及時止付,避免了守約方的巨額損失。同時,法院突破程序功能限制,以止付令為契機促成實體爭議實質化解,是法院全面融入兩岸融合示範區建設,協助建構更穩定、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附條件債權被確認 解決權利保障缺位
2021年6月3日,黃某談、林某俊與唐山某海運公司約定:黃某談、林某俊將其所有的「美濟」輪掛靠於唐山某海運公司名下對外經營。 2023年7月10日,上海某公司以「美濟」輪欠付加油款20萬餘元為由,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黃某談、林某俊、唐山某海運公司連帶清償加油款項。此後,「美濟」輪因他案進入執行程序,並被廈門海事法院拍賣。
廈門海事法院同時發佈公告,要求與該輪相關的海事債權人在指定期限內申請債權登記。唐山某海運公司主張,如果前述尚在審理的加油款訴訟中其最終被判決需向上海某公司承擔責任,則其有權向實際船東黃某談、林某俊追償,故其就該項追償債權申請債權登記。廈門海事法院准予登記,唐山某海運公司提起確權訴訟。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與普通的海事債權不同,唐山某海運公司追償的海事債權系附條件的海事債權,需待其在加油款訴訟中被判決承擔責任並且其向上海某公司實際清償債務等條件成就。
法院認定,附條件的海事債權和附期限的海事債權均屬於海事債權,為防止債權登記期限逾期,進而造成失權的不利後果,附條件、附期限海事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並請求判決確認債權的權利義務內容。
法院據此判決:支持唐山某海運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該項附條件的海事債權。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此案的承辦法官介紹,本案從實質化解糾紛出發,兼顧“效率與公平”,明確了附條件、附期限的海事債權可以申請債權登記、可以判決確權的裁判規則,解決了以往實踐中附條件、附期限海事債權的權利法
法規集市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十五項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一十一條海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船舶的公告發布後,債權人應在公告期間,就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受償的權利。
在第一百一十二條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發布後,債權人應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
(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
(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交付的貨物無價值;
(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其他第三方串謀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詐欺
(四)其他信用證的情證申請人(四)。
第九條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並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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