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化解債務人離世債務糾紛明確繼承與債務責任邊界
在傳統觀念中,「人死債消」「父債子償」等說法普遍存在。部分債權人因債務人離世往往採取兩極化的方式應對,或無奈放棄追償,或誤以為子女需無條件承擔父母債務,甚至採取圍堵繼承人、強行索要等過激手段。那麼,當債務人死亡時,債權人如何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繼承人又該如何在繼承與債務間平衡責任?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便受理了這樣一起類似案件。
2023年10月22日14時許,案外人薛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劉某甲駕駛無牌號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劉某甲受傷的後果。經某轄區交警大隊認定,劉某甲負該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薛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薛某某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對其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定損,實際維修費用19929元。
因案涉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在取得案外人薛某某出具的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後,某保險公司於2023年12月15日向車輛維修單位支付保險金19929元。
因劉某甲於2024年9月23日逝世,其法定繼承人劉某乙與鄧某某未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遺產,2025年4月29日,某保險公司將劉某乙與鄧某某訴至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劉某甲負主要責任,案外人薛某某負次要責任,其依法在14550.3元範圍內享有代位求償權,劉某乙與鄧某某應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劉某甲的債務。
該案的經辦法官在對相關案情進行研判後,決定組織當事人雙方先行調解。調解初期,雙方爭議較大,保險公司認為其已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要求劉某乙、鄧某某以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14,550.3元。而劉某乙、鄧某某則主張父親劉某甲身亡後債務已消滅,且對債務狀況不知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執不下。
經辦法官從劉某乙處了解到其父劉某甲生前名下僅有農村宅基地房屋一套及少量存款,總價值約5萬元,劉某乙與其妻子鄧某某已實際繼承遺產。法官採用”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的調解方式,一方面向繼承人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明確其僅需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債務;另一方面向保險公司解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邊界,引導其理性主張權利。同時,法官考慮到劉某乙家庭實際經濟狀況,建議保險公司適當讓步。
最終,在法官不懈的努力和釋法說理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劉某乙、鄧某某同意在繼承遺產範圍內一次性支付保險公司14550.3元,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官表示,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劉某甲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負起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薛某某負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在取得案外人薛某某出具的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並實際向車輛維修單位支付保險金19929元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責任方劉某甲追償其應承擔的部分即14550.3元。
而劉某甲作為直接責任人已去世,依規定,若繼承人未明確放棄繼承且遺產足以覆蓋債務,則需以遺產為限承擔責任;若遺產不足,則僅需以實際繼承部分為限清償。劉某乙、鄧某某未以書面放棄繼承,依法應在其繼承劉某甲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劉某的債務。 (供稿者:涵江法院林展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