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

聚焦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

 

在高水準對外開放持續深化、共建「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數量快速增長,類型也日益多樣化。如何更好地推動涉外商事海事糾紛實質化解,既是涉外法治體系與能力建構的重要議題,也是彰顯中國司法國際公信力的關鍵路徑。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調解工作。近年來,調解這一「東方之花」漂洋過海,促進涉外商事海事糾紛公正、高效化解,贏得了越來越多國內外當事人的信任,彰顯了中華「和合」文化、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強大生命力。
  4月16日,最高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涵蓋跨境投資、股權轉讓、買賣合約、船舶經營管理、海難救助、涉外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等多個領域,為全球商事海事爭端解決貢獻了兼具東方智慧與現代法治精神的實踐樣本,集中展現了人民法院服務對外開放、護航高經濟發展的生動實踐與司法擔當。

 「和合」融通:從「對抗思維」到「包容共贏」

  對企業來說,一旦陷入訴訟泥潭,不僅消耗經營成本,更影響未來發展。
  在案例一中,韓國某健康產業集團於2016年與中國某健康投資公司簽訂投資合同,約定在我國國內設立子公司佈局醫美產業。合作過程中雙方因經營理念分歧產生激烈矛盾,合作陷入停滯,形成公司治理僵局。為維護自身利益,各方分別在中、韓兩國啟動委託經營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出資返還糾紛等多起訴訟與仲裁程序。
  該案法律關係複雜、關聯案件多、爭議標的大、持續時間長,個案的一紙判決無法實質化解矛盾。
  為實現糾紛「一攬子」解決,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合議庭依托巡迴審判機制赴上海公開​​開庭審理,精準把握當事人心理和訴求,同時堅持平等保護,不偏不倚、多次開展溝通協調與耐心疏導工作,最終形成「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解除跨境交叉持股關係的調解方案,幫助訴訟前十年的調解方案,幫助訴訟前近十年的調解方案,這十年。
  「和合」文化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精髓,蘊含和諧共生、合作共贏、包容共濟的深刻內涵。案例一便是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對此文化的生動詮釋。
  最高法民四庭相關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秉持「和合」理念,堅持平等保護,引導互利共贏,推動定分止爭,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東方調解經驗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注入新動能。
  案例二同樣詮釋了「和合」理念的獨特魅力。這起股權轉讓糾紛案的雙方當事人人均為義大利籍公民,卻一致選擇中國法院管轄並適用中國法律,充分體現了對中國法治環境、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該案中,馬某父女將所持某餐飲公司全部股權以人民幣50萬元價格轉讓給盧某。盧某實際經營後發現原股東未實繳出資,盧某接手後自行補足出資,並以此為由拒付股權轉讓款,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蘇州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在辦理該案時敏銳地察覺到,雙方矛盾並非不可調和,而直接判決很有可能導致並不理想的結果。遂以定分止爭為目標,有效運用「精準釋明﹢動態協調」的調解模式,一方面嚴格依據我國民法典、公司法中的具體規則釐清法律關係,穩定當事人糾紛解決預期;另一方面全面梳理案件事實、歸納爭議焦點並進行精準釋明,引導當事人情理評估訴訟風險、縮小利益分歧。在此基礎上,合議庭透過多輪溝通,積極搭建協商平台,促成金額合理、期限可行的調解方案,由盧某分期向馬某父女支付股權轉讓款。調解協議簽署當日,盧某當場支付首期款項,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專業引領:為國際商事糾紛尋求“最優解”

  調解絕非“和稀泥”,不僅要有設身處地的“溫度”,更需要有法律專業的“底氣”。
  「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往往需要涉外法官在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外國法律,依托專業鑑定釐清事實,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邊界的前提下,找到定分止爭的’最優解’。」最高法民四庭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案例三中,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因500噸秘魯粗魚油引起爭議。經過國際油、油籽和油脂協會(FOSFA)在英國倫敦的仲裁裁決,福建某企業需賠償41.95萬美元及利息,丹麥某公司依據《紐約公約》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福建某企業與丹麥某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礎,雙方經貿往來順暢。這次糾紛不僅使雙方面對合作終止的困局,福建某企業也因此被列入FOSFA「失信公告」名單,海外市場拓展嚴重受阻。
  為化解當事人困境,福州中院合議庭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從“程序審查者”化身“糾紛終結者”,主動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在線上諮詢外國法律專家意見,明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問題,精準查明並適用英國法的基礎上,搭建線上線下溝通平台,消除雙方跨境法律認知差距,傳遞福建某企業履約誠意。
  最終,丹麥某公司同意將賠償金額降至28萬餘美元,福建某企業當即全額支付和解款項,丹麥某公司向福州中院撤回申請,福建某企業也從FOSFA「失信公告」名單中移除,雙方合作關係得以修復。
  跨國商事交易中,技術標準認定難、語言文化差異大、法律預期分歧多,是糾紛化解的突出堵點。
  案例四中,也門籍商人哈某與廣州某公司因製冰機部分零件品牌型號、設備運作參數有爭議產生買賣合約糾紛,訴至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
  針對製冰機零件規格、技術參數等專業問題,南沙自貿區法院啟動司法鑑定程序,委託專業機構出具權威鑑定意見,並組織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消除當事人因事實認知分歧產生的對立情緒。針對語言文化差異,選派熟悉兩國國情、長期從事外貿生意的也門籍調解員以阿拉伯語溝通,破除也門當事人信任壁壘。針對雙方當事人的不同預期,由中方調解員進行評估式調解,引導雙方合理調整預期。
  在中外調解員和南沙自貿區法院的協調組織下,雙方當事人經過多次磋商,最終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於協議簽訂次日履行完畢。
  最高法民四庭相關負責人認為,該案充分展現了涉外商事司法的專業性、開放性與實效性,有力提升境外主體對中國司法的信任度與認可度,為自由貿易試驗區高品質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數智賦能:跑出海上解紛「加速度」

  一起涉及聯動扣押、異地登輪、雙方和解、解除保全等一系列程序的海事案件,總共需要多長時間?
  在此次發布的案例五中,廈門海事法院僅用24小時即完成上述所有流程,高效圓滿化解了這起涉外複雜海事糾紛,創下涉外海事糾紛高效化解新紀錄。
  在該案中,葉某與陳某約定向義大利某公司購買一艘外籍油輪用於經營。因陳某實際控制該船,拒絕向葉某披露船舶下落及經營情況,且拒絕清算,葉某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投資款人民幣4000餘萬元,併申請法院立即扣押涉案外輪。
  此時,涉案外輪正在青島某碼頭卸貨,一旦該船卸貨完畢離港、駛出中國海域,案件後續審理及執行將面臨重大障礙。
  審查發現此情況後,廈門海事法院快速啟動審查程序,依法作出准予扣押船舶裁定。為實現船舶離港前完成扣押,第一時間線上聯動青島海事法院,協調青島港區邊檢、海事、碼頭等單位提前辦理相關手續,聯合開闢扣押“綠色通道”,順利在卸貨作業間隙完成登輪扣押。
  扣船隻是手段,化解糾紛才是目的。
  在緊鑼密鼓實行“異地扣船”的同時,廈門海事法院推進“遠程調解”,分別與身處廈門和福州兩地的當事人進行多輪線上溝通,深入分析雙方核心爭議,引導雙方從激烈對抗轉向理性協商,並最終簽署和解協議。
  對於海上貿易,船舶滯留、扣船延誤等問題極易造成巨額損失。
  為避免船舶滯港將產生高額費用,廈門海事法院透過統一辦案辦公系統現場製作、線上簽發解除扣押裁定書,並透過系統同步推送至青島海事法院及港區邊檢、海事等單位,全程無紙化流轉、分時送達。最終,油輪得以自由離港,船期未延誤,實現解扣「零滯航」。而外籍船員也從一開始的緊張抵觸逐漸轉為理解配合,並由衷讚歎起中國司法的速度與素養。
  「該案打破地域管轄壁壘,以柔性調解化解雙方對抗分歧,以數字賦能破解異地送達、船舶解扣等堵點,為全國海事法院提供了’指尖解紛’的借鑒方案。」民四庭有關負責人說道。
  案例六關係到西陸海新通道國際航運秩序。在該案中,葡萄牙籍某公司所有的玻利維亞籍貨輪受颱風「韋帕」影響,在途經某海域時高位擱淺、無力自救,由中國某救助打撈公司完成救援。後來,雙方因救助費用分歧較大而產生糾紛。
  由於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及證據無異議且有調解意願,海口海事法院決定主動引導雙方當事人先調解。依托「航運爭議多元解紛中心」協作機制,法官、人民調解員和海事局業務骨幹組成了專業調解團隊,同時積極協調翻譯服務,破解溝通障礙。
  圍繞雙方爭議焦點,調解團隊運用人民法院案例庫和法答網資源,向雙方當事人深入解讀國際公約及海難救助案件的裁判規則,讓葡萄牙籍某公司明晰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引導中方合理調整訴求,最終促成葡萄牙某公司一次性支付5萬美元救助費,一次性糾紛實現快速實質化解。
  民四庭相關負責人介紹,西部陸海新通道國際航運樞紐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核心航運引擎與封關運作的重要口岸支撐,高效公正化解各類涉外海事糾紛,既是平等保護中外航運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牢航運樞
  「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聯動海事行政機關凝聚解紛合力,運用’一庫一網’數字司法資源精準釐清案件法律爭點,充分發揮調解的製度優勢,平衡中外當事人實際訴求,實現了合法權益的海事保護,為涉外提供了可參與外外關係的跨機構企業。 (記者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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