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保證契約糾紛依職權追加香港主債務人為第三人,積極推動案件審理 / 最新訊息 / 作者: 黃致傑 【基本案情】 澳門某銀行與香港遠某控股公司簽訂《貸款合約》,約定由澳門某銀行向遠某控股公司出借款項8537637美元,並約定因該合約履行發生爭議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有關“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內地企業遠某資本公司為上述《貸款合約》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因主債務人遠某控股公司未按時清償借款,澳門某銀行遂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保證人遠某資本公司對借款本金8537637美元以及相關利息等承擔擔保責任。遠某資本公司抗辯稱主債務金額不明且內地法院對主債務沒有管轄權,要求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 【裁判結果】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主合約《貸款契約》明確約定產生爭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故本案中不應將主債務人香港遠某控股公司列為被告,但為查明事實,依法保障債權人權益,可將主債務人追加為第三人。同時,有關主合約的效力和金額應依據《貸款合約》約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審查。該院依職權透過香港法務局「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查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條例》,同時透過內地法院其他生效裁判所查明的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認定案涉《貸款合約》合法有效。根據澳門某銀行實際放款情況、遠某控股公司還款情況,查明了主債務範圍,並適用內地法律確定保證責任範圍,依法判決遠某資本公司對主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後,遠某資本公司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主債務形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且內地法院對主債務爭議不具有管轄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通常先裁定中止審理,並指定一定的期限,告知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確定主債務金額;待主債務金額明確,債權人提交相應的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後,人民法院再裁定恢復審理。但該處理方式往往造成案件審理過於拖延,不利於糾紛的高效率解決。鑑於本案為金融借款合約糾紛,案件基本事實清晰,為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內地法院依法將香港主債務人追加為第三人,查明有關主債務履行情況,並在明確主債務金額後依法對擔保責任作出認定。本案既尊重各方當事人間的管轄約定,亦平等維護三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案件得以公正、有效率、妥善處理。 【案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1549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浙民終956號 文章出處,圖片出處 更多內容請關注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案例借鏡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