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並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依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注意以下事項:
1.依《民法》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又優先於法定繼承。
2.依《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繼承。
3.繼承人需先確定管轄的公證機構。根據規定,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不在同一地的,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
(一)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的身分證明(如居民身分證、戶口簿及影本);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分證明及影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資料及本人的身分證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原件(醫院的死亡證明或派出所的戶口註銷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3.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正本(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
4.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該證明由被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檔案部門出具或戶籍所在地社區街道辦事處出具)
5.提供與上述證明內容相關的檔案資料影本(如履歷表等)並蓋章確認。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的證件及資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分證件及影本。
(三)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無爭議;
2.法定繼承子女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3.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有無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繼承人有無喪失繼承權情況,繼承人有無放棄繼承權的;
4.夫妻家庭共有產,如無約定各佔一半,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的份額,夫妻之間可相互繼承;
5.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6.繼承遺產時應考慮保留懷孕婦女的胎兒份額。
二、委託公證
(一)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許可證等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等;
2.受託人的身分、資格證明;
3.與委託事項相關的證明資料(如委託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託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應提交有關繼承權的證明);
4.委託書草本。
(二)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辦理委託公證,應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託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委託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為有效。
3.委託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便、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委託行為必須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託內容應是真實、合法。
5.委託書是委託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託人表示接受委託時才能生效。
6.轉委託人要有轉委託權,轉委託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權限和期限。
(三)法人授權委託書公證應注意下列問題。
1.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代理日期及有效期限、有無轉委託的權利等,授權委託書應由法定代理人在公證人面前親自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公章。
3.若要求證明代理人的簽名屬實,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場。
三、出生公證
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分證明
現住中國內地的自然人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現住港澳台及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身分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戶口註銷證明;(3)居民身分證(若有);
2.申請人父母的居民身分證、戶口影本;若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需提供其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
3.父母結婚證書;若父母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4.申請人的出生證明(須記載申請人及申請人父母名字)或獨生子女證;
5.親屬關係證明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父母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或父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派出所)出具;證明要列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生父母姓名及居民身分證號碼(若3~4均齊備則不需提供);
6.申請人應提交與所需公證份數+1張近期兩寸半身免冠照片(同底版);
7.如非本人辦理,也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8.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證照類公證
(一)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許可證等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等;
2.所需辦理的證照(如居民證件、戶口簿、駕照、四、六級證、退休證、執業證、營業執照等);
3.如非本人辦理,亦應提供: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委託代理人須提交該授權委託書及身分證件;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身分證公證必須本人親自到場申請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為辦理。
五、辦理歷、學位、成績單公證
(一)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的身分證件:申請人的身分證、戶口簿;
2.需公證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及相應的複印件若干;
3.如非本人辦理,也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僅辦理成績單公證的,也應提交對應的畢業證書或在讀證明;
2.若辦理的成績單是從檔案內複印,提供的成績單應加蓋檔案存放機構印章(份數:所需公證書份數+1份)。
六、親屬關係公證
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分證明
現住中國內地的自然人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現住港澳台及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身分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戶口註銷證明;(3)居民身分證(若有);
2.親屬關係證明。如夫妻關係的,提供結婚證書;父母子女關係的,提供父母結婚證明和子女出生證明(出生證、獨生子女證等);其他關係的,可由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及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關係人的有效身分證影本。若關係人暫居在國外,則還需提供其護照首頁及簽證頁的複印件、境外親屬的來信等;
4.如非本人辦理,也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七、未受刑事處分公證(無犯罪紀錄公證)
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的身分證件
現住國內華人公民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現住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供:(1)戶口簿(若戶口註銷,提供戶口註銷證明);(2)護照影本(含首頁、出境日期及有效簽證頁);(3)身分證(若有);
外國公民提供:(1)現持護照全本及能反映在中國居留時間的舊護照;(2)就業證、居留證;
港澳居民提供:(1)港澳身分證及通行證;(2)就業證;
台灣居民提供:(1)現持台胞證和能反映在中國居留時間的台胞證;(2)就業證;
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公安(分)局所發出的未受刑事處分的證明;
3.如非本人辦理,也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八、聲明書公證
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的身分證件
自然人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等;
2.與聲明內容有關的證明資料,如股東會決議、工商局印製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公司章程;
3.草擬的聲明書;
4.申請人本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法人申辦,需法定代表人攜帶資格證明、本人身分證件及法人公章等親自辦理;
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九、遺囑公證
(一)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分證明
現住中國內地的自然人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現住港澳台及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身分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戶口註銷證明;(3)居民身分證(若有);
2.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的原件;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
5.承辦公證員要求提供的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二)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楚,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2.立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財產份額)。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3.辦理遺囑公證,立遺囑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4.立遺囑人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係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及住所地街道辦事處)出具。
十、贈與合約公證
(一)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贈與人、受贈人的有效身分證件、戶口簿;
2.贈與合約草稿;
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文件。
(二)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贈與人為公民的,贈與公證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2.贈與標的物為共同財產或夫妻共有應共同辦理。
3.贈與標的物應產權清楚、無爭議等情形。
4.贈與行為應是將個人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不能有故意規避法律的行為。
十一、婚前財產、夫妻財產、離婚財產協議公證
(一)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的身分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書、夫妻關係證明書、離婚證明書、離婚協議書等;
3.協議書草稿;
4.有關的財產憑證。如產權證、購屋合約及繳費發票、存款憑證、股權證明等;
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協議約定的財產須當事人有權處分;
2.不得以協議約定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十二、合約公證
當事人應提供的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提供:身分證、戶口簿;
法人提供: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等;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及矸葜ぜ�
2.與合約有關的權利證書;
3.涉及財產移轉的,應提供財產所有權證明;
4.合約草稿;
5.其他證明資料,如股東會決議、工商局印製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公司章程當事人的開戶銀行帳戶、資信證明等。
辦事地點:湘陰縣文星街道尚書路25號(縣司法局一樓大廳)。
辦事流程:申請與受理→審查→出證及送達。
辦結時長: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資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資料或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聯絡人:施可
聯絡電話:0730-2229237
投訴電話:0730-2223493
文章出處
更多內容請關注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案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