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套現轉借朋友,暗藏多少個坑?

 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28日電(歐陽燎原)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親友、朋友借錢時,自己手頭不寬裕,便從花唄、借唄等渠道“先借出來再轉借”,既幫了朋友的忙,自己也不用掏腰包。然而,這種看似「兩全其美」的好事,卻隱藏著不小的法律風險。

  基本案情:易某與王某某原系同事關係。 2020年,王某某以資金周轉所需及父親生病為由,向易某提出借款。易某出於幫助之心,透過借唄、花唄套現以及部分自有資金,2020年6月起多次以微信轉帳、支付寶轉帳及銀行卡轉帳等方式向王某某指定帳號轉款共計79,510元。截至2021年2月,王某某向易某償還借款26510元,餘53000元未償還。後王某某提議由易某向中信銀行申請貸款61000元,王某某承擔償還上述貸款義務,並以此清償此前向易某所借款項。易某同意,但王某某僅於2021年10、11月償還兩期。易某為此償還貸款62493.6元。此後,易某多次向王某某催要欠款,均未果,故訴至法院。

  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連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易某的自述及其提供的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等,可以看出易某所出借的資金,大量系藉唄或花唄等透支額度,再轉借給王某某,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的借款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故王某某應將所收取的款項返還給易某。從易某提交的證據來看,易某實際向王某某交付款項金額合計為77510元;訴訟中,易某認可截至2021年2月,王某某償還借款26510元,後王某某於2021年10、11月為某某一期償還兩期貸款,每期2840元,故抵1284022840222840年金額已返還的金額已返還某金額2840元,284025224022。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了民間借貸合約無效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無論是從銀行、信貸公司或「白條」「花唄」「借貸」等網路信貸平台套現後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因此而成立的民間借貸合約均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據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使用自己的合法資金,為滿足個人或他人資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實則為規避金融監管、擾亂金融金融秩序的行為,此類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同時,借款人在藉款時,也應積極核實借人的資金來源。

  法院在此提醒:

  套現轉貸,合約無效。從花唄、借唄、信用卡等金融機構套取資金再轉借他人,屬於法律規定的「套取金融轉貸」情形,民間借貸契約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出借資金,應為自有。出借人應使用自身合法資金出借,切勿以套取貸款的方式轉借,以免欠款無法追回,自身反受其累。

  理性借貸,量力而行。套取信貸資金轉借他人既違反金融機構約定,影響個人徵信,也可能因對方無力償還而背負債務,得不償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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