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放棄繼承不等於免除債務責任債務清償仍應履行

        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10日電(林峰林怡佳王華忠)民間借貸中,債務人離世後的債務承擔問題,一直是大眾關注的法律熱點。那麼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遺產,是否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呢?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

  此前,老吳向小吳借款,並發出書面借條,明確約定了借款利息。後老吳離世,為維護自身合法債權,小吳向福清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老吳的妻子及三名子女在繼承老吳遺產的範圍內,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老吳的妻子及兩名子女明確作出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繼承老吳的全部遺產;剩餘一名子女未對是否放棄繼承遺產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吳與小吳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確認。本案中,老吳作為案涉債務的借款人,依法負有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鑑於老吳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需依法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老吳的妻子及兩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已明確放棄全部遺產繼承,依據法律規定,其無需承擔老吳生前債務的清償責任,但並不免除其配套協助義務,仍需配合、協助債權人小吳,在老吳的遺產價值範圍內處置遺產、清償債務。老吳剩餘一名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訴訟中未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視為接受繼承,應以繼承老吳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福清法院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起訴其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是司法實務中的常見情形。不少民眾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只要放棄遺產繼承,就可徹底免除所有與被繼承人債務相關的義務,該理解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即使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在未另行確定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仍應依法履行遺產管理職責,並在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處理繼承事務時,要充分了解自身在繼承、遺產管理及債務清償方面的法律責任,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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